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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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2.11.12
•【字号】冀价管[2012]83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2012〕8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民政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为落实《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冀价管〔2012〕48号)中免费电量的有关规定,现就免费电量电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的15度免费电量,其对应的电费金额(以下简称“免费电量电费”)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的第一档电价标准(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税)计算,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随低保补助一并发放到户。

二、发放流程
(一)确认发放对象
每月2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当地市级供电企业提供盖章确认的本月辖区内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纸质汇总表(详见附表)、纸质
清单,以及对应的电子数据。

(二)核定发放金额
市级供电企业在当月的30日前,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清册,将免费电量电费汇入民政部门指定的资金账户。

(三)免费电量电费发放
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下月初将免费电量电费随当地城乡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一起发放。

通过银行发放的,应在存折上注明“电费补贴”字样,以方便受助群众及时掌握电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三、其他
各地民政部门和电网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提供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相关信息,按时将免费电量电费发放到户。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供电企业双方均要明确联系人,出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民政厅
2012年11月12日附表:
填报人:联系方式:民政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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