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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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
耕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11
•【字号】温政办[2009]68号
•【施行日期】2009.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
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垦造耕地质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而耕地后备资源非常匮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日益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统筹资源利用,加大资金投入
(一)各地要认真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进一步挖掘耕地开发后备资源,完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专项规划。
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适宜开发为耕地的要优先规划为耕地开垦区。
要统筹安排围垦滩涂的布局与用途,大力推进围垦地块垦造耕地工作。
对2004年及以后开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开发垦造成耕地的面积占实际围成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各地要统筹使用好造地改田专项资金。
资金滞留较多、使用不畅的地方,要疏通使用渠道,确保资金足额使用。
各县(市、区)用于各自占补平衡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要逐步提高。
耕地开垦费的70%以上必须用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
接受异地补充耕地任务的地方,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补充耕地任务,并对补充耕地质量负责。
购入补充耕地指标方要及时足额支付有偿调剂资金。
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垦造耕地活动。
具体补充耕地项目的投入不得低于用于当地占补平衡垦造耕地项目的补助资金。
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资金使用有结余的,纳入当地县级财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账户,并滚动用于新的垦造耕地项目。
三、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一)完善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建立联合踏勘会签制度及集体会审制度。
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立项。
在立项前,各地必须组织县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到实地踏勘并签署踏勘意见。
项目立项必须经过县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通过,集体讨论记录作为项目立项的必备资料。
(二)严格工程设计,建立招投标制度。
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试行)进行设计。
项目工程设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工程设计成果需经县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招投标依据。
各地要规范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严格测绘管理,建立测绘监管制度。
项目立项、竣工图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成图。
测绘单位应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的测绘面积、地类等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测绘单位的监管力度,通过合同管理等形式,明确测绘单位责任;并加强对测绘面积、地类等成果的审核。
(四)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项目施工监管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委托监理单位对辖区内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实施监理。
质量监督员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监理活动要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工程监理报告要经项目所在村及乡镇审核。
项目工程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五)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竣工审计制度。
要切实增强财经法纪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杜绝公款私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设置过渡账户或在个人账户内进行项目资金的收付。
具体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后,必须先经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再按规定组织验收。
审计结果作为县级验收的必备资料。
(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的监管。
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中发现的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参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
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验收程序,健全验收制度。
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后,各地要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整个项目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项目面积、质量、效益,土地权属,资金管理,项目管护措施等。
严防验收走过场,要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依法由县级政府验收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县级政府发文确认后,须将确认文件及专家组意见报市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以批次为单位,对项目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
(八)加强新垦耕地种植养护,建立垦后养护制度。
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对新垦造耕地分3-5年实行种植、培肥、养护补助,补助资金纳入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工程预算。
乡镇政府要组织项目所在村做好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及时种植农作物;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垦耕地的种植和培肥地力的监督管理,落实垦后种植养护;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地类和权属的变更登记。
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项目“回头看”,发现闲置荒芜的,要责令落实耕种;发现冲刷破损的,要及时进行修缮、维护。
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队伍建设,充实技术人员力量,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设备。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合力推动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
(二)要自觉遵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
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国土资纪〔2001〕27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确保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