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福柯的_规训与惩罚_张之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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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共真理原 区分犯罪行为和正直行为。 五是
镇压变成一种有规则的功能; 它与社会同步发展; 它不是要惩罚得更少些, 而是要惩罚得更有效些; 它或许会减轻惩罚的严酷性, 但目的却在于使惩 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 使惩罚权力更深地嵌
#*% ” 入社会本身。 换句话说, 新的惩罚形式少了一
#+% ” 规训的。 它服从, 配合, 变得灵巧、 强壮。 比如拉
今社会 也使得司法 和惩罚 成为一 项突出公 众权 力的大事, 比如今天在一些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 度, 就是这种由官僚惩罚转变为法官判决, 最后 又进一 步转变为与 公民意 志相结 合的惩罚 形式 的典型体现。
一、 酷刑与惩罚
在福柯看来, 人类在 #$ 世纪之前, 国家法律 对囚犯往往是施以酷刑和仪式化的处决, 以显示 囚犯确有罪行; 证明权力的存在和对其施加控制 的努力。 但是, 惨不忍睹的酷刑和 极端残暴的处 决, 诸如肢解、 车裂、 火烧、 绞刑、 砍头、 四马分尸 等形式, 在展示统治者权力运作的同时, 也常常 在参观展示的民众中煽动了仇恨和不安的情绪, “ 非法活动的中心 ” 使处决一类的场所常常成为 , 诱使打架斗殴, 酗酒闹事, 以及用 石块打击刽子 手等事件频频发生。 这样, 随着人性的日渐觉醒, 理性、 正义和人文美德的不断高扬, 随着公众对 官方 公开处 决那些出 于生存 而被迫 违法的 罪犯 的抗议日渐增长, 就促使官员考虑有必要结束公
规定的司法对象, 但是法官也同时针对人的情欲、 本能、 变态、 疾病、 失控、 环境和遗传等多种因素导 致的后果, 进行综合性地审视与裁决。 这 样一 来, 有关 犯 罪、 罪 行 和 法律 方 面的 知 识, 就为符合事实的判决提供了基础; 并进而使得 对罪犯的评估、 诊断、 预测和矫正性裁决逐渐在刑 事审判中占据一席之地; 结果使得司法机关把罪 行的认定变成了一种奇特的科学和司法综合体; 使得法官在审理罪行时, 既要考虑案情以内的要 件, 也要考虑案情以外的因素, 从而把审判的权力 部分地转移到审理罪行的法官以外的其他权威手 中, 不仅使得法官不再是纯粹的和唯一的惩罚者, 也使得整个司法运作吸收了超司法的人员和各种 与司法相关的复杂要素。 在这种惩罚程序日益变得社会化与宽松的现 象背后, 人们不仅看到惩罚作用点的置换, 也看到 通过这种置换出现了一个新的对象领域, 一个新 的事实真理体系以及一大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一 直不为人们所知的角色。 在这里, 一整套知识、 技 术和科学话语已经形成, 并且与惩罚权力的实践 日益纠缠在一起; 使得整个惩罚机制一般都发生 如下变化: 一是法律的惩罚机制不再限于酷刑、 暴 “ 镇压 ” 力和 , 而是在惩罚机制有可能产生的一系 列积极的效应中, 使得惩罚行为变成一种复杂的 社会工程。 二是把惩罚行为变成一种依靠多种知 识和技术领域相互合作的权力方式和政治策略。 三是把权力技术学变成刑罚体系人道化和对人的 认识这两者的共同原则。 四是要保证在使灵魂进 入刑事司法舞台和一套科学知识进入法律实践之 后, 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方式真正地较以前发生 改变。 依罪量刑。 具体 62 刑罚日益变得有章可循, “理解 地说, 惩罚机制的变化不仅使更多的人日益 人类、 灵魂、 正常或不正常的人是如何逐渐复制出 作为刑罚干预对象的犯罪, 一种特殊的征服方式 ‘科学 ’ 是如何能够造就出一种作为具有某种 地位
规训与惩罚作为福柯的成熟之作其突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就是他利用考古学和谱系学的研究方法不仅把规训与惩罚看作是人对人的一种制约管辖和统治还重点描述了权力的性质及其演变历史陈述了有关对犯人的严刑拷打日渐被控制他们的监狱规章所取代的事变痕迹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与规训和惩罚相关的政治法律权力观念和科学技术问题表明人类社会是如何从古代通过酷刑和肢解对人类肉体和精神的疯狂肆虐而逐步演化为一种通过实施普遍温柔的暴力而使被统治者臣服和自觉接受规训的生存目的进而他通过对权力功能进行的微观分析使人们对一系列传统观念都产生耳目一新的认识其中包括认识到我们的身体行为和主体都是权力作用与塑造的结果
405 ” 体。 也正是由于惩罚对象的改变, 依次导致人
罚权力、 惩罚手段和惩罚技术日渐形成一些可遵 循的基本原则: “ 最少原则 ” 一是 , 即惩罚与犯罪在利害层次 上相近似的原则, 以避免刑罚的愿望和强度大于 “ 充分想像原 罪犯冒险犯 罪的愿望与程度。 二是 则” , 即惩罚不是制造肉体的痛苦, 而是制造痛苦 的表象和观念的原则, 其目的是想让罪犯通过对 “侧面效 痛苦的想象和记忆来防止罪行重演。 三是
4,5 的话语的认识对象的人 ” ; 也促使整个社会的惩
,2 既然肉体不再是法律惩罚的主要对象和
目的, 那么不可避免的惩罚也就必然要转嫁到与 肉体紧密相关的灵魂之上, 也即曾经降临在肉体 的死亡应该被代之以深入灵魂、 思想、 意志和欲 “ 如果 求的惩罚。 这恰如法国思想家马布利所言: 由我来施加惩罚的话, 惩罚应该打击灵魂而非肉
哲 学 研 究
“规训与惩罚” 论福柯的
张之沧
内容提要
“ 规训与惩罚 ” 福柯既把 看作是人对人的驯顺、 塑造和统治形式, 也从中探察
出权力的性质及演变历史; 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与规训和惩罚相关的政治、 法律、 权力、 观念 和科学技术问题; 表明人类社会是如何从古代通过酷刑对人类肉体的疯狂肆虐逐步演化为通 “ 温柔的 ” 过对人类精神和肉体施加的普遍 暴力而达到被统治者自觉规训和臣服的目的; 与此 “ 权力压 抑 ” “ 生命权力 ” “ 顺 从身 同时还 对权力的功 能和性质进 行了微观分 析, 使人们对 、 、 “隐秘权力 ” “权力清空 ” 体” 、 , 以及 等问题都产生耳目一新的认识。 关键词 惩罚 规训 酷刑 生命权力 权力清空
#,% ” 建构一套累积、 集中化的知识。 也就是说, 规训
则” , 即在确定罪行和刑罚时, 必须遵照适用于一 切真理的普遍标准, 必须使犯罪事实得到完全证 “ 详尽规定原则 ” 明, 方可定罪的原则。 六是 , 即在 考虑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因素、 影响和破坏力 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旨在涵盖整个必须杜绝的非 法活动领域及犯罪行为的刑律和法典, 使得各种 个案都 能够得到辩 证的和 恰到好 处的惩罚 和判 决的原则。 上述六条原则的最大后果和贡献就是, 使社 会全体公民在普遍的权力话语、 权力科学, 也即 权力惩 罚和权力规 训的统 治下开 始了一种 用精 心设计的惩罚政治学、 惩罚经济学和权力意识形 态来控制犯罪的新时代, 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惩罚的自我节制的新时代 ” 一个 。 广泛的社 &’ 惩罚和判决不再只是法官的事, 会参与 使得直接制 造痛苦 和消灭 生命的刽 子手 被一支技术人员大军所接替, 这些人包括监狱看 守、 医生、 牧师、 精神病专家、 心理学家、 教育学家 “ 他们接近犯人, 等。 高唱法律所需要的赞歌。 他 们反复断言, 肉体和痛苦不是法律惩罚行动的最 终目标。 今天, 医生会照顾死刑犯, 直到最后一 刻。 他们作为慈善事业的代表和痛苦的安慰者与 那些执行死刑的人共同工作。 ……这是一个司法 保持克制的乌托邦: 夺走犯人的生命, 但不让他 有所感觉; 剥夺囚犯的全部权利, 但不造成痛苦;
#&% ” 施加刑罚, 但没有任何肉体痛苦。 与此给人以惩罚和 强制行为的联想和威慑, 使其成为一个驯服的人; 二是能够教人以某种职业技能和知识体系, 使其 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或者能够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 规训便成为一种与自我实现和人生 人。 在这里,
#"% ” 成就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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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社 会 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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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 / 期
开的处 决与刑罚转 变为柔 性或隐 性的压服 与规 训。 结果, 从 01 世纪末开始, 欧洲的许多国家都 逐渐进入刑事司法的新时代, 建立起一套新的刑 罚体系, 并在如下方面作出重大变革: 取消对肉体的残暴性惩罚, 转 02 取消酷刑, 向对犯人乃至整个人类的精神性惩罚与奴役。 具 体地说 , 在 03 世纪 之前的 那种作 为一种公 众景 “ 撕裂、 观、 公开展示权力存在的酷刑, 如 火烧、 在 面部和臀部打上犯罪的烙印、 示众柱刑和暴尸 ” 等不人道的现象由于过分暴露权力的专横、 暴 虐、 报复心以及用刑罚取乐的残忍, 被逐渐废除 或取消, 惩罚越来越有节制, 对肉体的直接惩罚 大大减少, 死刑也开始只应用于杀人犯。 特别是 一些现代文明比较发达的国家, 执法者甚至不再 直接接触身体, 而只是触碰身体以外的东西。 换 句话说, 惩罚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巧妙、 温和, 而且 日益理性化和官僚化。 身体不再是惩罚的主要目 标; 强加给犯人的那些无法忍受的肉体折磨被剥 夺其权利之类的措施所取代。 这 种 变革 了 的 刑 罚 和 处 决 方 式证 实 一 个 双 重进程: 一是行刑的示众场面消失, 二是处决的 “ 千百种形式的死刑 ” 肉体痛苦消除; 而且过去 都 简化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死刑, 从而展现了一种 关于惩罚行为的全新道德, 即这种万化为一的死 刑在道德上具有三重意义: 一是无论罪犯具有何 种身份和地位, 相同的罪行将受到相同的惩罚, 对一切死刑犯都将使用同一种死刑; 二是瞬间完 成对每一个犯人的死刑, 不再使用拖延时间从而 十分残酷的处决方式; 三是惩罚只是针对罪犯本 人, 既不触连九族, 也将犯人家庭的耻辱减少到 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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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学 研 究
果原则 ” , 即刑罚应 该对没 有犯罪 的人造成 最强 烈的效果、 警示和威慑的原则, 以达到预防犯罪 “ 绝对确定原则 ” 的效果。 四是 , 即规定罪行和刑 “ 被神 罚的法律应该是绝对明确的原则, 即那些 秘地隐 藏在档案室 里的程 序应该 向一切关 心犯 “ 从而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 人命运的公民开放 ” ,
张之沧,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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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训与惩罚 》 作为福柯的成熟之作, 其突出 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就是他利用考古学和谱 “ 规训与惩罚 ” 系学的研究方法, 不仅把 看作是人 对人的一种制约、 管辖和统治, 还 重点描述了权 力的性质及其演变历史; 陈述了有关对犯人的严 刑拷 打日渐 被控制他 们的监 狱规章 所取代 的事 变痕迹, 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与规训和惩罚相 关的政治、 法律、 权力、 观念和科学技术问题; 表 明人 类社会 是如何从 古代通 过酷刑 和肢解 对人 类肉体和精神的疯狂肆虐, 而逐步演化为一种通 “ 温柔的 ” 过实施普遍 暴力而使被 统治者臣服和 “ 自觉 ” 接受规训的生存目的; 进而, 他通过对权 力功能进行的微观分析, 使人们对一系列传统观 念都产生耳目一新的认识, 其中包括认识到我们 的身体、 行为和主体都是权力作用与塑造的结果。
“权力 -知识” . /0123 由此, 福柯通过
450162782 9 这 一 概 念 将 规 训 的 两 种 意 义 联 系 起
来, 并将其扩展到整个社会。 他说: 规训不仅在监 狱里有, 在公共教育领域和社会的诸多部门, 如学 校、 医院、 工厂、 军队和政府机关里都有; 不仅在现 代有, 古代也有。 近代的哲学家们早就发现: 人体 “人体是被操纵、 是权力的对象和目标; 被塑造、 被
们对犯罪的定义、 罪行的等级、 赦免的限度、 实际 所容忍 的和法律所 许可的 界限等 等都相应 地发 生变化。 比如反对国王或某个领袖人物不再构成 犯罪; 许多与某种宗教权威的行使或某种经济活 动相关的罪行已不再成为罪行; 亵渎神明不再是 罪过; 走私、 通奸和偷窃也不再是重罪。 另外, 司 法机关在进行判决时, 尽管确定的罪行都是法典
些仪式和展览的意义, 却增加了对广大人群的威 慑、 规整、 引导和教育的意义; 使对罪犯的惩罚变 “ 秩序展览馆中那旨在教育人们的生动课程 ” 成 ; 使外部的权力变成内部的要求, 使外在的力量变 成内在的技能。 在此基础上, 福柯进一步又将这种惩罚在意 “ 规训 ” 义上的变化与更为广阔的社会 相联系。 他 “ 规训 ” 说, 所谓 早在 ("、 (+ 世纪就成为统治阶级 用以行使权力统治的普遍机制, 而且形成一套系 “改造农民成为具 列程序和系统功能, 比如它可以 “ 昂首挺 有军人气派的士兵 ” , 使他们逐渐习惯于 “ 被用来对个体 胸、 收腹垂臂、 笔直站立 ” ; 它可以 进行分配、 分类, 在空间上固定他们; 提取他们最 大的时间和精力, 训练他们的身体, 对他们的连续 行为进行编码, 把他们保持在理想的能见度中, 用 监视机制包围他们, 将他们登记注册, 在他们之中
镇压变成一种有规则的功能; 它与社会同步发展; 它不是要惩罚得更少些, 而是要惩罚得更有效些; 它或许会减轻惩罚的严酷性, 但目的却在于使惩 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 使惩罚权力更深地嵌
#*% ” 入社会本身。 换句话说, 新的惩罚形式少了一
#+% ” 规训的。 它服从, 配合, 变得灵巧、 强壮。 比如拉
今社会 也使得司法 和惩罚 成为一 项突出公 众权 力的大事, 比如今天在一些国家实行的陪审团制 度, 就是这种由官僚惩罚转变为法官判决, 最后 又进一 步转变为与 公民意 志相结 合的惩罚 形式 的典型体现。
一、 酷刑与惩罚
在福柯看来, 人类在 #$ 世纪之前, 国家法律 对囚犯往往是施以酷刑和仪式化的处决, 以显示 囚犯确有罪行; 证明权力的存在和对其施加控制 的努力。 但是, 惨不忍睹的酷刑和 极端残暴的处 决, 诸如肢解、 车裂、 火烧、 绞刑、 砍头、 四马分尸 等形式, 在展示统治者权力运作的同时, 也常常 在参观展示的民众中煽动了仇恨和不安的情绪, “ 非法活动的中心 ” 使处决一类的场所常常成为 , 诱使打架斗殴, 酗酒闹事, 以及用 石块打击刽子 手等事件频频发生。 这样, 随着人性的日渐觉醒, 理性、 正义和人文美德的不断高扬, 随着公众对 官方 公开处 决那些出 于生存 而被迫 违法的 罪犯 的抗议日渐增长, 就促使官员考虑有必要结束公
规定的司法对象, 但是法官也同时针对人的情欲、 本能、 变态、 疾病、 失控、 环境和遗传等多种因素导 致的后果, 进行综合性地审视与裁决。 这 样一 来, 有关 犯 罪、 罪 行 和 法律 方 面的 知 识, 就为符合事实的判决提供了基础; 并进而使得 对罪犯的评估、 诊断、 预测和矫正性裁决逐渐在刑 事审判中占据一席之地; 结果使得司法机关把罪 行的认定变成了一种奇特的科学和司法综合体; 使得法官在审理罪行时, 既要考虑案情以内的要 件, 也要考虑案情以外的因素, 从而把审判的权力 部分地转移到审理罪行的法官以外的其他权威手 中, 不仅使得法官不再是纯粹的和唯一的惩罚者, 也使得整个司法运作吸收了超司法的人员和各种 与司法相关的复杂要素。 在这种惩罚程序日益变得社会化与宽松的现 象背后, 人们不仅看到惩罚作用点的置换, 也看到 通过这种置换出现了一个新的对象领域, 一个新 的事实真理体系以及一大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一 直不为人们所知的角色。 在这里, 一整套知识、 技 术和科学话语已经形成, 并且与惩罚权力的实践 日益纠缠在一起; 使得整个惩罚机制一般都发生 如下变化: 一是法律的惩罚机制不再限于酷刑、 暴 “ 镇压 ” 力和 , 而是在惩罚机制有可能产生的一系 列积极的效应中, 使得惩罚行为变成一种复杂的 社会工程。 二是把惩罚行为变成一种依靠多种知 识和技术领域相互合作的权力方式和政治策略。 三是把权力技术学变成刑罚体系人道化和对人的 认识这两者的共同原则。 四是要保证在使灵魂进 入刑事司法舞台和一套科学知识进入法律实践之 后, 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方式真正地较以前发生 改变。 依罪量刑。 具体 62 刑罚日益变得有章可循, “理解 地说, 惩罚机制的变化不仅使更多的人日益 人类、 灵魂、 正常或不正常的人是如何逐渐复制出 作为刑罚干预对象的犯罪, 一种特殊的征服方式 ‘科学 ’ 是如何能够造就出一种作为具有某种 地位
规训与惩罚作为福柯的成熟之作其突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就是他利用考古学和谱系学的研究方法不仅把规训与惩罚看作是人对人的一种制约管辖和统治还重点描述了权力的性质及其演变历史陈述了有关对犯人的严刑拷打日渐被控制他们的监狱规章所取代的事变痕迹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与规训和惩罚相关的政治法律权力观念和科学技术问题表明人类社会是如何从古代通过酷刑和肢解对人类肉体和精神的疯狂肆虐而逐步演化为一种通过实施普遍温柔的暴力而使被统治者臣服和自觉接受规训的生存目的进而他通过对权力功能进行的微观分析使人们对一系列传统观念都产生耳目一新的认识其中包括认识到我们的身体行为和主体都是权力作用与塑造的结果
405 ” 体。 也正是由于惩罚对象的改变, 依次导致人
罚权力、 惩罚手段和惩罚技术日渐形成一些可遵 循的基本原则: “ 最少原则 ” 一是 , 即惩罚与犯罪在利害层次 上相近似的原则, 以避免刑罚的愿望和强度大于 “ 充分想像原 罪犯冒险犯 罪的愿望与程度。 二是 则” , 即惩罚不是制造肉体的痛苦, 而是制造痛苦 的表象和观念的原则, 其目的是想让罪犯通过对 “侧面效 痛苦的想象和记忆来防止罪行重演。 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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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 论福柯的
张之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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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训与惩罚 ” 福柯既把 看作是人对人的驯顺、 塑造和统治形式, 也从中探察
出权力的性质及演变历史; 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与规训和惩罚相关的政治、 法律、 权力、 观念 和科学技术问题; 表明人类社会是如何从古代通过酷刑对人类肉体的疯狂肆虐逐步演化为通 “ 温柔的 ” 过对人类精神和肉体施加的普遍 暴力而达到被统治者自觉规训和臣服的目的; 与此 “ 权力压 抑 ” “ 生命权力 ” “ 顺 从身 同时还 对权力的功 能和性质进 行了微观分 析, 使人们对 、 、 “隐秘权力 ” “权力清空 ” 体” 、 , 以及 等问题都产生耳目一新的认识。 关键词 惩罚 规训 酷刑 生命权力 权力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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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即在确定罪行和刑罚时, 必须遵照适用于一 切真理的普遍标准, 必须使犯罪事实得到完全证 “ 详尽规定原则 ” 明, 方可定罪的原则。 六是 , 即在 考虑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因素、 影响和破坏力 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旨在涵盖整个必须杜绝的非 法活动领域及犯罪行为的刑律和法典, 使得各种 个案都 能够得到辩 证的和 恰到好 处的惩罚 和判 决的原则。 上述六条原则的最大后果和贡献就是, 使社 会全体公民在普遍的权力话语、 权力科学, 也即 权力惩 罚和权力规 训的统 治下开 始了一种 用精 心设计的惩罚政治学、 惩罚经济学和权力意识形 态来控制犯罪的新时代, 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惩罚的自我节制的新时代 ” 一个 。 广泛的社 &’ 惩罚和判决不再只是法官的事, 会参与 使得直接制 造痛苦 和消灭 生命的刽 子手 被一支技术人员大军所接替, 这些人包括监狱看 守、 医生、 牧师、 精神病专家、 心理学家、 教育学家 “ 他们接近犯人, 等。 高唱法律所需要的赞歌。 他 们反复断言, 肉体和痛苦不是法律惩罚行动的最 终目标。 今天, 医生会照顾死刑犯, 直到最后一 刻。 他们作为慈善事业的代表和痛苦的安慰者与 那些执行死刑的人共同工作。 ……这是一个司法 保持克制的乌托邦: 夺走犯人的生命, 但不让他 有所感觉; 剥夺囚犯的全部权利, 但不造成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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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沧,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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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训与惩罚 》 作为福柯的成熟之作, 其突出 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就是他利用考古学和谱 “ 规训与惩罚 ” 系学的研究方法, 不仅把 看作是人 对人的一种制约、 管辖和统治, 还 重点描述了权 力的性质及其演变历史; 陈述了有关对犯人的严 刑拷 打日渐 被控制他 们的监 狱规章 所取代 的事 变痕迹, 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与规训和惩罚相 关的政治、 法律、 权力、 观念和科学技术问题; 表 明人 类社会 是如何从 古代通 过酷刑 和肢解 对人 类肉体和精神的疯狂肆虐, 而逐步演化为一种通 “ 温柔的 ” 过实施普遍 暴力而使被 统治者臣服和 “ 自觉 ” 接受规训的生存目的; 进而, 他通过对权 力功能进行的微观分析, 使人们对一系列传统观 念都产生耳目一新的认识, 其中包括认识到我们 的身体、 行为和主体都是权力作用与塑造的结果。
“权力 -知识” . /0123 由此, 福柯通过
450162782 9 这 一 概 念 将 规 训 的 两 种 意 义 联 系 起
来, 并将其扩展到整个社会。 他说: 规训不仅在监 狱里有, 在公共教育领域和社会的诸多部门, 如学 校、 医院、 工厂、 军队和政府机关里都有; 不仅在现 代有, 古代也有。 近代的哲学家们早就发现: 人体 “人体是被操纵、 是权力的对象和目标; 被塑造、 被
们对犯罪的定义、 罪行的等级、 赦免的限度、 实际 所容忍 的和法律所 许可的 界限等 等都相应 地发 生变化。 比如反对国王或某个领袖人物不再构成 犯罪; 许多与某种宗教权威的行使或某种经济活 动相关的罪行已不再成为罪行; 亵渎神明不再是 罪过; 走私、 通奸和偷窃也不再是重罪。 另外, 司 法机关在进行判决时, 尽管确定的罪行都是法典
些仪式和展览的意义, 却增加了对广大人群的威 慑、 规整、 引导和教育的意义; 使对罪犯的惩罚变 “ 秩序展览馆中那旨在教育人们的生动课程 ” 成 ; 使外部的权力变成内部的要求, 使外在的力量变 成内在的技能。 在此基础上, 福柯进一步又将这种惩罚在意 “ 规训 ” 义上的变化与更为广阔的社会 相联系。 他 “ 规训 ” 说, 所谓 早在 ("、 (+ 世纪就成为统治阶级 用以行使权力统治的普遍机制, 而且形成一套系 “改造农民成为具 列程序和系统功能, 比如它可以 “ 昂首挺 有军人气派的士兵 ” , 使他们逐渐习惯于 “ 被用来对个体 胸、 收腹垂臂、 笔直站立 ” ; 它可以 进行分配、 分类, 在空间上固定他们; 提取他们最 大的时间和精力, 训练他们的身体, 对他们的连续 行为进行编码, 把他们保持在理想的能见度中, 用 监视机制包围他们, 将他们登记注册, 在他们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