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阳府〔20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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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正文:
----------------------------------------------------------------------------------------------------------------------------------------------------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阳府〔201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逐级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有关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以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等形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对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实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镇、街道为“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以街区、居民楼院、村组为“小网格”,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的消防监管模式。

第二章责任规定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监督各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每年至少一
次将消防工作列为常务会议的专题进行研究部署,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应定期听取消防工作专题汇报。

(四)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的有关要求,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机关、进网站、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加强公众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加强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保安员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八)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

(九)加强本辖区应急救援队伍、机制、能力和装备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水平。

(十)组织扑救火灾,依法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

(十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公示、挂牌督办和立、销案制度,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行业管理负责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学校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技工教育学校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及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督促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三)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司法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七)住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

(八)文广新部门负责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等文化娱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医疗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旅游外侨部门负责落实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车站、城市公共客运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渔)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
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村(居、渔)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渔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
(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
(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请示,应尽快作出审批意见,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停产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职能部门。

(三)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

(四)其他单位内部。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订。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对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达标,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通过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等方式进行问责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且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火灾事故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市政府组织对其县(市、区)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约谈。

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凡因消防安全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凡因火灾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凡因消防安全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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