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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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号】明政办〔2018〕120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
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明政办〔2018〕120号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三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落实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留地安置政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奖励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1.地段划分为三级。
一类地段为梅列区的列东街道办列东村、列西街道办列西村、徐碧街道办徐碧村、洋山村、小溪农场,陈大镇陈墩村、大源村,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城南村、白沙村、村头村、台江村,合计12个村。
二级地段为梅列区徐碧街道办后洋村,列西街道办小蕉村,洋溪镇新街村、上街村、羊口仔村,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荆西村,莘口镇莘口村、沙阳村、黄砂村,合计10个村。
三级地段为今后城市中心区发展区域。
2.地类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耕地,第二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第三类为非经济林地,第四类为未利用地。
田坎参照耕地补偿,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沟渠、农村道路参照未利用地补偿,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和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原地类补偿。
3.各地段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级地段的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分别按16万元/亩、5万元/亩、3万元/亩、1万元/亩给予补偿;二级地段的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分别按13万元/亩、4万元/亩、2.5万元/亩、0.8万元/亩给予补偿;三级地段的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分别按10万元/亩、3万元/亩、2万元/亩、0.6万元/亩给予补偿。
上述耕地补偿费含青苗补偿费,其它地类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具体征收范围内的品种、规格确定补偿价格(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地上建构筑物按房屋征收另行补偿。
(二)按时交地奖励
如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移交土地的,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10%给予按时交地奖励。
(三)对接购买商业用房奖励
项目征收耕地面积占被征收农用地面积50%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补偿款以优惠价格(基准楼面地价+建设成本+5%利润)对接购买政府配建的批
发零售、办公用房,按约定或规定原则上不得转让。
二、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留地安置办法
(一)明确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留地指标
1.对征收村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用地留地指标,其中:征收耕地的,按实际征地面积的3%;征收山地的(园地、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等其它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
2.对用于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征收安置后,不给予集体发展用地。
涉及征收村集体土地建设公园、绿道的,保持集体土地性质,按使用林地面积的1%安排集体发展用地(如地上林木属国有的,按林地面积0.5%折算)。
(二)明确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兑现办法
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指标实行台账管理,今后新增留地指标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商业用房。
对已签协议承诺的实物留地指标,结合地块开发适时给予兑现解决;对无法就地留地安排的,可采取基准地价等价值异地安排;对高边坡或边角地等影响开发建设的,可采取优化容积率等方式给予解决。
1.货币化补偿
(1)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段商务金融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同时可以优惠价格(基准楼面地价+建设成本+5%利润)对接购买政府配建的批发零售、办公用房,按约定或规定原则上不得进行转让。
(2)原超过本意见规定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如要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段商务金融基准地价的60%并扣除征地补偿三项费用和报批费用后给予货币补偿,其中:本意见规定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的货币补偿款同等给予优惠价格对接购买政府配建的商业用房,其余货币补偿款不再给予优惠价对接回购。
2.实物安置
( 1 )按本意见规定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按商业服务业用地性质协议出让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三通一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由政府承担,征收补偿三项费用和报批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 2 )原超过本意见规定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按上述规定的容积率、用地性质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通一平”由政府负责,征收补偿三项费用、报批费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均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原征收补偿协议已约定土地出让金由政府承担的除外。
对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或不愿)承担土地出让金的,为减轻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压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确定的留地指标改为5%,其中:按本意见规定标准重新测算留地指标涉及的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由政府承担,剩余指标的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和全部指标的征地补偿三项费用、报批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三)加强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管理
1.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对发展用地开发自筹、自建、自持,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
确实无力自行开发建设的,可以转让部分产权引进合作开发人,但自持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60%,剩余40%按规定或约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转让。
2.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部分产权引进合作开发人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土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意见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2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