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等十四个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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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等十
四个文件的决定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文 件 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2-01-14
【实施时间】2002-01-14
【时 效 性】有效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4日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
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等十四个文件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六条。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十条。

二、删去第七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

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同意法律援助通知书》,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尾矿和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河流两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经消毒处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拆除排污口和停止排放污水,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原有排污口未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关闭。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农用沟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放,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

五、删去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

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用户用水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后方可建设。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专业清洗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专业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业务。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

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沿街规定的地点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

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8月3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1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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