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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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14
•【字号】六政[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六政〔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8〕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新增、扩面提标的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县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所需资金按照中央、地方、个人分别40元、40元、2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地方承担的40元部分,由省财政与县区财政分别按30元、10元分担。
三、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市财政按省财政上年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
20%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县区财政按照不少于上年省财政专项补助总量的10%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四、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中央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暂按原规定渠道分担,市财政对金安、裕安两区给予10%补助。
五、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所需资金除国家补助外,地方承担部分工程资金由省与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
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由省与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六、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承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承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其中县区级财政供给学校由省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市或县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七、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所需资金由中央统筹安排。
八、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
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县区人民政府整合以工代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资金每公里配套不少于3万元安排,其余不足部分可通过个人捐资或通过农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等渠道解决。
九、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
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实物配租所需资金,六安城区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叶集试验区由县区财政承担。
十、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原12项民生工程中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等8个项目的资金筹措,继续
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六政办〔2007〕36号)规定执行。
按省规定,省财政对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比照全省15个县改区政策执行,属地方承担部分,由叶集试验区财政负担。
各县区要按照省市规定,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对暂未纳入预算安排的资金,要积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财政超收等渠道予以落实。
要切实加强实施民生工程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所有涉及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属市级配套和安排的资金,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各县区财政。
凡是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要严格执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
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补助标准。
对各类项目和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