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足球教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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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足球教练的管理,提高足球教学水平,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练员选拔与任用
1. 教练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竞聘等方式选拔。

2. 教练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足球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2)具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足球教练员资格证书;
(3)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3. 教练员任用程序:
(1)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
(2)学校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3)学校根据面试结果,确定拟任教练员名单;
(4)学校与拟任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教练员职责
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足球教学、训练的方针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制定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提高学生足球技能水平。

3. 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了解学生需求,关注学生成长。

4. 组织参加校内、校外足球比赛,提高学校足球运动水平。

5.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6. 配合学校开展足球推广活动,提高学校足球知名度。

四、教练员考核与评价
1. 教练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2.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1)教学、训练质量;
(2)学生成绩;
(3)参加比赛成绩;
(4)教育教学成果;
(5)师德师风。

3. 任期考核内容包括:
(1)年度考核成绩;
(2)教学、训练成绩;
(3)学生、家长满意度;
(4)学校、社会评价。

4. 教练员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五、教练员待遇与保障
1. 教练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2. 学校为教练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施。

3. 学校鼓励教练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4. 学校关心教练员的生活,为教练员解决实际困难。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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