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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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
二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茂名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殡葬工作,“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绿色殡葬的目标,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动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
部署和要求,以提高遗体火化率为重点,强化各种措施,规范殡葬管理,打击违规殡葬,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扭转殡葬管理被动局面,稳步扎实推进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基本完成了殡葬管理目标任务:全市现有殡仪馆2家,经营性公墓2家,公益性公墓41个,墓穴达16990穴,公益性骨灰楼(堂)32座;殡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遗体火化率逐步上升,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虽然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还严重偏低,遗体火化率区域性不平衡的现象相当突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还相对薄弱,布局不合理性比较明显,违规殡葬现象禁而不止、打击不力,殡葬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程度还不高,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一些农村地区葬礼改革进展缓慢,骨灰乱埋乱葬现象比较严重等。

2011年初省政府对我市“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总分排在全省倒数第二,全市殡葬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任务非常艰巨。

为此,必须坚持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力争遗体火化率达100%;完成信宜、化州、电白县殡仪馆建设,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且布局合理,绿色殡葬有效推行;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建立低收入群体基本殡葬服务
“零收费”制度,2015年前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优质化;推进殡葬事业单位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全力推进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推行遗体火葬。

通过依法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规范殡葬管理、完善设施配置、加强宣传引导、实行奖励扶持等措施,提高群众对遗体火化的接受程度,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实现应火化的遗体100%实行火化。

(二)加强骨灰安置管理。

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不鼓励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

积极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

在城市主要以海葬或树葬、寄存等节地葬法安置骨灰,在农村主要以公益性生态公墓或骨灰楼堂集中安放或在树葬区域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形式安置骨灰,降低骨灰占地安葬比例。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加强公墓管理。

要完善公墓建设规划,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信宜、高州、化州、电白等地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

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私自转让。

严格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加大对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治理力度。

严格执行墓地(穴)使用期间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营性公墓节地葬法比例,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

(四)优化殡葬服务。

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
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

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不断创新殡葬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

(五)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市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2015年前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对辖区内户籍人员死亡后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全免除,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六)完善殡葬公共设施建设。

1.优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公益性生态公墓和骨灰楼堂建设,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

到2015年,各镇(街道)平均拥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数量达到2座以上。

2.继续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

“十二五”期间,现有的市殡仪馆和高州市殡仪馆要继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到2012年,市殡仪馆要达到省级标准;到2013年,高州市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到2015年,新建的信宜、化州和电白县殡仪馆至少要有2家达到省级标准,全市各殡仪馆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占到80%以上。

3.完善殡仪馆(火葬场)布局。

应建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信宜市、化州市和电白县,必须于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殡仪馆(火葬场)。

(七)积极推进殡葬服务单位改革。

民政、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快推进殡葬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殡葬服务单位的公益属性,把殡葬服务单位建成福利机构而非营利机构,进一步推进政事分开、馆办分离,逐步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馆所分设。

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逐步调整、
规范殡葬执法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当前我市殡葬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殡改工作纳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工作日程,列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研究,切实解决殡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要建立健全市、县、镇(街)三级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抓住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要突出重点,狠抓火化率提高。

努力提高火化率是当前我市殡改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点工作,也是完成年度殡改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要把巩固和提高火化率作为当前殡改工作的重点,要多想办法、多出新招,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遗体火化率逐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要严肃殡葬纪律,坚决查处各种殡葬违法违规行为。

要针对当前殡葬改革问题和矛盾主要在基层的特点,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加强对镇级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要认真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规定的行为,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要一视同仁,并按省、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要重点整治殡葬管理落后地区,强化领导问责制。

要坚持通报、督查和考核,认真落实奖惩制度,严格执行殡葬管理领导干部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市每月对各县(市、区)、镇(街)殡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被通报的县(市、
区)、镇(街)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要狠抓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骨灰管理。

切实抓好应建未建殡仪馆的信宜、化州、电白3个县、(市)殡仪馆建设,所在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各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按照省的规定抓好各项筹备和建设工作,务必在2011年9月完成各项申报工作,12月底前动工建设,2012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市及高州市殡仪馆也要加大投入,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殡葬公共设施建设“祥安计划”实施方案》,抓好公益性生态墓园等殡葬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宣传引导,使公益性生态墓园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解决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存放问题。

同时要积极提倡骨灰深埋、树葬、花葬、撒海等节地葬法和骨灰多样化处理方式,推动绿色殡葬。

五要重点抓好关键人员的管理。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殡葬改革中的关键人员,在殡葬改革中要切实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全市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直系亲属)去世后,所在单位、财政、人事社保部门必须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的火化证明(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民族除外)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违规土葬的除不能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认真按照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茂名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殡葬工作以及违规殡葬行为,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四)建立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市、县(市、区)两级要将殡
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城乡骨灰楼(堂)和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公共投入力度。

要按规定落实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经费,对未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火葬场),可采取“养事代替养人”的办法由财政安排一定费用给予补助。

要拓宽经费投入渠道,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五)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

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

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提高从业资质,探索建立殡葬行业准入制度。

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放、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物价、工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各类殡葬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支持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承担公益责任。

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六)加强宣传,树立文明新风。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结合每年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积极宣传殡葬改革。

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

(七)严格考核制度。

建立以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为核心的科学管理机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把殡葬管理目标纳入社会经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条件。

从今年开始,市将每年对全市殡葬管理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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