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肉类产品申报要求及企业资质要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资质要求
1.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备案养殖场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信息服务”栏目中查询。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海关对出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可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获国外(境外)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信息服务”栏目中查询。

(二)申报要求
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货源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三)产品相关要求
1.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肉类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做要求,且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肉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原料要求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3.企业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4)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4.包装运输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肉类产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详见本书第十五章第三节“适载检验”部分);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
格的,不准装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