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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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现存 法律 对高 校法律 地位 界定及 其存 在缺 陷的基 础 上 , 拟从 当前 引起 高 校 法 律地 位 变 化 的外 部 原
因和决定高校法律地位变化的内部原 因人手来探讨高校的法律地位。
引起 高校法律地位 变化 的外部原 因分析
从社会原因看 , 在国家权力社会化过程中, 原来属于国家的高等教育权 正逐渐“ 下放” 给高校 , 由高 校来享有部分教育权这种社会权力。“ 在现代社会 以前 , 教育是一种私人性 质的话动 , 育权掌握在父 教 母、 社会等私人手中, 他们可以根据 自己的意愿进行教育活动。人类进入现代社会 以来 , 随着教育 国家 化运动的兴起 , 教育逐渐成为国家的责任。0 ” 这种观点用来阐释各国在推行义务教育 时是正确的 , 无论 欧美还是亚洲各国, 均从社会化太生产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出发实行强迫教育 , 其教育相对于受教育者 而言, 具有强制性 、 免费性和世俗性。随着现代国家民主、 人权和法治的发展 , 特别是 日新月异 的现代经 济和科技迅速改变着人类 的生存和生活方式. 原来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局面逐渐被打
单位序列 , 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因此 ,高等教育法》 《 第十三条对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了 如下规定 :高等学校 自 “ 批准设立之 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 承 担民事责任。但高校的法律 地位又不仅仅局限于民事主体 , ” 它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 目的的社会组织 , 经法律 、 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 国的《 学位条例》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 “ 学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 的高等学校授予 ; 硕士学位 、 博 士学位 ,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 ” 我们可 以说 , 目前我 国高 校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中基本上界定为民事主体 , 仅在学位授予这种单项活动中是行政主体 。 现有法律对高校法律地位的界定能否适应现实 的需要呢?接下来 的个案将给我们提供思考这一问 题的启示 。原就读于江苏省盐城中学 1 5 9 届高三 的一名文科外语类考生 . 19 年提前录取第一志 9 因 95 愿报考北京外交学院 . 高考成绩为 54 , 9 分 在扛苏报考外交学院考生 中分数排名第二 . 英语 口试成绩为 优 一 外交学院以口试成绩是优一 , 不予录取 。该考生被山东大学录取后 , 19 年 以受教育权受到外交 于 96 学院侵犯为由 , 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外交学 院停止侵害 . 赔礼道歉兼赔偿经济 及精神损失。外交学院提 出管辖权 异议 , 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 围. 院裁定 驳 回该考 生的起 法
中图分 类号 :93 1 1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1 9620 12 04 5 10 —93 (020 —08 —0
现有法律 对高校 法律地位 的界定及缺 陷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 , 主要是指高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长期 以来 , 我国对高校 的法律地
位是从民法的角度来定位 的. 18 年实施的《 在 96 民法通则》 根据高校从事的业务活动 , 中, 将之归人事业
围, 我国民法所保护的范围是民事主体 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任何人 的受教育权在受到侵 害的时候 ,
均无法依据 民法要求有 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公 民受教育权究竟该 怎样来获得法律 的保护 呢? 我 国《 教育法》 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 出申诉 , 第 “ 对学校 、 教师侵犯 其人身权 、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我们对这一规定如果作扩 大解释的话 , 提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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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院学报 (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20 第 2期 02年
高 校 法 律 地 位 探 析
陈 太
( 重庆师范学院

40 4 ) 0 07
经济政法 系, 重庆
摘要 : 国现存 法律将 高技 法律地位主要定位为民事主体 , 在 学位授 予活动 中是行 政主体 , 我 但 这一 界定 已 不能适应现 实的需要。在分析 国家权力社鲁牝 、 高教体 制改革 引起 高技 法律地住 变化的外 因, 和分析 决定 高植 法律地位 的 内因, 当令我 国高校 所具 有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 , 即 笔者认为 , 高技 在行使教 育权 时其 身倚 是行政 主体 , 在行使 民事权刺时其身倚是 民事主体。 关键词 : 法律 地位 ; 高技 行政主体 ; 民事主体
决 的。而 我 国在人世 时将 高等 教育 已作 为服务 贸易对 世 贸 组织 的成员 国承诺 开 放 , 据 Wm 规则 , 根 各
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纠纷都应 当以司法裁决为最终解决手段。根据这一规则 , 要保护好在我 国境 内就学的中外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 , 对我国有关法律特别是教育法进行修改是迫在眉 睫的事情 。在这 项 工作中, 明确教育机构 ( 包括高校) 的法律地位是十分重要 的。从微观讲 , 它关系到受教育者受教育权 的保护问题; 从宏观讲 , 它涉及到在新 的历史时期怎样重新构建新的教育秩序 问题 。因此本文在认识 了
诉。 ∞为什 么法 院要 裁定 驳 回该 考生 的起诉 呢?其原 因在于 , 民 的受教 育权 不 属 于我 国 民法 保护 的范 公
收 稿 日期 :简介 : 陈太红 , , 庆师范学院经济政法系 , 男 重 讲师
8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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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说 受教 育权 是包 含在 “ 合法 权益 ” 中的 , “ 身权 、 产 权等 合法 权益 ” 之 从 人 财 的原 文 看 , 法 者 的本 意 也 立
是主张受教育权遭到侵犯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受教育者依据何种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呢?既然民事 诉讼 由于缺乏 民法 的实体权利规定而无法进行 , 那么行政诉讼是否可行?从前文可知 , 高校仅在授予学 位 时才是行政主体 , 也就是说受教育者只有在高校不依法授予其学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看 来, 受教育者与高校之间因受教育权受侵犯的案件要提起诉讼 ,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是难以获得圆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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