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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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规范开展增量配电
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2.21
•【字号】琼发改交能[2016]291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
革试点的通知
省工信厅、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三沙市经济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海南天汇能股份有限公司,国电海南分公司,中电国际能源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为推动电力体制改革,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明确美安科技新城智能微电网项目、金鹿工业园增量配电项目、海南生态智慧新城增量配电项目纳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

现转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

各地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

增量配电网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编制的配电网规划,当地政府编制配电网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当地市县政府共同审定。

项目管理要遵循先规划、项目论证、后备案,必要时开展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竞争开发的原则。

按照《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分类管理要求,具有备案权限的政府要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资质要符合《通知》要求,具有增量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海南电网公司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三、明确供电责任。

各地要在规划阶段,项目论证时期,明确试点项目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四、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增量配电网业务是电力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攻坚克难,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发挥试点引领作用。

我委将会同省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附件: 1.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附件1.pdf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pdf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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