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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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偿付能力
•纯保费与赔偿或支付需要的偏差
•——损失概率的偏差
•——损失额的偏差
发生偏差的原因
•——风险的随机性造成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过去若干年风险与事故发生状况不完全等同于未来年份风险及事故的发生状况;
•——统计资料的误差,以及对统计资料技术处理产生的误差;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风险因素的增加造成的误差;
最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额度:类似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间的差额,一般不低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

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即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1、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
(2)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

2、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为其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和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之和。

其中,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之和:(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实际资本= 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偿付能力常规监管
保险费率监管
—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导的严格管制模式;
—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宽松管制模式;
—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

准备金监管
1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人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或保险业务的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存的一定数量的资金。

2非寿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寿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主要有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其它准备金;
3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资本运用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保险投资渠道的逐步放宽
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再保险监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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