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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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快培育和造就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科研成果突出的学术带头人,加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催生一批标志性成果,为学校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特设立此计划。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当前在研的重大科研、教改项目为基础;将高层次人才的支持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既重视科学研究、鼓励科技创新,又重视教书育人,坚持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并重;既重视重点学科的建设,又兼顾其他学科的发展。

第三条坚持高标准,平等竞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包括三个层次,分别为“学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和“青年骨干教师支持计划”。

各层次名额分别是10人、50人和100人左右。

第五条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术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六条申报学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聘学校正高级三级及以上岗位;
(二)具有稳定的学术团队,学术造诣高深,形成稳定的学术方向,取得显著的学术成就,发表了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承担了重要研究的课题,获得了重大科研、教学奖励,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三)对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思,具有带领本学科拓展高层次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的能力,具有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教改项目的研究。

第七条申报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聘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具有稳定的学术团队,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造诣高,形成稳定的学术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三)正在进行重大科技、教改项目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距退休时间在一个聘期(三年)以上。

第八条申报青年骨干教师支持计划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40岁以下(1969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重大科技、教改项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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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是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名师的后备力量;
(四)具有一年以上境外留学经历者优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第一层次人才(学术领军人才)工作职责:
(一)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思,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并取得同行专家公认的突出业绩;
(四)聘期内,力争取得(承担)具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教学成果(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

第十条第二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工作职责:
(一)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承担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任务;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研究;
(三)培养青年人才,形成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聘期内,取得(承担)具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成果(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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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三层次人才(青年骨干教师)工作职责:
(一)熟练讲授本学科课程;
(二)积极主动提高学术水平,承担学术团队的工作任务,取得公认贡献;
(三)聘期内,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研究,取得一定成绩。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采取个人申报,院系推荐,公开答辩,专家评议,初选公示,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其中,公开答辩将作为遴选的重要环节,学术领军人才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章支持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加大对入选支持计划的人员的支持力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支持。

在团队及队伍建设、工作条件改善、国内外研修、交流等方面优先给以支持;优先推荐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计划;对于入选第一、二层次人才,免于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入选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人才津贴:学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每人每月3000元,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每人每月1000元,青年骨干教师支持计划每人每月600元。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将作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常设制度,每三年遴选一次。

第十六条实行目标管理,聘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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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者与学校(院)签订具体合同书(责任书),聘期为三年。

各院系负责对受聘者进行日常管理。

学校负责中期检查和聘期考核。

聘期结束后,学校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在聘期内,每月发放津贴额度的70%,其余30%在考核合格后发放。

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发放剩余的30%津贴,并且不得申报下一期《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第十八条对未能按合同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学校有权解除聘用,终止聘期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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