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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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加强制度管理,做好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国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规定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部还颁布了《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使我国食物中毒报告体系越来越完善。
(一)食物中毒时必须采取紧急有效措施:
1、立即组织前往医院(与就近的医院联系;分清轻、中、重,重的先送;要懂得催吐在食物中毒抢救中的重要性)。
2、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留样,保护现场(就餐地点的剩余饭菜,中毒病人吃过的饭菜;盛装过可疑饭菜的容器,用过的刀具、砧板等;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
4、稳定情绪(健全的组织指挥系统;有条不紊的工作;注意工作方法,统一披露信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不瞒报,不漏报,同时注意不夸报)
(二)食物中毒报告
1、食物中毒报告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
时控制食物中毒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便于确定中毒原因,分析发生的规律,采取防制措施,调查取证,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有效地减少的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2、食物中毒报告人应当在了解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最常用的报告方式是电话,要求在4小时内报告。对100人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或有死亡病例的重大食物中毒要求逐级上报,在48小时内报至卫生部。
4、食物中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要求报告的内容尽量详细,为开展调查提供线索。
在食品的生产经营中,从业人员要做到体检培训,操作做到原料新鲜、烧熟煮透、生熟分开、现煮现吃,环境做到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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