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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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一、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一)、配证上岗,礼貌待人;优质服务,热情周到。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规范办件,接受监督。

(三)、遵纪守法,依法行政;自尊自重,清正廉洁。

(四)、团结友爱,相互配合;尽职尽责,服从安排。

(五)、穿戴整齐,讲究卫生;防火防盗,安全保密。

(六)、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开拓进取,争创佳绩。

二、审批项目管理及办件规则
中心项目办事制度
为加强文家市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中心健康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办事制度。

1、服务宗旨
中心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努力减少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竭诚推行政务公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以形成“一条龙”配套服务,廉洁高效办事的行政服务制度,为前来办事的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服务。

2、项目管理
(一)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必须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由中心研究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详见:《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的服务项目,窗口单位向中心申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取消、变更和调整。

(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并在法定依据一栏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名称及相关条文。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自行增加申请条件或申报材料的应当取消。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应当是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在审批过程中增加与该项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审批环节。

(五)尚未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仍由原渠道办理,但须向群众公示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3、办件原则
(一)凡申请在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项目,可分为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报批件5类。

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详见:《项目办件规则》)。

(二)需转报、上报审批的办件申请,受理窗口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负责办理完结。

(三)凡发现未按要求办理的,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4、作息时间
、中心每天实行“早九晚六”工作时间(即上午九时至十二时,午后二时至六时)。

、周末双休日、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原则上按规定休假,如有特殊紧要事宜,可安排专人办理。

5、考核办法
(一)中心对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详见:(《服务窗口与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月考核评为不称职,中心有权要求窗口单位换人。

窗口单位工作人
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与所在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以及奖励挂钩。

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协调与管理。

第四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确定。

(一)对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格式印制《项目办事指南》,其内容包括:实施部门、项目名称、项目依据、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同时,各窗口免费提供可供当事人借鉴的表格、资料样板。

(二)除特殊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外,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一律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办理结果由窗口统一送达行政相对人。

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办理和收费,均应按要求及时输入计算机。

(三)各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编号登记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项目受理通知书》、《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和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

(四)承诺时限应在法定的时限内根据项目办理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

(五)收费的项目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

第五条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窗口单位依法设立、取消或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二)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并根据情况授予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相应的办理权限。

第六条服务项目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

第七条服务项目办理:
(一)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二)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

(三)依法调整项目收费及变动相关手续,应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服务项目公布为免费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八条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项目办件规则
为加强服务中心办件的规范化管理,方便服务对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

(二)即办件的办理
1、即办件即收即办。

2、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论证、公告、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且需要1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承诺件的办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将数据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明确办理时限。

2、承诺件所涉及的内容,如属于部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自行协调处理,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办理相关手续。

三、答复件的管理
(一)答复件的认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明令禁止办理的。

(二)答复件的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作出解释,明确答复不能办理。

对申请事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确定的申请事项,可按承诺件先予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由受理机关组织人员审定,提出明确意见,定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

四、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机关许可或需要办理两个以上许可事项的。

(二)联办件的办理
“中心”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实行互联审批。

在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提供《互联审批申请书》,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互联审批申请书》后,并按要求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及时提交办理互联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中心”抄告的《互联审批申请书》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

五、报批件的管理
(一)报批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

(二)报批件的办理
受理窗口应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争取支持,及时办理。

凡属转报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生产性项目,受理部门应派专人上报,跟踪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了真正体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对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真正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中心要求每一位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当事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任何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或指点有关部门窗口的所在的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当事人查阅。

项目审批督促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有效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体现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股每天应当进行行政审批的日常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各窗口单位受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

第三条中心督查股在日常督促抽查中发现当天超期未办结,并未注明超期未办结原因的,应督促该窗口工作人员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条同一行政审批事项连续延期三个工作日未办结时,如属当事人材料不齐等原因的,有关单位应当视其情况做退件处理或要求当事人及时补齐有关材料;如属行政机关工作中的原因造成延期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并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中心督查股应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征求其意见。

第五条中心督查股每月应当对本月内各窗口单位已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抽查,了解当事人的满意程度,并将抽查情况在每月月报中予以公布。

第六条窗口单位延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中心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纳入窗口月(季、年)度考核和单位的年终目标考核。

中心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完善中心窗口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办事程序,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使当事人对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意见投诉有门,并能得到满意的答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立投诉机构。

管委会督查股受理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包括现场投诉、电话投诉和信函投诉,具体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工作。

第三条受理投诉后,中心应当详细登记备案,按《投诉来访登记表》逐项填写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方式、投诉内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随时追踪了解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第四条当事人投诉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及行政审批办理程序中的问题,中心督查股要及时了解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情况,限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提出当事人满意的处理意见,同时应将处理结果抄报中心备查。

第五条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中心应当要求处理单位重新进行核实,如过错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中心督查股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征询其对中心的意见。

第六条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中心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纳入窗口月(季、年)度考核和单位的年终目标考核。

投诉受理人受理当事人对有关窗口部门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投诉,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投诉纪律,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情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投诉纪律导致投诉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证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因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行政许可对象合法权益,对行政许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
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按照中心项目办事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办件规则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受理不出具《受理通知书》,答复件只作口头说明,不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三)对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能一次清楚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及相关具体要求,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的;
(四)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五)受理承诺件、联办件,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未及时告知理由、说明原因的;
(六)承诺件、联办件未能按时办结,而弄虚作假,在政务处理系统中将该件修改为办结的;
(七)在窗口受理后,不在窗口交费或交件,致使办事群众再回原单位办理各项手续、交费或取件的;
(八)项目办理无需上报,但在政务处理系统中按照上报件受理的;
(九)上报件受理后,不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催办的;
(十)受理承诺件、联办件时,为逃避监督,故意按即办件、答复件录入的;
(十一)为服务对象强行指定中介机构,强行推销产品的;
(十二)对联办许可事项,不履行首接责任,拖延不办或相互推诿,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三)无法定依据实施收费,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
(十四)实施收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十五)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脱岗,贻误申请人办事的;
(十六)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六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窗口工作人员除向服务对象正式道歉外,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报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

第八条视主观意识、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大小和改正错误的态度,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根据过错性质依据第七条给予相应的处理:(一)情节轻微,主观不存在故意,且属首次出现行政许可过错,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当事人经教育后认识深刻,并能积极主动改正错误的,属一般过错;对一般过错的当事人,给予第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理;
(二)情节严重,主观上存在故意,行政过错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当事人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的,属严重过错;对出现严重过错的当事人,给予第七条第二项行政处理;
(三)情节特别严重,主观上存在故意,行政过错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对经济发展软环境和窗口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当事人经教育后仍不思悔改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对当事人,给予第七条第三项行政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款的,给予第七条第三项行政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服务中心全体窗口工作人员。

窗口工作人员由于请假等原因委托别人代岗发生的行政过错责任由代岗人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首接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首接责任制是指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首先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或提出咨询时应当履行的一种职责。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窗口为首接责任单位,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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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首接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询问责任。

申请人在中心任何窗口递交申请或咨询时,工作人员须问清当事人要办理几个手续、哪些手续。

(二)告知责任。

当得知申请人需要同时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手续且需要不同的窗口部门共同办理时,一要告知申请人可同时向中心相关窗口提交申请,或到“并联审批窗口”提出并联审批要求;二要告知“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或直接告诉管委会督查股有关申请人的并联审批事宜。

只涉及本部门内部科室的并联审批事项,要迅速告知相关科室人员或报告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并联审批。

(三)催办责任。

各窗口部门内部的并联审批,由其窗口负责人或首接责任人负责催办,加快进度或特事特办,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通过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牵头组织的并联审批,由管委会督查股承担催办责任。

(四)联络责任。

各部门内部并联审批的联络,由其窗口负责人或首接责任人负责。

联络的事项主要包括:通知本单位有关科室备件、交件和客户按时到中心取件等。

通过中心“并联审批窗口”组织的并联审批,由管委会督查股承担联络责任。

第三条奖罚
(一)对认真履行上述责任的首接责任单位及首接责任人,管委会将根据其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反映,在考评时予以加分或通报表扬,并作为评选先进的参考因素。

(二)对不履行或履行首接责任较差者,按窗口和工作人员考核规范与标准扣分,造成较坏影响者,加重扣分并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中心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语
要求: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语气亲切、表达清楚。

1、接待服务对象特别是外地来的人员要讲普通话。

2、见到服务对象要主动打招呼,办理完毕后要说:再见。

3、电话铃响三声以内要迅速接听,接听时首先讲:您好。

4、遇到本人无法回答的问题时要讲: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别的同志;或者把服务对象指导到应去的窗口。

5、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讲: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

6、当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要讲: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7、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证件时,要说:请稍侯,我马上给您办;对不起,您还缺少××材料,我现在把补办的清单给您;下面的手续请到××窗口办理等。

8、禁止使用“不知道、我不管、少?嗦”等生、冷、硬、顶有伤感情、激化矛盾的语言。

二、仪表形象
要求:服装整齐、仪表端庄、地面清洁、窗口卫生。

1、衣冠整洁,佩带工作牌,有统一制服的要按规定着装。

2、姿态端雅、自然大方,站、坐的姿势要端正,在服务对象面前不准做任何不礼貌的举动。

3、男同志发式大方,不准留与身份不符的发型;女同志化妆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上班时间不穿背心、吊带、拖鞋。

4、窗口服务台、电话、电脑、报纸、档案材料等物品要按规定统一摆放。

5、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保持窗口卫生。

三、服务态度
要求: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

1、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打招呼,并请其就坐,然后再为其办理手续。

2、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对服务对象没有提到而在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也要一并讲清。

要做到耐心热情、百问不厌,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

3、做到“四个一样”,即干部与群众一样尊重;生人与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大件、小件一样对待。

4、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要一次了解清楚、一次告知清楚;材料齐全后,一次办理完毕。

5、要实行三“心”服务,即:“热心、诚心、耐心”,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工作纪律
要求: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公开透明、办事公道。

1、“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心”及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做到“八不”即: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零食;不说笑打闹;不大声喧哗;不乱串岗位;不扎堆聊天;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看书、看报;不传播流言蜚语。

2、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严格办事程序,不得擅自主张,各行其是。

3、严格遵守“中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空岗。

4、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不准损坏“中心”信誉和政府形象,勤政廉洁,优质服务,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学习制度
1、“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

“中心”管理人员集中学习由综合科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业务学习由窗口工作人员自行安排。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中心”安排的集中学习,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2、综合科负责制定“中心”的学习计划,坚持政治学习与政策、法规业务学习相结合。

3、建立集中学习点名制度,由督查科记录参加学习的人数、缺席者姓名及缺席原因等,以便查阅。

4、会议由综合科负责记录。

5、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请假,因公出差人员应即时说明情况。

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缺勤半天处理。

廉政建设制度
为加强中心的廉政建设,规范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确保全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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