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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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很多大型的实体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厂房进行产品的加工和生产,有的厂房是自建的有的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虽然厂房也是属于的房屋的一种,但是实际目的不是用来居住的,是为了从事商业或者工业活动,所以跟普通的房屋租赁还是有不一样的要注意的点,今天我就为大家整理了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1、签订前的注意事项,签订租赁合同前要尽可能了解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如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果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合同条款要全面,主要条款必不可少,如双方当事人、厂房的情况、租金、租赁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合同条款的内容要表达得具体、明确、清晰。

(3)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件的使用、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也要明确规定。

(4)在租赁合同中应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5)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另附加一些条款。

(6)在订立厂房租赁合同时,若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

二、厂房租赁违约赔偿条款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三、厂房违法强拆国家赔偿怎么赔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这类案件,请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的相关内容,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记得最重要的一点是了解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如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这些也可以从当地共撒工商局部门了解到。

另外涉及到违约金的,要注意有无在合同约定好金额。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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