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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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和 日 期 并报 局长 或 主 管 副局 长 核准 ; 不 符 合 登记 条 件 的 工 作 人员 应及 时 向 申诉 登记 当 李人 发 出 ( 动
,
产 抵 押 登 记 不 予 受理 通 知 书》 并将 申请 材 料退 还 当
,
事人
。
(3 ) 有 关 动 产 抵 押 物 的所 有 权 或 使 用权 证 书 ; (4 )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人 的营 业 执 照 ( 或 副本 ) ; (5 ) 双 方 代理 人 身 份 和权 限 证 明文 件 ; (6 ) 需 要提 供 的其他 资 料
42
动 产 抵 押登 记 专用 标 签
题 图为 丰台 区 首 例 动产 抵 押 物 登记 摄 影 张 刚
:
。
产 抵 押 登 记 专用 章
4
.
” 。
登记 工 作 应 从 受理 的次 日 起 在 5 个 有 效 工 作
。
日 内完 成 5
“
.
2
.
登记 机 关 有 条 件或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应 对动产 抵
。
,
对 已 登 记 的主 要 的 动产 抵 押 物 应 粘 贴 统 一 的
” 。 。
,
押物进 行 现场 勘 验
取 2 创洲) 元 并加 收超 过 (3 )
1 1
万 元一 5 0
万元的 收
;
,
登 记 工 作 人 员负 责 审查 下列 内容 :
0
万 元部 分 的 1输
500
.
办理 抵 押 物 登 记 的双 方 当 享 人 须 向登 记 机 关 提 交 的各 种 文 件 或 复 印 件是 否 齐 备 ;
(2 ) 主 合 同是 否合 法
3
.
(三 ) 核 准 登 记
1
.
、
. 局 长 或 主 管登 记 工 作 的 副局 长 在 ( 动产 抵 押 登
、
。
记 审 批 表 ) 中核 准栏 内签 署 审批 意 见 姓 名和 日 期
2
.
。
申请 登记 的 当 李 人 提 交的 文 件 或 复 印 件齐 备
;
,
收费
、
后
,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应 发 给 其 ( 动产 抵 押 物 登 记 受理 通
。 ,
登记 工 作 人 员
、
科长
、
押物登 记 申请书 ) 和 ( 动产 抵押 登 记 须 知 )
:
分 别 在 ( 动 产抵 押 登 记 审 批 表》 中审 查栏 签 署意 见 姓
申请 动产 抵 押 登记 的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向 登记 机 关提供 下 列文 件 或 复 印 件
(l ) 企 业 动产 抵 押 物 登记 申请书 ; ( 2 ) 主 合 同和 抵 押 合同
法舰
钾物
寿
一
.
) 受理
, ,
3
.
登 记 部 门 的科 长 ( 或处 长 ) 负 责审 查把 关 审查 经 审 查 符 合登 记 条 件 的
, ,
,
企 业 申请对其 动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由登 记 工 作 人 员 直接 受理
2
.
工 作 一 般 应在 三 日 内完成 4
.
并 向 申请 登 记 当 事人 发放 ( 企 业 动产 抵
;
(l )
动产 抵 押 总 金 额 在 万元
。
万 元 以上 的
0
收取
6 0 以) 元 并 加 收超 过 5
0 万元 部 分 的
5嘛
,
但 最 高不
得超 过
3
;
.
( 3 ) 抵 押 合 同条 款 是 否 齐 备 ; (4 ) 用 作抵 押 的动 产 是 否 重 复登 记 手续 (5 ) 抵 押物 是 否 属 于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第
。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家 工 商局
、
国 家计 委
,
、
知 书》 若 提 交 的 文 件或 复 印件 不 齐 备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财 政 部 ( 关 于企 业 动 产 抵押 物 登 记 收费标准 ) 执行 内勤 人 员代财 务收费 开 具 收 费凭证
, 。
由
应 向其说 明 情 况
登记 工 作 人 员应 及 时办 哩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
、
签 发 ( 企 业动 产 抵押 物登 记 证 ) 并在 抵 押 合 同 上签 注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登 记 证 》 编号 日 期 加 盖 动
, “
,
十 七 条禁 止 抵押 的 财产 ;
) 抵 押期 限 是 否 在 动 产抵 押物 权 属期 限或 使 用 (6 年限 内
4
.
并 按 时交 财务
,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在受 理 动产 抵 押 物 登记 后 : 动 产抵 押 总金 额 在 l 仪! 万 元 以 下 的
;
写 ( 动产 抵 押 登记 审 批 表 ) 并 记 入 台帐
(l )
收取
,
2
( 二 ) 审查
1
.
嘛 最低 不 少 于 2 0 元 (2 ) 动产 抵 押 总金 额 在 10
名 和 日 期 并报 局长 或 主 管 副局 长 核准 ; 不 符 合 登记 条 件 的 工 作 人员 应及 时 向 申诉 登记 当 李人 发 出 ( 动
,
产 抵 押 登 记 不 予 受理 通 知 书》 并将 申请 材 料退 还 当
,
事人
。
(3 ) 有 关 动 产 抵 押 物 的所 有 权 或 使 用权 证 书 ; (4 ) 抵 押 合 同 双 方 当 事人 的营 业 执 照 ( 或 副本 ) ; (5 ) 双 方 代理 人 身 份 和权 限 证 明文 件 ; (6 ) 需 要提 供 的其他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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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产 抵 押登 记 专用 标 签
题 图为 丰台 区 首 例 动产 抵 押 物 登记 摄 影 张 刚
:
。
产 抵 押 登 记 专用 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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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 工 作 应 从 受理 的次 日 起 在 5 个 有 效 工 作
。
日 内完 成 5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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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机 关 有 条 件或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应 对动产 抵
。
,
对 已 登 记 的主 要 的 动产 抵 押 物 应 粘 贴 统 一 的
” 。 。
,
押物进 行 现场 勘 验
取 2 创洲) 元 并加 收超 过 (3 )
1 1
万 元一 5 0
万元的 收
;
,
登 记 工 作 人 员负 责 审查 下列 内容 :
0
万 元部 分 的 1输
500
.
办理 抵 押 物 登 记 的双 方 当 享 人 须 向登 记 机 关 提 交 的各 种 文 件 或 复 印 件是 否 齐 备 ;
(2 ) 主 合 同是 否合 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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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核 准 登 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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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 长 或 主 管登 记 工 作 的 副局 长 在 ( 动产 抵 押 登
、
。
记 审 批 表 ) 中核 准栏 内签 署 审批 意 见 姓 名和 日 期
2
.
。
申请 登记 的 当 李 人 提 交的 文 件 或 复 印 件齐 备
;
,
收费
、
后
,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应 发 给 其 ( 动产 抵 押 物 登 记 受理 通
。 ,
登记 工 作 人 员
、
科长
、
押物登 记 申请书 ) 和 ( 动产 抵押 登 记 须 知 )
:
分 别 在 ( 动 产抵 押 登 记 审 批 表》 中审 查栏 签 署意 见 姓
申请 动产 抵 押 登记 的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向 登记 机 关提供 下 列文 件 或 复 印 件
(l ) 企 业 动产 抵 押 物 登记 申请书 ; ( 2 ) 主 合 同和 抵 押 合同
法舰
钾物
寿
一
.
) 受理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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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部 门 的科 长 ( 或处 长 ) 负 责审 查把 关 审查 经 审 查 符 合登 记 条 件 的
, ,
,
企 业 申请对其 动产 抵 押 物 登 记 由登 记 工 作 人 员 直接 受理
2
.
工 作 一 般 应在 三 日 内完成 4
.
并 向 申请 登 记 当 事人 发放 ( 企 业 动产 抵
;
(l )
动产 抵 押 总 金 额 在 万元
。
万 元 以上 的
0
收取
6 0 以) 元 并 加 收超 过 5
0 万元 部 分 的
5嘛
,
但 最 高不
得超 过
3
;
.
( 3 ) 抵 押 合 同条 款 是 否 齐 备 ; (4 ) 用 作抵 押 的动 产 是 否 重 复登 记 手续 (5 ) 抵 押物 是 否 属 于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第
。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家 工 商局
、
国 家计 委
,
、
知 书》 若 提 交 的 文 件或 复 印件 不 齐 备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财 政 部 ( 关 于企 业 动 产 抵押 物 登 记 收费标准 ) 执行 内勤 人 员代财 务收费 开 具 收 费凭证
, 。
由
应 向其说 明 情 况
登记 工 作 人 员应 及 时办 哩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登 记
,
、
签 发 ( 企 业动 产 抵押 物登 记 证 ) 并在 抵 押 合 同 上签 注 《 企 业 动 产 抵 押 物登 记 证 》 编号 日 期 加 盖 动
, “
,
十 七 条禁 止 抵押 的 财产 ;
) 抵 押期 限 是 否 在 动 产抵 押物 权 属期 限或 使 用 (6 年限 内
4
.
并 按 时交 财务
,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在受 理 动产 抵 押 物 登记 后 : 动 产抵 押 总金 额 在 l 仪! 万 元 以 下 的
;
写 ( 动产 抵 押 登记 审 批 表 ) 并 记 入 台帐
(l )
收取
,
2
( 二 ) 审查
1
.
嘛 最低 不 少 于 2 0 元 (2 ) 动产 抵 押 总金 额 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