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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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有关设计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2条所列的重大信息;(四)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五)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六)其他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68876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68876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东软载波-中国证监会

东软载波-中国证监会
二、电网情况
载波通信技术首先在我国的电网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上应用,据不完全统计,我们国网大概有2.8亿只电表,南网大概有8000到1亿只,农网大概1亿只,合计全国近有5亿只电表。每年改造量维持在6000—7000万,公司整体占比大概在35%—40%。经过几年智能电表的改造,目前国网跟农网改造基本完成,南网今年也开始实行改造。2016年国网计划安装智能电表6000多只,国网要求实现系统采集基本全面覆盖。国家在2009年开始做智能电网改造是我们国家电网刘振亚总经理提出来的要建设中国坚强的智能电网。中国坚强智能电网2009年—2011年为试点阶段,2011年—2015年为全面建设期,2016年—2020年要建成统一的坚强智能电网。坚强智能电网实际上实现国网公司区域内电力用户的全采集、全覆盖、全费控。当时就现有第一轮电网改造看,我们的系统仅仅能够满足全覆盖、全采集,还实现不了全费控。所以坚强的智能电网需要以健壮、实时的通信系统为基础。坚强的智能电网现在第一轮的改造已经过去了基本80%,随着第一轮改造逐步完成,第二轮改造现在已经开始了。根据国网新的要求,对于用电信息采集就有了新的需求,包括采集的完整性、可靠性,通信的实时性,包括双向互动等等。这些要求就要求我们在通信技术上能够为国网的采集系统提供更快、更好、更安全,包括双向通信的通信技术。因此,2016年国网面临着一个改革,也就是我们的业务从AMR向AMI过度。AMR是我们原来国网智能电表自动采集系统的简称,AMI是高级计量架构的简称。也就是它要实现一个电表跟电力公司之间自动双向流通的架构。面对国网的变革,业务由AMR到AMI过度,就要求我们的通信标准要一致,要能够做到互联互通。也就要求我们的通信速度要更快,从窄带到宽带,从单模到双模。随着标准的统一,包括互联互通的实现,国网现在智能电网的2.0时代已经到来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近年来,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广大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有效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与措施。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范围内幕交易是指有关上市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知情人员购买或销售相关股票前就已被泄露,从而通过交易获取不公平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经营计划、重组计划、财务状况等未公开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内幕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内幕信息,确保市场公平性。

具体要求如下:1. 内幕信息的判断与披露时机:内幕信息是指能够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市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判断指标,并在信息确认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披露。

2. 内幕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内幕信息披露应包括具体事项、影响程度、公告日期等内容,并采用正式公告、信息披露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3. 内幕信息处理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信息获取、传递、保存的权限与责任,加强对潜在泄露风险的防控。

三、内幕交易禁止与惩罚为杜绝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内幕交易实行了严格的禁止规定,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要求如下:1.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未经上市公司合规披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等交易行为,即视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2.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涉及内幕交易的个人或机构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多种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保全财产、暂停交易、停牌并撤销交易,以及监禁等。

3. 投资者损害赔偿: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内幕信息泄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监管措施与加强风险防控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的监管机制与措施:1. 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监测: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与追踪,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潜在违规行为。

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涉及内幕信息的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1.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甲方公司经营、财务、股权结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高管变动等方面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属于内幕信息的其他信息。

2. “保密期限”是指乙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甲方披露相关内幕信息之日止,以及自相关内幕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保密义务1. 乙方承诺在保密期限内,对甲方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或使用。

2. 乙方承诺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利用甲方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甲方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3. 乙方承诺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将甲方的内幕信息用于研究、分析、预测或撰写报告等目的。

4. 乙方承诺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将甲方的内幕信息用于与甲方公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三、保密措施1. 乙方应将甲方的内幕信息视为高度机密,采取一切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在公开场合或未经授权的范围内讨论、透露或展示甲方的内幕信息;(2)不在个人电脑、手机、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上存储、传输或发送甲方的内幕信息;(3)不在工作场所、住所等地方展示或讨论甲方的内幕信息。

2. 乙方应确保其下属员工、合作伙伴、顾问等知晓本协议的内容,并要求其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泄露、披露或使用甲方的内幕信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保密期限。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通知》和《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董秘办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董秘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秘办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秘办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董秘办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额、收购或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不包括10%)以上,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东软载波:关于被认定为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公告 2011-02-25

东软载波:关于被认定为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公告 2011-02-25

证券代码:300183 证券简称:东软载波公告编号:2011-001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认定为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认定为“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公司2010年度所得税率将由原来的15%调整为10%,以后年度所得税率根据当年评定结果而定。

特此公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东软信息安全管理办法-Neusoft

东软信息安全管理办法-Neusoft

东软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文件版本:1.3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Copyright © Neusoft Corporation东软内部公开文件修订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及相关方信息安全和商业利益,保证公司业务持续、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安全是公司及相关方正常经营的重要保障,公司遵照“管理风险,保障信息安全,提升经营持续性”的方针,通过风险管理,采取一切可能的控制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参与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及相关方信息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遵守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以下如无特殊所指,均简称“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参股公司等其它关联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以文字、数字、图形、符号、图像、声音等形式存在的,可以存储在介质或人脑中的,具有约定含义的事物,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文档、系统数据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公司及相关方采取保护措施的信息。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密码、照片、各类记录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是指保证信息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和可用性(Availability)。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相关方,是指公司的客户及与公司合作、支持公司业务运行的其它实体,通常包括客户、网络服务提供商、顾客、IT系统运维服务商、外部审核机构、供应商等。

证券代码:300183 证券简称:东软载波

证券代码:300183 证券简称:东软载波
影响公司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为:
2017年正处于国家“智能电网”改造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是国网第一轮用电信息采集改造的结束年,也是第二轮引领提升的开始年,存在着招标批次、招标数量不确定的因素,由于行业周期性的原因导致今年用电信息采集产品供货期延后;2017年又是国网新标准的制定和新产品的应用年,国网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将采用统一通信标准的载波通信宽带低速方式逐步代替第一轮改造大面积采用的窄带载波通信方式,由于新标准尚在不断制定和完善中,导致了新产品招标和应用的滞后,由此导致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2016年度主要业绩驱动因素:2016年国网智能电表的招标数量继续保持稳定,成为公司经营业绩贡献的主力军;集成电路市场逐步打开,为公司业绩添砖加瓦,未来市场空间可期;智能化业务随着新产品不断量产,解决方案日趋完善,市场推广工作全面展开,销售渠道逐渐打开,已实现销售收入零的突破,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2017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7,211,201.9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3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657,544.56元,同比下降18.12%。
2016年度,公司实现业务收入983,908,992.33元,同比增长19.21%;利润总额392,709,532.02元,同比增长20.36%;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56,472,806.30元,同比增长29.16%;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2,788,928,833.72元,负债总额259,376,902.34元,资产负债率9.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526,761,754.06元,基本每股收益0.7865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62%。
随着国网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改造的不断升级,国网深化了智能双向互动技术的研究,创新了智能电表双向互动方式,国网业务由AMR(智能电表自动采集系统)向AMI(高级计量架构)过渡,高速双向通信系统将成为国网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发展方向。

东软载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东软载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二零一一年三月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 - 巨潮资讯网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 - 巨潮资讯网

内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在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充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铁岭新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传递”,是指公司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通过内部报告形式传递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注重防范下列风险:(一)内部报告系统缺失,功能不健全,内容不完整,影响生产经营有序运行;(二)内部信息传递不通畅,不及时,导致决策失误,相关政策措施难以落实;(三)内部信息传递中泄露商业秘密,削弱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公司通过建立科学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全面梳理内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强化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内部信息传递的内容、保密要求及密级分类、传递方式、传递范围以及各管理层级的职责权限等,促进内部报告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内部报告的作用。

第二章内部报告的形成第五条公司依据发展战略目标、年度经营计划和风险控制要求,针对各管理层级对信息需求的详略程度,建立以业绩考核标准为中心的层次分明的内部报告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一)满足使用者信息需求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二)过程导向指标,包括工程进度、销售计划、土地销量、出让土地开工量、供水可靠性、水能质量、供水量、安全事率、员工培训率和年均培训时间、员工满意度指数等;(三)结果导向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回收率、成本表、利润总额、每股收益等。

第六条以内部报告指标系统的统计分析为中心,明确收集和报送内部报告信息的归口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定定期报送信息的内容和时间要求,促进建立标准化的报告数据收集流程并尽可能实现自动化。

信息管理的原则:(一)为使收集的信息更具真实性和有效性,要求信息收集的表格标准化,规定采集信息的统一口径和频率方式;(二)收集处理信息的人员要统一培训,在思想、方法和行动上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为保证信息流的畅通和有效,要落实具体的负责人、内容和时间;(三)处理信息的使用者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从多方面进行印证和质询,并关注异常信息。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模版一、前言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用于指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关联方管理内幕信息和知情人。

二、内幕信息管理1. 定义:内幕信息是指未经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与该公司有关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计划、收购、兼并或者破产重组的计划或方案、公司重大投资或者重要资产重组计划、涉及公司股价明显变动的信息等。

2. 管理:(1)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内幕信息获取、管理、保管、使用、公开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

制度应明确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内幕信息的报送流程、保密措施、违反管理制度的处罚等内容。

(2)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全员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内幕信息的审批、报告与公告等措施。

(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应先劝告,其次进行治理;对违反管理制度者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将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按照规定信息披露流程进行公告。

3. 报送:(1)公司内部应设立内部报告制度,确保主要负责人、内部知情人等第一时间了解内幕信息,统一报送公司管理层,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部报告的有关情况。

(2)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及时公告内幕信息,披露内幕信息。

三、知情人管理1. 定义:知情人是指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

2. 管理:(1)公司应建立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身份、义务、权利和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应监测并记录知情人的信息,对知情人进行证券交易前的提示。

(3)公司应对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悉、承诺等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并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4)公司应对知情人进行教育、培训,强化公司内部人员知情人管理意识。

四、其他1. 本办法由公司执行,必要时可进行修改。

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函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函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函尊敬的_____:您好!鉴于上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诸多内幕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股价稳定以及投资者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性,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向您发出此保密函。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收购兼并方案;2、公司的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财务数据等;3、公司的新产品研发、重大技术突破或者重要业务合作;4、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5、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6、公司获得的重大政府补贴、优惠政策;7、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保密义务作为可能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您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为他人的证券交易提供建议。

2、妥善保管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确保其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3、不得在公共场所或通过非保密渠道讨论内幕信息。

4、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

三、保密措施为了履行保密义务,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专门的保密文件存放区域,对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进行分类存放,并设置访问权限。

2、使用加密技术对电子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性。

3、在与他人交流工作时,如涉及内幕信息,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方式,如在保密场所进行讨论或使用加密通讯工具。

4、定期对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漏洞。

四、违约责任如果您违反本保密函的约定,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您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可能面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

东软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针 -回复

东软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针 -回复

东软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针-回复东软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针是指该公司关于信息安全的管理原则和相关策略。

信息安全是一项关乎组织和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任务,尤其在数字化时代,保护信息资产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东软作为一个专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本文将以东软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针为主题,分步骤介绍该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和实施方法。

第一步:明确信息安全目标和原则东软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针首先明确其目标和原则。

东软致力于确保其信息资产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公司以信息安全性能的持续改进和风险管理为基础,遵循合规性要求,保护公司和客户的信息资产免受未授权访问、修改或破坏。

东软还强调员工对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其责任。

第二步:风险评估和管理东软采用全面的风险评估方法来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威胁和漏洞。

他们分析和定期审查信息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轻和管理风险。

东软鼓励员工积极报告安全漏洞和事件,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步:制定和实施安全控制措施东软采取一系列安全控制措施来保护其信息资产。

这些措施包括技术、物理和行政措施。

在技术方面,东软通过使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和设备,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加密通信等,确保其信息系统的安全。

在物理方面,东软控制访问权限、监控设备和数据中心,并采取措施确保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安全。

在行政方面,东软建立了严格的安全政策、规章制度和培训计划,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

第四步:持续监测和改进东软采用持续监测和改进的方法来保持信息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企业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安全团队来监控和处理安全事件,并定期审查和评估信息安全策略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东软还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合规审核,以确保其信息安全管理符合国际最佳实践和法规要求。

第五步:合规管理和问责制东软致力于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信息安全管理的合规性。

该公司建立了明确的问责制和违规处理程序,确保员工遵守信息安全政策和控制措施。

东软载波:满足应用市场对MCU产品的不同需求

东软载波:满足应用市场对MCU产品的不同需求
若以1080×1200解析度和更新率90Hz的画面为例,传 输所需频宽约为2.6Gbps,以一般压缩率为4~10%计算,压 缩后每秒所需频宽为104~260Mbps,对802.11ac(运作于 2.4GHz或5GHz)或802.11ad(运作于60GHz)技术来说,皆在 可传输范围內,即头戴式显示器无线化为可行方案。
2334 ELECTRONIC ENGINEERING & PRODUCT WORLD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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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速率,实现了从点抄到集抄的方式转变,将原先90%的日抄 读成功率提升至100%。
在短距离无线互联芯片业务,东软载波微电子以差异化 的市场战略为用户提供低成本、高性能的短距离无线互联整体 解决方案,满足用户对传输距离、通信带宽等的多样性需求。 是东软载波微电子面向物联网市场推出的战略性产品,是企业 SMART产品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面向市场已经陆续推 出低成本2.4GHz收发器芯片、高性能2.4G系列SoC芯片,其 中2.4G系列SoC芯片可广泛应用于智能灯控、四轴飞行器等 领域;2014年量产满足IEEE802.15.4G标准的Sub-1GHz收发 器芯片和SoC芯片,广泛地应用在低速率远距离传输领域。
(上接第6页) 才可有效避免晕眩。 * 从有线到无线:802.11ad的应用
在游戏VR系统中,头戴式显示器以有线方式连接至后端 电脑,而把手(或手套)连至电脑的方式则为无线设计,可使用 Wi-Fi(如802.11ac)或蓝牙技术。虽说现阶段游戏內容头部无 需大动作,游戏场域也不足以让使用者跑跳,显示器看似没有 无线连接的需求,但其实在技术和成本效益许可下,无线显示 器势必会成为使用者欲选择的产品,因其使用情況更轻松方 便,且不必担心一不留神,便扯到后端电脑。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资质空产品服务发及配套技术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东软载波: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智能家居研发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东软载波: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智能家居研发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智能家居研发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八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1)第二章项目实施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 (3)第三章公司现状及项目投资方案 (9)第四章投资环境分析 (10)第五章项目效益分析 (12)第六章项目建设风险 (13)第七章报告结论 (14)第一章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项目名称:青岛东软载波智能家居研发中心项目实施的主体: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青岛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建设时间:2014年03月—2016年03月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公司拟投资16,400.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4,400.00万元,超募资金12,000.00万元,建设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家居研发中心,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土地和智能家居研发中心的建设。

三、项目投资主体介绍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青岛东软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6月,2010年03月15日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于2011年0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183”。

公司以低压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主营业务,专注于为国家智能电网建设提供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并致力于低压电力线载波通信技术应用领域的拓展,是国内电力线载波通信行业的领军企业。

公司目前的核心产品——电力线载波通信芯片具有高度集成、功能多样、产品应用简单的特点,可灵活调整载波频率和通信速率设置,满足国外不同国家对载波中心频率的标准要求,信号质量检测机制更为完备,数据通信协议更为完善。

该芯片有效提升了公司低压电力线载波抄表系统的物理通信基础,通过数字化的信号处理大幅提升电力线载波通信的可靠性,功能和性能等均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同时适用于开发家庭显示单元等功能相对简单的智能家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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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二零一一年三月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不包括10%)以上,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4、公司盈利预测;
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7、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9、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2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2、收购或者兼并;
23、合并或者分立;
2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25、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6、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7、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8、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9、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30、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31、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4、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
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5、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6、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一条内幕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内容,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3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备案。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七条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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