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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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因违反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那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和⼩编⼀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
1、预期违约。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般合同基本⼀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指合同有效成⽴后⾄合同约定的履⾏期届⾄前,⼀⽅当事⼈以⾔辞或⾏为向另⼀⽅当事⼈表⽰其将不按约定履⾏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指在合同履⾏期届⾄前,有情况表明或⼀⽅当事⼈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当事⼈届时不能履⾏合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578条对预期拒绝履⾏做了规定,⽽第527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为。

2、实际违约。

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届期不能履⾏债务和届期拒绝履⾏债务两种。

此处不能履⾏和拒绝履⾏均发⽣在履⾏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或不履⾏。

迟延履⾏包括债务⼈迟延履⾏和债权⼈迟延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迟延履⾏的,应承担迟延履⾏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迟延履⾏表现为债权⼈对于债务⼈的履⾏应当接受⽽⽆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

即指虽有履⾏但履⾏房屋质量、⾯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房屋质量不适当履⾏包括瑕疵履⾏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在此情况下,债权⼈可依法要求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造成他⼈的⼈⾝、财产损害的⾏为。

4、其它违约⾏为。

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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