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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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
法学毕业论⽂范⽂
近些年,普法教育普遍开展,从城市到农村,从单位到个⼈,法律渐渐脱去了那层神秘的外⾐,⾛到⼈们⽇常⽣活中来。

下⾯是yjbys⼩编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学毕业论⽂范⽂,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对待法律,要求万能显然是不现实的。

法律万能的思维定势虽然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重视,但事实上是,法律的作⽤仍然是有限度的。

要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要从四个⽅⾯着⼿:,⾸先,要从法律的来源着眼。

其次,从法律的订⽴看。

再次,从法律的适⽤范围看。

最后,从道德上看法律。

关键词:法律万能社会关系
法律,在过去对于⽼百姓⽽⾔是个很⾼的概念,⼈们总是报着⼜敬⼜怕的⼼理仰望法律。

在法律的约束下规范⾃⼰的⾏为,在法律所划定的圈圈⾥⼯作⽣活,避免⾏差踏错。

法律在很长⼀段时间⾥都处于这样⼀个奇怪的位置,说远,它存在于我们⽣活的各个⽅⾯,⽆时⽆刻的出现在视听范围内,是社会活动的保障,制约着⽅⽅⾯⾯;说近,它⼜好像离我们有⼀定的距离,你在它之下,却不知道怎么⽤它。

⼤多数⼈对于“法”都只是有⼀个模糊的概念,经常等同于“公理”、“公平”、 “天理”、“说法”⼀类的字眼,对于遵守和服从都做得很好,可是当“法”成为⾃⼰的保护的时候,就显得很⽆助了。

近些年,普法教育普遍开展,从城市到农村,从单位到个⼈,法律渐渐脱去了那层神秘的外⾐,⾛到⼈们⽇常⽣活中来,从接触到了解到运⽤,⼈们开始真正明⽩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学会了如何⽤法律来保护⾃⼰。

本是⼀⽚欣欣向荣的景象,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们思想的不断进步,问题也总是如影随形的接踵⽽来。

社会上形态万千的现象和事件不断地提出同⼀个问题:有些事情法律解决不了,为什么法律不是万能的?回答了这⼀问题,才能让⼈们更好的理解法运⽤法律。

要了解法律不是万能的,⾸先要从法律的来源着眼,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出现的。

这就决定了法律只能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在国家强制⼒作为根本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在其赖以⽣存的经济基础上,制定和颁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建⽴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就其来源⽽⾔,可以看出法律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这两性的存在为法律的不可万能奠定了基础。

阶级性的产⽣决定了在法律⾯前的群体的不平等性,决定了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先要保护的必然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法律也具有社会性,普遍性,但这些都是在保证阶级利益不受侵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的。

在这样的前提下, 法律必然做不到也不可能万能。

⽽物质制约性,是指法律的基础是建⽴在其赖以⽣存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属于上层建筑,法律被经济基础决定后发⽣反作⽤作⽤于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其运动轨迹是顺时针按照经济发展⽅向⼀起发展的,这种运动轨迹是曲线的波浪形状,也使法律对经济有时适应有时不适应。

再者,既然是有基础,就必然被基础所限,基础长不⼤,基础上的也长不⼤,基础不发达,基础上的也不发达。

并且,由于落后于基础的发展速度,必然会导致法律发展的滞后,⽤滞后发展的⼀⽅去应对甚⾄制约领跑的⼀⽅,难免会瞻前顾后⽆法全⾯,这也给法律的万能拖了后腿。

其次,从法律的订⽴看,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量的⼈⼒、物⼒来执⾏的。

需要有⾼素质的⽴法者,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

⽽⽆论是何种社会何种⽴法体系,法律最终是由⼈制定的,是集合了⼈类智慧结晶的产物,⼈的智慧尚且不能达到万能的程度,依靠⼈的智慧形成的法律也就理所当然的⽆法万能。

法⾃诞⽣之⽇起就⾯临着⼀个永恒的⽭盾,法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它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使⼈们感到⽆所适从,失去对法的信⼼。

然⽽在这同时,社会⼜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们只能在总结了社会变化的经验之后,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等⾏为规范,因此法总是滞后的。

这就给法的作⽤的发挥带来了⼀个很⼤的难题,即法如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适应社会的发展。

我们很善于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尽可能的把“法”的内容扩充完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国家需要,但是新现象,新状况的层出不穷总是⾛到我们思维的前⾯,给现有的.法律留下空缺和漏洞。

同时,由⼈制定的法律也不断的受到同样由⼈发起的⾏为事件的挑战,⼈与⼈智慧⽃争的胜负交替也使“法”的万能停留在⼀个暂时的相对的阶段。

再次,从法律的适⽤范围看,法律调整的是⼈的⾏为和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为和社会关系都纳⼊法律调整的范围。

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不能在⼀切问题上都做到天⾐⽆缝,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不可能考虑到社会⽣活中的所有情况并完美⽆瑕地加以规定。

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其内容⽐较概括定型,容易导致法律条款的僵化死板,⽤简单明了的⽂字来定义的法条法规没有办法囊括形态万千的社会⾏为。

法律语⾔有其拙劣性,留有许多⾃由裁量的余地,给适⽤带来标准难以统⼀的问题。

尽管法律是统⼀的⾏为尺度,但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

另外,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者的主观意志,因⽽也就渗透了适⽤者个⼈的⾮理性因素。

最后,从道德上看法律,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或主要⼿段,但不是唯⼀⼿段。

法律不是⼀般的社会规范,不同于对⼈的⾏为有相当约束作⽤和影响⼒的社会习惯、道德等⼀类社会规范。

这根本的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其实施且具有普遍约束⼒这⼀重要特征所决定的,⽽习惯与道德是在⼈们长期的社会活动中⾃然形成的,它对⼈们⾏为的约束是靠社会舆论、⾏为⼈⾃⾝的品质修养等因素的制约⽽实现的。

社会⽣活中的很多问题,根本就不是单纯⽤法律能够解决的,如情感纠葛,如伦理道德,很多案件的判罚合了法,确不合理,这⾥的理就是我们常说的情理道德,这对于⽼百姓来说就是法律的⽆能,这些在法律看来没有问题的判罚却很难赢得⼈⼼。

⼀⽅是感性的道德,⼀⽅是理性的法律,这两者的碰撞不可能得到完全的重合。

综上所述,对待法律,要求万能显然是不现实的,万能本就是个相对的概念,甲的万能可能就是⼄⼼中的⽆能,法律不是万能的许愿树,是⼈类⼀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只是社会规范中的⼀种,其作⽤也只能局限在其⾃⼰的范围内。

法律万能的思维定势虽然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重视,但事实上是,法律的作⽤仍然是有限度的,我们不能盲⽬的去夸⼤,将所有希望和怨愤都归咎于法律的头上。

也不能因为对法律的过⾼要求得不到满⾜时,就转⽽轻视法律,藐视法律。

我们要正确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能更好的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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