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大庆市结算文件(庆建函[20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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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二○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
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庆建函〔2011〕82号
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造价咨询企业: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二)对于漏项及新增清单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或者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2010年省计价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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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材料价格可参照施工期大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参考价执行,或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确定;人工、机械价格按相应项目原投标价格确定,原投标价格中没有的,可参照2010年省计价定额相关项目执行。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规定执行,即:仅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不涉及项目特征变化的,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

(四)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仅导致某清单项目材料发生变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在原投标综合单价基础上仅调整材料价格,其余仍按照原相应项目投标价格(或投标费率)确定。

(五)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7.4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招标控制价计价
按照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计价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及防洪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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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费均已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根据《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77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税金市区为3.48%,县城、镇为3.41%,城、镇以外为3.28%,计费基础不变。

2011年2月1日前,税金市区为3.41%,县城、镇为3.35%,城、镇以外为3.22%,计费基础不变。

2.执行原定额的工程,根据《大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庆地税函〔2006〕1号)、《关于启动征收防洪保安费工作的通知》(庆水发〔2007〕33号)等规定,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费由地税局统一征缴。

税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及防洪保安费率之和市区为
3.58%,县城、镇为3.52%,城、镇以外为3.39%,计费基础不变。

四、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HLJD-FY-2010)》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发[2010]11号)的规定执行,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算。

工程项目未经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关于规费
规费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算。

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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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充事宜
1.本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2.本年度未招标工程的结算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3.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工程结算补充规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

4.本文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1〕12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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