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学校对学生管理权、处分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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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处分权,如果将它认定 为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假设法律、法规将此
收稿日期:$%%= A %= A !$ 作者简介:杭国芳(!B@$ A ),女,江苏扬中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理论和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镇江市教育科学“ 十五”规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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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权力收回,那就意味着学校就失去了此项权力,学 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规定》第 #
罚。《 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 行政监察机关的追究,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会对其
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原国家教委颁布 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主体对其享有的行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规 政权利,只能行使不能放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
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民事权利 职责、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渗透,从这方面看是职权或
而非行政权力。
权利,从那方面看是职责或义务。行政主体如果不
其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属民事权利性质的 行使或怠于行使其职权或权利,就意味着行政主体
纪律处分,而非行政权力性质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上级
定》)中规定:“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 不具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特点。学校如对违纪的
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据此,是否可以认定:学 学生只进行因势利导的教育、引导而不给予处分,即
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活动中行使的处分权,是法律、 使放弃此项权力,法律、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不仅
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回答是否定的。《 规定》明 不会追究其责任,还会认同、赞扬,学生不仅不会提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论是事业组织、企业 单位,还是社会团体,拥有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行政 管理权都是法律、法规额外授予的。换言之,这些组 织,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某项行政权力,它就不 拥有此项权利,就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作为民事主体 它不具有此项权利,不影响其独立的主体资格,也就 是说有无此项行政授权,对其民事主体资格、地位没 有影响,也不影响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其设立的目的依然能实 现。如《 食品卫生监 督检验所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行政职权。!BB& 年 新的《 食品卫生法》则将此项职权收回由卫生行政 机关行使,而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并 没有因此而使自己的主体资格缺损,更没有因此而 解体。被授权组织具有双重主体资格,即既具有民 事主体资格又拥有行政主体资格,它作为民事主体 进行民事活动和作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是相对 独立的,两者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作为行政 主体的被授权组织,是先有依法设立的组织,它是作 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设立的,而后才被法律、法规授权 行使某项行政权力。
第 !" 卷第 # 期 $%%& 年 ’ 月
镇江高专学报 ()*+,-. )/ 012,34-,5 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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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学校对学生管理权、处分权的性质
杭国芳,贺永萍
(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法政系,江苏 镇江9 $!$%%#)
摘9 要: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处分权是行政权力,既不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更不利于 学生的健康成长。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处分权界定为民事权利,有利于学生在平等和谐的环境 中学习、生活,并达到以法治校的目的。 关键词:学校;学生;管理权;处分权
一、学校对 学 生 的 管 理 权、处 分 权 符 合 民 事 权 利的特征,而不符合行政权力的特征
首先,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学校作为民事主 体一旦依法设立即当然享有的权利,而不需要法律、 法规的授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活动,不是对外进 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是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教学的 专门机构,履 行 自 身 的 职 责,是 学 校 内 部 的 管 理 活 动。换言之,学校如果没有或不行使对学生的管理 权,学校就要解体。学生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方,而 是学校这个组织得以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一部分。学 生与学校紧密相联,缺一不可,没有学生或学校不对 学生进行任何管理,学校就不可能依法存在,也就丧 失了在法律上的任何权利。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这一 特殊性,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有别于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9 9 9 文献标识码:>9 9 9 文章编号:!%%"?"!="($%%&)%#?%%@%?%=
9 9 在我国现行的《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等教育 法律、法规中,就学校对学生行使管理、处分权作了 明确规定,但对此管理权、处分权的性质,即是民事 权利还是行政权力未作明确界定。目前,实践上有 人主张将其确认为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在 理论上,有人主张其为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也 有人认为是民事权利。我们选择这一课题作为探讨 对象,以求教于大家。
再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
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所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 务具有统一性,而对学生的处分权不具有这一特点。
是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民事主体自身固有的权利,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交叉重叠
学校依法设立就当然取得了这个权力,而不是基于 的,权利和义务很难分开,行政主体的职权往往是其
那么学校就不能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作 现行的《 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应为无效,依据这一
为民事主体设立的教书育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民 无效条款,当然就不能认定学校在对学生管理中行
事法律地位也就丧失。总而言之,学校不享有对学 使的处分权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
生的管理权,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
校作为民事主体就不能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 条规定:“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
活秩序进行管理。试想,假如学校面对学生考试作 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弊而束手无策;面对学生长期旷课无可奈何;面对学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如果将这一行政规章设定的
生公寓中的赌博、斗殴,甚至是男女混住听之任之, 处分视为授权学校对学生实施的行政处罚,显然与
收稿日期:$%%= A %= A !$ 作者简介:杭国芳(!B@$ A ),女,江苏扬中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理论和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镇江市教育科学“ 十五”规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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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权力收回,那就意味着学校就失去了此项权力,学 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规定》第 #
罚。《 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 行政监察机关的追究,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会对其
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原国家教委颁布 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主体对其享有的行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规 政权利,只能行使不能放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
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民事权利 职责、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渗透,从这方面看是职权或
而非行政权力。
权利,从那方面看是职责或义务。行政主体如果不
其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属民事权利性质的 行使或怠于行使其职权或权利,就意味着行政主体
纪律处分,而非行政权力性质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上级
定》)中规定:“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 不具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特点。学校如对违纪的
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据此,是否可以认定:学 学生只进行因势利导的教育、引导而不给予处分,即
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活动中行使的处分权,是法律、 使放弃此项权力,法律、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不仅
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回答是否定的。《 规定》明 不会追究其责任,还会认同、赞扬,学生不仅不会提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论是事业组织、企业 单位,还是社会团体,拥有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行政 管理权都是法律、法规额外授予的。换言之,这些组 织,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某项行政权力,它就不 拥有此项权利,就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作为民事主体 它不具有此项权利,不影响其独立的主体资格,也就 是说有无此项行政授权,对其民事主体资格、地位没 有影响,也不影响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其设立的目的依然能实 现。如《 食品卫生监 督检验所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行政职权。!BB& 年 新的《 食品卫生法》则将此项职权收回由卫生行政 机关行使,而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并 没有因此而使自己的主体资格缺损,更没有因此而 解体。被授权组织具有双重主体资格,即既具有民 事主体资格又拥有行政主体资格,它作为民事主体 进行民事活动和作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是相对 独立的,两者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作为行政 主体的被授权组织,是先有依法设立的组织,它是作 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设立的,而后才被法律、法规授权 行使某项行政权力。
第 !" 卷第 # 期 $%%& 年 ’ 月
镇江高专学报 ()*+,-. )/ 012,34-,5 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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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国芳,贺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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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对 学 生 的 管 理 权、处 分 权 符 合 民 事 权 利的特征,而不符合行政权力的特征
首先,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学校作为民事主 体一旦依法设立即当然享有的权利,而不需要法律、 法规的授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活动,不是对外进 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是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教学的 专门机构,履 行 自 身 的 职 责,是 学 校 内 部 的 管 理 活 动。换言之,学校如果没有或不行使对学生的管理 权,学校就要解体。学生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方,而 是学校这个组织得以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一部分。学 生与学校紧密相联,缺一不可,没有学生或学校不对 学生进行任何管理,学校就不可能依法存在,也就丧 失了在法律上的任何权利。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这一 特殊性,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有别于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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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在我国现行的《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等教育 法律、法规中,就学校对学生行使管理、处分权作了 明确规定,但对此管理权、处分权的性质,即是民事 权利还是行政权力未作明确界定。目前,实践上有 人主张将其确认为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在 理论上,有人主张其为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也 有人认为是民事权利。我们选择这一课题作为探讨 对象,以求教于大家。
再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
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所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 务具有统一性,而对学生的处分权不具有这一特点。
是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民事主体自身固有的权利,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交叉重叠
学校依法设立就当然取得了这个权力,而不是基于 的,权利和义务很难分开,行政主体的职权往往是其
那么学校就不能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作 现行的《 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应为无效,依据这一
为民事主体设立的教书育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民 无效条款,当然就不能认定学校在对学生管理中行
事法律地位也就丧失。总而言之,学校不享有对学 使的处分权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
生的管理权,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
校作为民事主体就不能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 条规定:“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
活秩序进行管理。试想,假如学校面对学生考试作 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弊而束手无策;面对学生长期旷课无可奈何;面对学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如果将这一行政规章设定的
生公寓中的赌博、斗殴,甚至是男女混住听之任之, 处分视为授权学校对学生实施的行政处罚,显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