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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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构建分类管理、层级监测、定向报告、责任到人的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体系,规范非信贷资产业务发展,提高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监督机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我行相关授信政策及业务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管理是指非信贷资产存续期的风险监测、预警、控制、报告、处置和统计等多项职能的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非信贷资产业务是指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传统信贷业务,以及本行虽不承担信用风险但由本行提供基础资产而可能对本行带来声誉风险的业务。
按照业务性质不同,包括以下几类:
(一)非标准化债权(以下简称“非标债权”)资产投资业务,包括通过同业投资、理财投资、代销渠道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或基础资产为金融机构的授信/融资项目的业务。
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自营资金、理财资金、代销募集资金、他行资金等等,投资标的基础资产包括本行授信项目和非本行授信/融资项目。
(二)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是指自营资金、理财资金、代销募集资金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标准化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的
业务,标准化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包括权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衍生类金融工具等。
我行目前开展的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自营债券业务,理财资金投资债券业务,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投资优先股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定向增发业务、证券公司债权受益权业务、结构化证券业务等其他标准化资产业务。
(三)中间业务,包括黄金租赁、债券承销、代客金融衍生交易等业务。
(四)同业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等。
(五)其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兴表内外非信贷资产业务,如信贷资产证券化。
第五条按照业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非信贷资产业务参与主体一般包括融资客户、合作机构和投资客户。
本办法重点规定对融资客户和合作机构的风险监控:
(一)融资客户,即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实际用款方,包括企事业法人、项目主体、债券发行主体、金融机构客户等。
(二)合作机构,即委托或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下同)、证券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下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公司。
第六条按照业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非信贷资产业务管理主体一般包括资金提供方、资产提供方。
(一)资金提供方,即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出资单位,本行资金提供方主要包括投资银行事业部、金融同业事业部和资产管理事业部、零售产品及投资咨询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私人银行事业部等业务部门。
(二)资产提供方,即投资标的基础资产(融资客户)所属单位。
第七条本办法监控的风险类别主要为标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以及为防范信用风险过程中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的监控按照总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我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非信贷资产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非信贷资产业务中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主体及合作机构实行统一授信(或限额)管理,在明确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主体前提下,占用其在我行的相关授信额度(包含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同业授信)及准入限额。
(二)“谁发起、谁受益、谁负责”原则。
对基础资产为本行提供的业务,基础资产风险监控职责原则上由基础资产提供方承担;对基础资产非本行提供的业务,风险监控职责由业务提供方承担。
对分行(含行业事业部,下同)之间的联动业务,联动分行应参与风险监控工作,并按照“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联动业务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书面协议应报各参与方风险总监审批同意。
(三)分类管理原则。
对非信贷资产业务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各类业务基础资产来源、基础资产特点以及我行承担的主要风险不同,明确不同的风险监控管理要求。
(四)风险隔离原则。
即在资产、账务核算等方面,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实现隔离。
(五)受托尽职原则。
即严格按照与客户的委托协议,尽职尽责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义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本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是在总行主管风险行长领导下,由总行资产监控部统筹管理,总行其它风险管理部门、派驻总行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团队、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团队(含同业业务团队、投行业务团队、支行业务团队和各级直营业务团队,下同)全面参与,组成的三层矩阵式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体系。
第十条总行资产监控部统筹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设立非信贷资产监控团队,具体落实监控工作。
资产监控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构建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体系。
(二)监督、指导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行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存续期风险监控工作。
(三)协调总行相关部门或各分行做好非信贷资产风险处置工作,主导并推动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收集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监测信息,向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行进行风险提示、预警。
(五)组织非信贷资产业务风险排查或检查,对违规事项和不良资产提请问责。
(六)定期对重点关注的非信贷资产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风险报告。
(七)监督非信贷资产业务的规范化发展,并提出流程改进建议。
(八)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对非信贷资产业务的调研、检查及后续整改等工作。
(九)非信贷业务放款、押品及档案的统筹管理。
(十)落实和履行总行特别安排的其它非信贷风险监控职能。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评级、准备金计提等风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行非信贷资产业务数据统计与报送。
(三)根据要求适时调整非信贷资产业务的组合规模。
(四)全行信贷和非信贷资产管理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审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敞口授信规模控制。
(二)同业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制定、定期评估以及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的审批及管理。
(三)协助、配合总行相关部门或各分行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派驻(或内嵌,下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团队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派驻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团队负责投行项目(是指由分行进行项目申报,经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审批委员会或总行派驻投行风险总监终审的项目或业务,下同)的存续期风险监控工作;派驻总行金融同业事业部、资金运营中心、票据金融事业部风险团队负责同业客户授信后和上述业务部门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派驻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团队负责理财投资业务的存续期风险监控工作;派驻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风险团队负责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所发起产品的存续期风险监控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交易结构并对交易结构风险负责。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监督、指导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或各分行做好存续期内的风险监控工作。
(三)对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收集相关风险信息,向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或各分行进行提示、预警。
(四)组织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重大风险事件,指导、协助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或各分行做好相关风险的处置工作。
(六)负责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基础数据的维护整理。
(七)推动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系统建设,实行系统化管理。
第十四条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资金运营中心、金融同业事业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票据金融事业部、资产管理事业部、资产负债管理部、零售产品及投资咨询部、私人银行事业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部门直营业务指定风险监控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直营业务(含合作机构)的风险监控工作。
(二)承担所发起产品风险的第一管理责任,负责在产品制度中明确产品风险监控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
(三)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规范化开展。
(四)对管理范围内出现风险的业务提出处理建议方案,并落实经有权人审批后的处理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处理举措。
(五)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对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分行风险管理部(或资产监控部门,下同)统筹分行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设置非信贷资产监控团队或岗位,配备具有对公信贷或非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具体落实监控工作。
本条所称统筹分行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是指:对需
核定授信额度或专项额度,且经分行放款中心放款审查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相应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债券承销业务除外);其它纳入本办法监控范围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督导、检查分行相应业务部门的风险监控工作,并指导、协助业务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分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业务团队、客户经理按规定开展各项非信贷资产业务风险监控工作。
(二)对出现风险预警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协调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团队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收集本地区影响非信贷资产业务风险的监测信息,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并抄报总行资产监控部。
(四)协调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业务团队贯彻落实总行和当地监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监管意见。
(五)分行辖内非信贷资产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报送。
(六)非信贷业务放款、押品及档案管理。
(七)按季向分行行长、主管风险副行长报告全行非信贷业务风险报告。
第十六条分行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部、公司银行部、票据业务部、网络金融部、贸易金融部、金融同业分部,下同)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导分行业务团队或经营单位按总行政策、制度要求规范化开展业务;
(二)按照总行制度、产品办法要求、分行风险管理部要求和终审批复要求负责所营销、推广、管理的非信贷业务的风险监控管理工作;
(三)按分行风险管理部要求报送辖内所推广的非信贷业务
数据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承担风险监控职责的业务团队应为每笔业务指定
风险监控责任人,具体负责其经办非信贷资产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
风险监控责任人是其分管客户(业务)的贷(投)后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总分行有关非信贷资产监控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终审批复要求,履行贷(投)后管理职责。
(二)对分管客户(业务)开展日常和定期监测工作,识别和发现风险预警信息。
(三)定期撰写、提交分管客户(业务)监测报告(表)。
(四)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以及影响我行或客户资金安全的重大事件及时发起预警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落实总行、分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非标债权资产业务的风险监控
第一节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
第十八条该类业务的投资标的基础资产为本行有权审批人已批准但没有(或没有全部)通过传统信贷出账的对公授信,本行通过安排理财资金、同业资金以及其它资金为其提供资金融通。
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为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合同签署要求。
资产提供方要按照对公授信业务法律文书面签操作要求,派双人(应有一名风险经理)参与或见证相关授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股权回购协议等与融资客户签署的合同,下同)及其担保合同的面签,并落实终审意见要求在授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资金提供方(仅指本行资金提供方,下同)相关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资管计划/信托受益权协议、补充协议等)
面签要求参照我行对公授信法律文书面签管理操作指引执行,业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抵质押办理要求。
对有抵质押物的业务,资产提供方要按本行对公信贷押品管理办法规定,派人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资产提供方要与合作机构沟通协商,要求其将抵质押权证委托我行保管;抵质押权证未委托我行保管的,应要求合作机构出具加盖合作机构公章的保管确认文件,或由我行经办人员在抵质押权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原件存放于何处”,上述材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放款要求。
业务出账须经过放款中心审查,由资产提供方落实授信项目终审意见、相关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经放款中心审查同意后,资金提供方方能出资。
第二十二条风险监测工作要求。
对投资标的基础资产即融资客户的贷后管理具体由资产提供方指定的风险监控责任人负责,监控责任人应按照我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控制度相关规定做好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
分行非信贷资产监控人员要及时对风险监控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督导。
(一)日常监测工作。
包括资金用途监管、授信条款落实、到期本息管理、风险信息监测等。
日常监测管理有关要求如下:
1.资金用途监管。
资金监管账户开立。
无论是否通过本行放款,融资客户均应在本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通过第三方出账的,原则上授信资金应及时划转至本行监管账户。
资金支付管理。
授信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后,由本行按照监管规定、本行要求以及协议约定监控使用。
授信资金应收集相关凭证、业务合同并经分行风险总监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同意后支付。
资金支付后管理。
支付后还应通过凭证查验、账户分析、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资金最终流向,并将实际资金用途及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在贷后报告中反映。
监测发现授信资金未按照审批和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后续资金的划付,并查明原因发起预警报告,同时督促合作机构、授信企业纠正并追回挪用资金。
2.授信条款落实。
落实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意见要求贷后落实的条款以及授信合同条款,并将落实情况逐项在贷后报告中反映。
授信条款落实相关资料应收集归档。
发现融资客户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或审批意见未落实的,应立即停止额度下业务继续出账,同时立即查明原因并发起预警报告。
3.到期本息管理。
对需分期还款、定期付息的业务,应至少在分期还款到期日或结息日前五个工作日与融资客户联系落实还本付息资金,并提前三个工作日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还本付息凭证应收集归档。
对即将到期的业务,至少提前三个月与融资客户落实还款来源,并对到期能否正常还款进行预判;到期前一个月,对授信能否按时收回做出判断;到期前五个工作日,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还本付息凭证应收集归档。
对于可能出现逾期、欠息或不能全额偿还的,立即发起预警。
4.风险信息监测。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融资客户及其担保人(物)、合作机构信息,对其中影响本行授信正常还本付息的风险信息,立即发起预警报告。
对融资本金与质押物的币种不一致的业务,还应密切关注汇率的波动情况,充分考虑相应业务的汇率风险。
(二)定期监测工作。
包括客户财务信息收集及分析、客户实地检查拜访及记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客户现金流监测、押品管理、定期监测报告等,其中:
1、实地检查要求。
客户实地检查拜访频率为按季,但问题授信(包括关注类授信、出现重大预警信号的授信、不履约授信,下同)客户,应按月进行实地检查。
客户经理应于实地检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填写客户贷后拜访报告。
对未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操作的存量客户,在存量客户数据补录完成前,仍需在线下完成客户贷后拜访报告(格式同信贷管理系统中格式)。
2、定期监测报告要求。
在撰写定期监测报告前,风险监控责任人应先收集最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查询企业征信信息和客户资金流水情况,对抵押物(如有)进行实地检查和动态价值监测,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在完成上述定期工作基础上,风险监控责任人应结合日常监测情况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填写定期监测报告,并报送投后管理小组(如有)/分行风险管理部非信贷资产监控岗审核后报分行风险总监审批。
定期监测报告的完成时间(含分行审批时间)不得超过季后60天,即分行应于每年2、5、8、11月末前完成。
对未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操作的存量客户,在存量客户数据补录完成前,定期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1,下同)的填写、审批仍需线下完成,即各分行非信贷监控岗人员应于每年2、5、8、11月末前将经分行风险总监审定的定期监测报告逐户报备总行资产监控部,同时抄送本行资金提供方(即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三)风险监控责任人应根据所管融资客户特点及业务特点的主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切实做到风险预警信
号的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四)风险监控责任人或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应根据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或突发风险事件,经评估后认为对客户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及时发起风险分类调整申请。
第二十三条融资客户风险预警报告与处置
非信贷客户风险预警的信号、审批流程及审批时效要求,按照现行传统对公信贷监测预警管理标准执行。
客户经理和分行监测人员对于出现预警信号的客户,应在发现预警当日或最迟次日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起预警,填写预警报告(格式见附件4),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在审核预警报告时可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意见。
对于不能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起的预警,客户经理可以在EOA中发起,审批完成后报备总行资产监控部,同时抄送本行资金提供方。
资产提供方、资金提供方应根据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协议约定与合作机构一起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监测频率,设置账户监控限制资金进出条件、停止授信使用、提前收回授信、追加增信措施、收取违约金或向客户发出书面警告、诉前保全,提起诉讼、引入第三方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或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或引入第三方受让融资客户的资产/项目,结清融资客户与合作机构或我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措施。
发起预警后,客户经理和分行监测人员应及时跟踪风险事项进展情况和风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定期向总行资产监控部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报告,直至风险事件的影响终止或发生根本好转。
第二十四条资金提供方应对投资业务的还本付息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应及时向资产提供方或合作机构了解原因,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本行低风险业务界定的非标债权资产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00%保证金的方式办理、定期存款收益权资产管理计划、低风险的票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等),可不进行除押品管理外的其它各项定期监测工作,但需按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工作,重点监测内容如下:
(一)做好对资金用途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定期对抵质押物状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抵质押物、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担保文书等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防范抵质押被查封、冻结或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带来的风险。
(三)做好对融资客户日常经营情况的监控,防范因融资主体涉诉、涉贪腐等突发风险给我行带来的风险。
分行风险管理部要定期(至少按季)收集分行低风险业务监控情况,掌握分行低风险业务整体风险情况。
第二节非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
第二十六条该类业务投资标的为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或融资的项目且由该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支持。
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是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支持的真实有效性,风险监控的重点为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以及项目所属金融机构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相关交易合同面签按照现行xxx银行同业投融资业务法律文书面签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业务管理部门应为每笔业务指定风险监控责任人,具体负责该笔业务的投后管理工作。
风险监控责任人应做好以下投后管理工作:
(一)资金用途监管。
资金支付后通过收集、审核相关资金走款凭证,核实资金最终流向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和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