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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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19〕31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和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用于:
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引进补助;
2、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奖励;
3、数字经济重点平台合作补助;
4、软件企业上台阶奖励;
5、两化融合补助或奖励;
6、数字经济园区补助或奖励;
7、数字经济展会或活动补助。

第三条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
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扶持对象和范围。

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第五条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引进补助:2018年1月1日后注册,纳入统计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非制造业)统计核算的企业。

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的在职员工数达到20人(含)以上,后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及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长率均在15%以上。

第六条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奖励:
1、工业互联网类: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级、区域级、行业级及跨行业跨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APP试点示范的项目;
2、平台类:获得国家和省级评定的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和“双创”平台;
3、应用试点示范类:获得国家、省、市级评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物联网、工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或典型案例;
4、新型基础设施应用类:列入市级及以上试点示范的非政
府性投资的NB-IoT、5G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项目。

第七条数字经济重点平台合作补助:辖区内工业企业与市级以上评定的优秀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重点平台,签订产品、技术或服务合同,并完成实施。

第八条软件企业上台阶奖励: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
业务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或者嵌入式
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新
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

其中非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需同时纳入统计局和工信部软
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

嵌入式软件企业,是从事研发、生产符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嵌入式系统
产品目录的工业企业,并有明确的软件著作权和经审计的软件业
务收入。

第九条两化融合补助或奖励:
1、对列入计划的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进行补助;
2、对取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条数字经济园区补助或奖励:
1、数字经济园区评定奖励: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为主体产业,面积不小于1万平米。

入驻企业(机构)中有5家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纳入统计局统计,经经
信主管部门认定,被评为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入驻企业(机构)中有10家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纳入统计局统计,经经信主管部门认定,被评为数字经济重点园区;被经信主管部门评为市级以上数字经济园区的,分别给予差额奖励;
2、数字经济园区上规模奖励:对园区内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量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给予奖励;
3、数字经济园区集聚补助:对新注册或从区外新迁入数字经济园区并纳入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房租合同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数字经济展会或活动补助:
1、参展补助:对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的数字经济相关展会,包括智博会、软博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等,给予补助;
2、主办补助:对经经信部门备案认可的,企业举办100人以上数字经济高端论坛、峰会等行业交流活动给予补助。

第三章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引进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每家企业仅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奖励:
1、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APP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国家级、省级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和“双创”平台,分别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3、国家、省、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物联网、工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或典型案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市级及以上NB-IoT、5G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项目试点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以上试点示范需各级经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数字经济重点平台合作补助:按照实际合同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每个平台每家企业仅能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上台阶奖励: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新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本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

第十六条两化融合补助或奖励:
1、对符合条件的“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软性投入是指项目建设中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及培训、实施和监理,信息化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网络主机系统集成等费用;
2、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数字经济园区补助或奖励:
1、数字经济园区评定奖励:被评为数字经济特色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数字经济重点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20万元的奖励;被经信主管部门评为市级以上数字经济园区的,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的奖励。

本项奖励实行补差奖励;
2、数字经济园区上规模奖励:对园区内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量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实行补差奖励;
3、数字经济园区集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租赁价的80%给予房租补助,单家每年最高50万元。

每家企业最多享受三次。

第十八条数字经济展会补助:
1、参展补助:对参展企业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特装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助,最高5万元;
2、主办补助:对主办企业按实际活动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
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已开展的展会或活动,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
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经
所在地镇(乡)、街道和园区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区经信局。

第二十条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补助文件等在区经信局网站及海曙区
企服通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根据需要组
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

经核实后确定专项
资金支持对象及金额,并报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系会议审定。

审定结果在区经信局网站上公示7天。

第二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和园区,企业凭相关文
件到各镇(乡)、街道和园区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确定每年项目补助计划、补助标准和补助项目的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调整、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亩均效能低以及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的,经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认为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取消其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除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引进补助外,允许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电商园区、特色小镇、集士港卫星镇、“空港物流园区”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专项资金补助中除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引进补助、数字经济园区集聚补助外,单家企业当年享受专项扶持资金总额允许超出该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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