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废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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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废气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防止大气污染的管理工作,使公司在施工中的扬尘以及施工过程中和整个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管理部(器材)负责公司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施工扬尘的治理和监控。
3.2资产部负责汽车废气污染防治和锅炉燃烧废气的监督管理(蒸汽大于或等于1t)。
3.3综合办负责食堂油烟的控制和1t以下生活用锅炉的燃烧废气的监督管理。
3.4 工程部负责现场道路硬化、围墙封闭的监督管理。
3.5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大气污染产生源
a. 锅炉燃气排放;
b. 建筑材料搬运储存及施工中产生的粉尘;
c. 汽车尾气排放;
d. 食堂油烟的控制;
4.2 锅炉燃烧废气的控制
4.2.1 锅炉燃烧应使用优质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含灰量小于10%)。
4.2.2 燃油锅炉运行要调整空气压力与空燃比,保持各喷嘴通畅,使之雾化良
好,燃烧正常,以确保不冒黑烟和达标排放(黑度一级以下)。
4.3 对施工中粉尘、废气的控制
4.3.1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流体建材、(水泥、白灰、砂子、石子等)堆放场地要采取喷淋、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规定。
4.3.2 施工现场要经常保持整洁,工程弃土要及时清运,要设置洗车轮的设施,确保车辆出入施工现场不带泥土。
4.3.3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垃圾暂存点,工程垃圾与生活垃圾要分别存放并及时回收、清运工程垃圾与废土。
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应采取喷淋、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渣土洒落、外溢造成扬尘污染。
4.3.4 施工现场地坪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所有工地进出口必须加30米长混凝土路面,四周要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对于某些不便全部封闭的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在作业场所的四周设置隔离墙、围。
4.3.5 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害有毒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4.3.6 高处工程垃圾应采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撤,密自网围护一律置于外脚手架处,防止扬尘。
4.4 机动车尾气的控制
4.4.1 机动车辆应使用无铅的汽油或其他清洁能源。
4.4.2 资产部负责对公司机动车辆按天津市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其尾气排放进行监督并应达到《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及《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4.4.3 加强对机动车的维修和保养,确保燃料燃烧充分,减少污染。
4.5 食堂油烟的控制
4.5.1 由综合办根据国家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改进公司食堂油烟的排放装置,在条件允许时安装环保型油烟净化装置,使其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
4.6 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4.6.1 在粉尘污染严重的工作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注意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对员工的身体危害(由安技科负责)。
4.7 大气污染物监测与监督检查
4.7.1 工程部负责对大气污染源的检测管理。
如单位没有检测能力,工程部负责对外委托监测,有监测能力的应定时、定点检测,对超标的污染源点和监测点,工程部要会同各责任部门分析超标原因,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4.7.2 各级责任部门的粉尘、废气排放的管理与监督,要保留相关记录,执行《绩效测量和监视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