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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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规定
文件编号:_ G1-009版次:—AQ 编制:一.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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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本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防范、判定及惩治。
3职责
公司管理层及各技术部门(现场监测部、分析测试部和质量控制部)负责人负有依据本规定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的防范、判定及惩治的职责。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
4工作程序
4.1弄虚作假行为的防范
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防范弄虚作假行为:
4.1.1开展员工诚信培训,使员工树立诚信、守法、合规的意识;
4.1.2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培训I,明确告知员工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义,及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给公司及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
4.1.3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培训,使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明确其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的规定。
4.1.4制定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方案,开展对现场监测及采样、分析测试与报告编制等各环节的随机、全覆盖式的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日常化、制度化,与绩效考评挂钩,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氛围,督促岗位员工自觉、严格执行监测标准、技术规范、质量体系要求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
4.2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治
4.2.1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
以下情形将被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421.1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421.2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4.2.1.3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421.4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1.1.1.5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421.6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421.7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4.2.1.8擅自修改数据的;
4.2.1.9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4.2.1.10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4.2.1.11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4.2.1.12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4.2.1.13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4.2.1.14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4.2.1.15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4.2.1.16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4.2.1.17假行为的调查
422.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现场重新采样、测试验证。
收集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现场封存的样品、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
由公司管理层进行综合调查,确认。
4.22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收集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试剂标物的购买和配制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
由公司管理层进行综合调查,确认。
4.22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收集检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
由公司管理层进行综合调查,确认。
4.2.2.4对举报情况下的调查,将分发生的岗位依上述流程进行综合调查,确认。
4.2.3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
对于经查实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依据公司奖惩制度予以罚款、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