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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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以下称音视频资质)评定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视频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音频系统、视频系统、灯光系统、电话会议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音视频相关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及运行维护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评定是指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系统集成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对从事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评定。

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企业正式聘用,熟悉音视频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系统集成协会对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系统集成协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和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系统集成协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办)作为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和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六条音视频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四级最低。

第七条特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1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业经历。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10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项目经理不少于20人,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

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一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8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

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九条二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5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

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十条三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5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

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四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二)具有与从事音视频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三)企业遵守音视频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四)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七)从事音视频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8人。

(八)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及评定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通过系统集成协会网站()进入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系统填写递交申请。

第十三条网上初审通过后,由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办组织开展实地评审。

第十四条实地评审过程中,申请企业应根据所申请的等级,及对应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经实地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办将相关资料提交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录入系统集成协会资质查询系统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办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营业地址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系统集成协会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受理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更换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审核换发,逾期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
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资信等级或取消资信等级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

(二)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的。

(三)企业在经营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近三年内累计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达不到对应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系统集成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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