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劳动用工指导案例汇总完整收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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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收藏版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汇总(劳动用工)
小编按: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1月开始发布指导案例以来,迄今已发布87个指导案例,其中劳动用工领域的案例一共发布了4个,现汇总收录供实务中参考!
目录
o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o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o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o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通过 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
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
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
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
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
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
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虽然2009年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
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指导案例28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
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
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
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
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