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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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研究综述
关键词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权
现阶段,关于幼儿教师教育惩戒的立法尚未完善,而实践中,幼儿教
师在教育过程中仍然会出现惩戒行为,甚至出现惩罚、体罚、虐待,于是
教师、家长、学校之间产生纠纷。
国内外对教师惩戒普遍持支持态度,但
反对惩罚,认为合理、恰当的惩戒对儿童发展才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专家学者对该课题的相关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主要聚
焦于以下几方面:
(一)从现有文献看“教育惩戒”的研究
“教育惩戒”的研究涉及到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这为其更好的
走向实践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1.有关“教育惩戒”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研究
陈启刚在《揭开惩罚教育的“黑箱”》中指出,正当合理的惩戒可以
帮助教师维持教学的纪律,也可以帮助学生改正缺点,获得各个方面良好
的发展[1]。
傅维利的《惩罚,有助于学生的社会化发展》:合理、恰当
的教师惩戒有利于促进儿童的社会化发展[2]。
王雅《幼儿教师教育惩戒
行为研究》中也肯定了合理的教育惩戒是很必要[3]。
因此,无论是义务
教育阶段,还是学前教育阶段,教育惩戒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2.关于“教育惩戒”中合理限度问题的研究
学者们特别强调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要不忘初心,即惩戒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
如,苑承丽的《论夸美纽斯教育惩戒观》中提到:
“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教育性应始终成为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
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田艳媚的《基于德性伦理视角的教育惩戒
问题研究》则从伦理学角度阐述了: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良善是其“戒”的主要目的,并对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一呼吁
通过相关立法规范教育惩戒权的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二是纠正教育惩
戒行为偏差,保障惩戒行为正当可行[5]。
由此可见,学界也注意到了
“教育惩戒”中最敏感、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教育惩戒的方式与限度,但可
惜的是,很少有人对解决路径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3.关于“教育惩戒”实施路径的研究
大部分关于“教育惩戒”行为的落实与实现多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例如:廖倩倩《浅谈幼儿园的惩戒教育》主张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6];而陈
聪聪、陈林、曹辉的《教育惩戒的实践困境与新路径探索》一文中,不仅
呼吁法律法规制度的确立,还建议应考虑专业的教育惩戒机构,配备专业
人员指导教育惩戒[7]。
可见,关于幼儿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路径研究,
十分不够,但实践的规范化必然需要相应制度和法律的保驾护航。
(二)从现有文献看“教育惩戒权”的研究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探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制
学者们对“教育惩戒权”的研究比较丰富,尤其近两年,成果也较多,但无论从什么角度出发,最终都是落脚于“教育惩戒权”如何实施的问题。
有学者用比较法来寻找突破口,例如于善萌、高维《改革开放以来我
国教师惩戒权的变迁、困境与超越》,从惩戒权的纵向发展角度思考惩戒
权的实施路径问题[8]。
当然,还有横向比较的研究,《湖南师范大学教
育科学学报》在2022年1月就“教育惩戒权”的问题做了一个专栏,四
篇文章中,有两篇文章介绍域外经验,分别来自大陆法系的日本和英美法
系的澳大利亚,中外社会环境差别较大,但是有一些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当然,也有从“教育惩戒权”目的角度思考该问题,刘旭东《教育惩戒权
的立法规制研究》[9]、雷槟硕《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培育规则意识》强调教育惩戒权的目的是教育,认为通过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为了培养学
生的法治思维,为社会培育尊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因此在教育惩戒权的原
则上主张“教育性原则”[10]。
还有学者直接探讨“教育惩戒权”的法律
边界问题,如:余雅风、张颖的《论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阐述了,要
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权行使的主体、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同时还要建立教
育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以应对越界的教育惩戒权[11]。
2.关于不同教育阶段“教育惩戒权”的设立问题
除了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权”的研究,仍然有一部分学者对高
校教育惩戒权和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探讨。
秦涛、张旭东《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刘旭东、
张玉涛《我国高校教育懲戒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完善路径》;戴国立《析
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分别从高校教育惩戒权存在必要性的法理
学分析、基于高校教育惩戒权现在的实施路径以及高校教育惩戒权中的法
律边界问题进行了论述。
尤其是戴国立《析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不仅分析了法律规定上的漏洞,而且提出了“引入比例原则,限制
高校惩戒自由裁量权”这一新观点[12],用以实现权力的监督和保障。
现阶段关于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探讨较少,但对我们的研究也具有
一定的借鉴意义。
李高锋《幼儿教师惩戒权探析》从幼儿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合理性以及规范三个方面全面阐述该问题,且涉及到具体细则的设立,
如:设立教育督导部门、园长负责制并建立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和监督机制,从而保障幼儿权利,也规范教师行为[13]。
杨娟、刘澍《幼儿教师与在园
幼儿法律关系之法理重塑》分析了幼儿园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以明确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指出:幼儿教师权利的属性问题、界限问题、内涵问题等必将是未来研究的重中之重[14]。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学者和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对“惩戒权”持两种态度,但即便
是赞同惩戒权的国家,也是反对“体罚”“变相体罚”的。
虽然我们的法
系不同于其它国家,但他们的理论和法律规定也许可以给我们的研究提供
参考。
赫尔巴特不仅赞成惩戒,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方法,包括威吓、监督、命令、禁止和惩罚等。
洛克认为惩罚是教育儿童的一种方法,跟奖励一样,但是要应用合适,但他反对体罚,因此,洛克提到的合适的惩罚就是我们
研究的“惩戒”,“惩”是手段、“戒”是目的,这与惩罚是两个概念。
随后,夸美纽斯的论述更凸显了“惩戒”不同于“惩罚”,他认为:实施
惩罚并不是因为人犯了错,其目的就是要让犯错的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以
此来实现人行为的规范[15]。
西方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普遍反对“体罚”,例如,澳大利亚,最开始是“排除性惩戒”,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变法和发展,尤其是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出台,改变了人们的教育观念
和法规的制定原则,“恢复性惩戒”开始占主导。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明确规定,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
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因此,惩戒权中对儿童权利的侵害部分被国际
社会普遍反对。
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
“当教育上存在必要之时,校长以及教员根据文部科学大臣的规定,对儿童、生徒,以及学生可以加以惩戒。
但是,不可施加体罚。
”这是日本对教育惩戒权的明确规定,惩戒不等于体罚。
国外研究和法律规范中禁止性行为的列举也许是思考教育惩戒权法律边界的一种方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教育惩戒都有一定的研究。
虽然,国内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研究也将成为近两年的热点,但从已有研究来看,仍也有不足之处:其一,学者大多关注于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而忽视了幼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研究;其二,教育惩戒权中最核心的问题即惩戒权的法律边界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缺乏实证研究与分析,这也将是该问题之后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