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法院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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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院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报告
(2009—2011年度)
前言
本文所指职务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及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原有社会关系重新调整,适应新形势的政治社会经济管理机制尚不完善,职务犯罪易发多发。
这一发展中的问题制约着国家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执政党民心向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坚决惩治和遏止职务犯罪,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和坚定立场。
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坚决从严惩处职务犯罪,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的三年里,南宁市两级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按照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上级法院关于审理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紧紧围绕首府工作大局,加大工作力度,为净化我市政务和司
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录
一、2009年—2011年全市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二、近年来南宁市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三、我市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四、我市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五、当前职务犯罪审判和预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六、进一步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思路
七、附相关职务犯罪案例
一、2009年—2011年全市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增多。
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228件307人,审结216件288人。
三年来,全市职务犯罪案件的收案数总体呈平缓上升趋势。
2010年与2009年相比上升了16.90%,2011年与2010年相比,案件数量虽有少许回落,但与2009年相比,仍处于上升状态,上升了9.86%。
2009年—2011年度南宁法院受理的一审职务犯罪案件及人数情况表:
2009年2010年2011年
(二)涉案人员以中青年为主,近半数为基层职能或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
犯罪时年龄在40-60岁之间的被告人所占比重较大,占61.81%。
被判刑的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7人,占被判刑总人数的5.63%,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1人。
处级以下但担任基层重要职能部门或者经济管理部门领导职务的139人,占46.03%。
各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数比重统计表(总计:288人)
(三)重刑率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判处无期徒刑的1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含五年)的113人,重刑率为39.58%,比普通刑事案件重刑率14.34%高出25.24个
百分点。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6人,拘役2人,宣告缓刑91人,免予刑事处罚34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人。
(四)涉嫌犯罪类型情况。
在2009-2011年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案件为15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7.98%;贪污案件为42件,占18.42%;挪用公款案件23件,占10.09%。
审理渎职犯罪案件为25件,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5件,玩忽职守案件14件,滥用职权案件3件,徇私枉法案件1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1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1件。
此外,其他职务犯罪案件8件,其中,私分国有资产案件4件,行贿案件2件,单位行贿案件1件,私分罚没财物案件1件。
2009-2011年度南宁法院职务犯罪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二、近年来南宁市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一)贿赂犯罪发案率高居职务犯罪首位
最近三年里,我市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占全部职务犯罪的86.40%,其中,贿赂犯罪案件为67.98%,位列第一。
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受贿这一罪名的比例达到100%。
这表明贪污贿赂仍然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且贿赂犯罪尤为突出。
2009-2011年度各年南宁法院审理的受贿案件所占比重表
(二)乡镇干部、农村基层组织、基层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较大幅度增长
近三年来,共有107名乡镇站所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基层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占因职务犯罪被判刑总人数的37.15%。
而之前三年(2006-2008)该数据仅为13.93%,近三年增长了23.22%。
其中“一把手”犯罪达到了该类案件总数的80%以上。
在有关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及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挪用类型犯罪的发生率最高;而在基层医疗卫生系统,主要集中于受贿犯罪,接近100%。
这些案件发案环节相对集中,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征地拆迁、危房改造、林业管理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领域。
医疗卫生系统主要集中在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的采购环节。
这些犯罪特点与上述人员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及作案手段是分不开的。
(三)职务犯罪持续时间长、多次作案现象较常见
这些年,职务犯罪的周期不断变长,尤其是行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型的犯罪尤为明显。
大多数行贿者多年、多次行贿,长期经营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
而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初次作案尝到甜头后,侥幸心理因素增强,不仅不迷途知返,也容易越陷越深,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作案或多次作案的情况比较多见。
在我市法院所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作案持续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有127人,占到42.05%。
例如,广西道路运输管理局旅客运输管理科原副科长廖某在1997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分别多次收取多家客运公司有关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其从第一次收受贿赂到最后一次,前后持续时间长达12年。
又如曾担任宾阳县邮政局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宾阳县支行中间业务操作员的韦某,自2006年12月开始,利用其作为中间代发业务员的身份,擅自开立个人账户对宾阳县民政局预付的代发民政扶助金进行管理发放。
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韦某分15次领出代发民政扶助金347300元,并将这些款项用于购买股票、足球彩票和网络赌球。
2008年5月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宾阳县支行从宾阳县邮政局分离,韦某被分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宾阳县支行,其仍继续作案,将代发民政扶助金140284.74元先后分34笔,存入其个人账户,然后多次从ATM机取出现金用于购买足球彩票和网络赌球。
(四)贪污贿赂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性越来越强
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熟悉权力的运作程序,深知本系统和行业管理制度中的漏洞,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
审理中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手段从过去简单的截留、侵吞或以权谋私转向运用专业知识、业务工作程序、制度漏洞、“潜规则”等作案。
如假借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形式或名目给予或收受贿赂;或者由原来的直接收送款物转变为合作投资等间接方式;有的以权力入股参与分红;有的以借用的形式掩盖索贿的事实等等。
一些贪污犯罪的行为人则千方百计通过转变身份或混淆公共财产与非公共财产的界限来逃避刑事追究。
这都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而审判中涉及到对政策法律界限的明确也尤
为艰难。
(五)犯罪涉及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泛
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及经济管理领域。
近几年来,贪污贿赂犯罪逐渐向会展、文教、卫生等这些以往所称的“清水衙门”扩展。
如2010年和2011年我市法院所受理的发生在南宁市中小学领导当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并非个案。
(六)贪污贿赂犯罪串案窝案现象突出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一个明显特点,就是串案和窝案比例高,犯罪分子在共同利益或利害关系的驱使下,上下勾结,内外勾结,群体作案的现象比较突出,往往是查处一位领导干部,牵带出一批人。
2009年至2011年,贪污贿赂窝案和串案,平均达到所受理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0.49%以上。
如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受贿系列案件中,从已退休的院长、时任院长、副院长、药剂科主任、外科主任、放射科主任到普通医生全部被医药供应商拉下水。
又如2011年南宁市人民防空监察所所长刘某受贿一案,该案是由刘某所在的区人防系统某领导的受贿案件中牵带出来的,而刘某的案件又牵带出其下属科长廖某的受贿案件。
2009-2011年度南宁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窝、串案情况表
三、我市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我市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过程中,注重分析犯罪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及罪过形式,以准确适用法律定性量刑,并为做好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工作积累实证素材。
我们发现,职务犯罪的发生既有体制制度不健全、权力监管不到位、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客观原因,也有犯罪的被告人个人放松自身学习、个人主义孳生等主观因素。
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思想蜕变,法治意识淡薄。
大多数被告人到案后谈及腐败原因时,都表示平时的学习教育缺失。
从发案单位来看,这些单位往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得不够,对干部的廉政警示教育和普法教育大多都是走形式。
从被告人自身来看,长期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价值观扭曲,主要表现在:一是产生从众心理。
这种心理在职务犯罪窝案被告人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主要表现为随大流,往往是上级或下级腐败,自己也腐败的趋众心理;二是产生失衡心态。
市场经济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面对暴富起来的行贿人,职务犯罪被告人往往存在着不平衡的心理;三是存在侥幸心理。
认为社会上一些人贪污、受贿,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自己偶尔越轨一、两次也不会有事。
统计数据表明,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到63.89%。
他们中许多人年轻时就已经走上了领导岗位或者手握一定的权利,但他们到40岁之后才实施犯罪。
这在
一定程度上说明他们此前对于腐败还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但走到更高位置后,面对更为复杂的环境和更多诱惑,思想上开始松懈、麻痹,自我要求标准放低,为公意识逐渐淡薄,自身世界观发生了偏移,才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制度缺陷,违规操作,重情轻纪。
一是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够健全,某些掌握权力的人能够凭借个人的权力左右他人命运,左右市场行为,产生了权钱交易的现实基础,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二是市场行为不规范。
有些企业和人员通过行贿等歪门斜道,在项目招投标、资金运行管理等诸多环节上违规操作,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是重人情轻法规。
现实国情下人们凡事习惯通过求助于各种“熟人”关系而绕过正统规则来解决,受贿人一开始可能碍于情面而被动受贿,到了后来,往往发展到利用人情的幌子主动收钱。
(三)对制度执行不严格。
大多数发案单位虽然都制定有财务、审计等规章制度,但执行不严格,没有认真发现问题。
导致有的被告人可以挪用公款几十万元长达数年时间都未被发现。
有的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单位所收经费随意性大,是否入帐,或者如何管理往往无人监督,造成一部分经费变成财务人员或领导干部个人的小金库,任意取用,没有任何记载。
(四)监督制约不力。
从审理的情况看,许多职务犯罪发生与监督失之过软、失之过宽有直接关系。
由于缺乏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约制度,一方面致使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不能得
到及时防范和及时制止;另一方面,也使监督对象有恃无恐,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犯罪。
(五)风险评估机制及预警机制不健全。
部分单位还未建立起廉洁从业的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尚未清晰地了解自身权限的“红线”或“边界”在哪里,当醒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时,往往已触及国家法律,难有回旋余地。
四、我市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三年来,为了统一执法尺度,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市两级法院在审判组织、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相结合,确保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
我们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结合。
在立案管辖、开庭审理,到判决结果的确定、宣判等整体审判流程,除严格依法适用法律外,对具体环节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如果运用政策,都及时规定向市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主动提请政法委出面协调解决。
一些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审判,还经过南宁市反腐败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一思想认识,确保了审理工作严格适用国家法律与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政策,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实
效
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问题较多,审判任务较重。
多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形成了自上而下、切实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均有一名刑庭领导主要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
具体到一些大案要案,则由主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配强审判力量,要求必须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庭长、副庭长或业务骨干担任案件的主审法官,庭长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
另一方面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审级制度和各级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同时,市中院及时主动向上级法院报告案件的审理情况及请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
(三)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规范和执法尺度的统一
1、建立和完善阳光司法制度,突出庭审功能,落实公开审判。
我们高度重视发挥庭审查证功能,严格举证、质证、认证程序。
坚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通过双方当庭质证查清事实。
市中院要求凡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要开庭审理。
充分回应了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实际,以公开接受监督、促进规范。
2、严格流程管理制度。
一方面,通过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明确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市中院管辖,其他案件由区县法院管辖;另一方面,
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立案。
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起诉材料是否全面予以严格把关。
三是严格审限管理,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
绝不为了赶进度而匆忙下判,在此基础上,也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3、在严格执行高级法院关于职务犯罪大要案件的报告和督办制度及职务犯罪判处缓免刑内请制度的基础上,市中院结合我市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制定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原则和标准。
(四)准确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和政策,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
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政策性强,适用法律难度大。
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既是难点也是关键。
我们注重正确处理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之间的关系,坚持以政策为指导,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实现案件审判政策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是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对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我们以“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作为指导,依法妥善处理。
二是坚决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切实体现从宽处理的政策精神。
此外,严格把握职务犯罪中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及缓、免刑的适用标准。
严格把握减轻处罚
的条件,绝不允许违法减轻处罚,更不允许破格减轻处罚。
(五)严格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取得良好效果
一个时期以来,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等非监禁刑罚议论较多,甚至质疑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
对此,我市法院高度重视,不仅将其仅视为法律现象,更上升到公正司法提升全社会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公信力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并采取了针对性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自2010年以来,我市法院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缓免刑适用的监督机制,对有可能判处缓、免刑的案件,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政法干部犯罪案件、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院长、庭长指导把关。
要求全市各法院对职务犯罪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一般须向院长、庭长汇报,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文书签发也由院长、庭长直接把关,以此加强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的指导和监督。
全市各法院还定期对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情况进行分析,平衡量刑,有效规范了职务犯罪缓、免刑的适用,防止同类案件量刑的失衡。
2009-2011三年期间,职务犯罪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率逐年稳步下降。
2009年因职务犯罪被宣告缓刑50人,被免予刑事处罚9人,缓免刑适用率为63.44%;2010年被宣告缓刑35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8人,缓免刑适用率为48.18%;2011年被宣告缓刑18人,被免予刑事处罚7人,缓免刑适用率降至22.94%。
该三年缓免刑平均适用率为43.64%,比2006-2008年的平均适用
比率66.31%下降22.67个百分点。
如实反映了职务犯罪的诉讼规律及合理量刑水平。
2009-2011年职务犯罪案件缓、免刑适用率变化趋势图(六)注重沟通协调,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合作。
我市两级法院一直注重加强同纪委、检察院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尤其是与检察院,除了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的定期沟通,还注重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需要所进行的不定期沟通。
一方面努力在法律适用、证据证明标准、对被告人缓免刑的判处等问题上达成共识。
另一方面通过及时反馈审理发现的证明问题,帮助侦查部门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今后收集证据的质量。
(七)提高法官素质,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能力和执法水平
多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和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刑事审判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道德素养。
如通过倡导分管领导带头办案、组织案件评查、以会代训及刑事专项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刑事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
通过学习和培训,更新刑事法官的知识结构,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适用法律、判决说理的能力,为确保完成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任务提供了良好组织保障。
(八)积极扩展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社会效应,重点加强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
惩处犯罪只能治标,打击职务犯罪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治本,即通过教育、惩治和制度建设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控制、预防与减少职务犯罪。
因此,我市法院坚持把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紧紧依托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公开裁判文书等途径,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介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干部群众受到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与此同时,我们还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监管、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发案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完善管理,积极参与职务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五、当前职务犯罪审判和预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市职务犯罪审判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反腐败工作自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职务犯罪审判和预防工作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审理难度越来越大。
一是职务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而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能力及手段有限,犯罪证据有时难以收集全面、到位。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常因证据原因使得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或对涉案犯罪数额大大削减,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案件处理“雷声大雨点小”的误解;二是职务犯罪的犯罪形式不断变化,社会经济关系不断调整,有些行为违纪和违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问题上审诉辩三方往往存有重大分歧;三是某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不够明确,在实践操
作过程中不易把握,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审理案外干扰因素多。
一方面职务犯罪被告人身份特殊,一般都有一定的职务和社会背景,掌握社会资源较多,当被查处时必然会利用各种关系影响案件审理。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要求惩治腐败分子的愿望强烈,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舆论关注的焦点。
但有些人并不理解“宽严相济”等有关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对于法院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职务犯罪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接受,即使是一些具体的刑事个案,也容易成为网络炒作、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敌对势力攻击、诋毁我国司法制度的口实。
也给法院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压力。
(三)从法院自身来看,也存在不少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是能胜任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高素质法官不多,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化、理论与实践水平高的知名法官群体;二是对职务犯罪审判与预防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研究得还不透,措施的针对性还有待提高;三是审判基础条件薄弱,职务犯罪资讯查询难、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四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不够,思路不宽。
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实效性尚需进一步增强;五是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化平仍然比较滞后,科技含量较低。
六、进一步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