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第一医院、赵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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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第一医院、赵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5
【案件字号】(2021)黑07民终3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峰于晓星郭良富
【审理法官】高峰于晓星郭良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伊春市第一医院;赵福印
【当事人】伊春市第一医院赵福印
【当事人-个人】赵福印
【当事人-公司】伊春市第一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巩丽艳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巩丽艳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玉梅巩丽艳
【代理律所】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伊春市第一医院
【被告】赵福印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1月23日,赵福印住院前在伊春市友好区建筑工程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280元。

2020年1月,赵福印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期间,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经依法委托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黑民司临鉴字[2020]第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方(伊春市第一医院)对被鉴定人赵福印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的责任比例约为75%;2.被鉴定人赵福印小肠部分及回盲部切除术后评定为柒级伤残;永久性结肠造瘘评定为柒级伤残;3.支持被鉴定人误工期自首诊手术日(2018年1月26日)至本次鉴定委托日;支持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支持住院期间营养;4.支持部分护理依赖;5.支持本次鉴定前一日可行医疗终结。

市医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市医院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不予准许。

现赵福印要求市医院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复印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养老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87220元。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黑民司临鉴字[2020]第180号司法鉴定
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市医院对赵福印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赵福印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市医院过错的责任比例约为75%;赵福印小肠部分及回盲部切除术后评定为柒级伤残,永久性结肠造瘘评定为柒级伤残;支持赵福印误工期自首诊手术日(2018年1月26日)至本次鉴定委托日,支持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支持住院期间营养;支持部分护理依赖;支持本次鉴定前一日可行医疗终结。

市医院虽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外购药费用(含外购防漏膏、造口袋等),有医嘱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虽无明确医嘱,但系为挽救生命、住院、生活所必须,且赵福印已实际支出,予以支持。

根据依法确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赵福印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15823.42元、外购药费用69986.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140元(伊春住院806天×40元/天+哈尔滨住院9天×100元/天)、营养费33140元(伊春住院806天×40元/天+哈尔滨住院9天×100元/天)、误工费38694.25元(30个月×1280元/月+1280元/月÷21.75天×5天)、护理费357109元(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支持住院期间815天×2人×179元/天;支持护理依赖65339元/年×2年×50%,暂支持2年,之后产生的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交通费4278元(含救护车费用3000元)、复印费1208元、住宿费135元、残疾赔偿金139252.5元(30945元/年×10年×45%),以上合计792766.23元,应由市医院承担75%即594574.67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赵福印因鉴定产生鉴定费8510元,应由市医院承担。

因市医院对赵福印的诊疗存在过错,造成赵福印长期住院,身体和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痛苦,酌定市医院给付赵福印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关于赵福印主张林香兰的养老院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赵福印主张后续药物依赖费用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赵福印表示另行提起诉讼,不予支持。

赵福印住院期间向市医院借款40000元,赵福印无异议,市医院主张扣除,予以支持。

关于市医院主张医疗费538335.37元应按比例在赔偿款中扣除的辩解意见,因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市医院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市医院应赔偿赵福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复印费、残疾赔偿金、
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23084.67元,冲减借款40000元,剩余583084.6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市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赵福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复印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83084.67元;二、驳回赵福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2.5元,由赵福印负担3377.5元,市医院负担481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市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情形,故一审法院未准许市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市医院主张为赵福印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按照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比例由双方承担,但市医院一审时并未提出反诉,故一审法院未予以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市医院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市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0元,由伊春市第一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58: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3日,赵福印因排便困难到市医院治疗,门诊检查以“肠梗阻”收入普外一科。

住院期间,2018年1月23日的消化系统+下腹部CT报告单影像表现:腹部肠管明显扩张积气,内可见气液平面,肝脏大小正常,肝实质内未见异常密度改变。

脾不大,外形光整,实质内密度均匀。

胆囊增大,周围毛糙,其内未见阳性结石。

胆总管扩张,约1.2CM。

胰腺形态大小密度正常。

双肾大小形态正常,密度均匀。

腹腔内未见积液。

腹膜后未见肿大淋巴结。

诊断:1.胆囊炎;2.胆总管扩张;3.腹部肠管明显扩张伴气液平面,考虑肠梗阻(梗阻部位在降结肠及乙状结肠交接区)。

同日,四肢+体部CT盆腔CT影像表现:扫描摄及腹腔内肠管明显扩张,肠壁未见增厚,肠腔内积液较多,肠间隙清晰,下腹未见积液,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影。

诊断:肠梗阻(梗阻部位在降结肠及乙状结肠交界区)。

1月25日,电子肠镜图文报告显示镜下所见:降结肠,可见环周肿物,肠腔狭窄,镜身不能通过;乙状结肠,粘膜光滑,血管纹理清晰,未见溃疡及赘生物;直肠,粘膜光滑,血管纹理清晰,未见溃疡及赘生物。

诊断:降结肠肿物,取病理3块。

2018年1月26日11:50至14:00行“降结肠肿物切除+横结肠双腔造瘘术”。

手术经过:麻醉成功后,病人取平卧位,常规消毒铺巾。

取腹部左侧旁正中切口,长约15cm切开皮肤,皮下组织,逐层进腹。

探查腹腔有约200ml腹水,盆腔脏器、肝脏等均未见异常。

大网膜及肠系膜根部未触及肿大淋巴结。

探查可见降结肠与乙状结肠交界处有一约4cm×4cm×3cm大小,质硬,呈环状浸润肠壁全周,活动度尚可,近端肠管轻度扩张。

术中诊断:降结肠肿瘤(高度疑癌),决定行降结肠肿物切除术。

沿降结肠旁沟剪开侧腹膜,游离降结肠及乙状结肠,找到并保护左输尿管,向上切开结肠系膜直至系膜根部。

自根部结扎切断肠系膜。

向下游离乙状结肠系膜和降结肠上段,分别距离肿瘤下方5厘米,上方5厘米处切断肠管,应用闭合器分别闭合降结肠及乙状结肠,移除切除肠管,断端分别加固缝合。

取上腹右侧横切口约8cm行横结肠双
腔造瘘,造瘘口血运良好,通畅无张力,可通过两横指,并妥善固定。

观察腹腔确切止血,固定降结肠及乙状结肠断端并置引流一枚于左下腹引出固定,术泰舒200ml冲洗术区。

逐层关腹,术毕。

1月29日,消化系统+四肢CT检查报告单影像表现:扫描摄及腹腔内小肠肠管扩张,肠腔内积液积气,结肠内可见粪块较多,肠间隙模糊,右下腹造瘘术后改变,左下腹引流术后改变,部分肠管术后改变。

诊断:小肠肠管扩张积液积气;部分结肠内粪块较多;右下腹造瘘术后改变;左下腹术后改变;胆囊体积饱满伴胆汁浓缩。

1月30日,病理图文报告单病理诊断:(降结肠)腺癌(肿物最大直径4.5cm)浸及深肌层,未浸及浆膜;双切端(-):肠系膜淋巴结未见癌累计0/7(-)。

1月30日,赵福印出院并转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后意见:去往哈尔滨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临床确认诊断:降结肠肿瘤、急性完全性肠梗阻、胆囊炎、胆总管扩张、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赵福印住院7天,期间发生医疗住院费24364.04元。

出院后医疗保险核销14231.69元,个人支付10132.35元。

1月30日转诊转院报告单显示,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疾病:结肿肿物切、横结肠双腔造瘘术后腹膜炎、残端瘘。

转诊原因及目的:转上级医院(哈医大一院)明确诊疗。

2018年1月30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急性腹膜炎将赵福印收入ICU病房。

入院时情况:主诉:肠梗阻术后4天,腹痛伴发热3天。

体温:37℃,脉搏:150次/分,呼吸:25次/分,血压:115/65mmHg,血氧94%一般状态较差,意识朦胧,浅表淋巴结无肿大,球结膜无水肿充血,睑结膜无苍白,口唇无法绀,颈静脉无明显充盈怒张,双肺叩诊浊音,听诊呼吸音粗糙,可闻及湿啰罗音。

心率150次/分,节律规整,未闻及病理性杂音。

腹部辅料在位,污秽,肠造瘘一处粪便引出,引流管一枚,粪便样物质,周围粪便样渗出。

双下肢无水肿。

于1月30日行剖腹探查术,手术记录:全麻满意后患者取平卧位,剖开原切口进腹,腹腔大量粪便涌出,大量温热稀释碘伏水(约10000ml)冲洗腹部,冲洗后见患者术中生命体征逐渐平稳,探查腹腔:脾窝、肝下、小网膜囊再次涌出大量粪便,再次冲洗吸尽粪便后,继续探查:大网膜粘连于前次手术造瘘口下方,分离粘连、还纳造瘘口,小肠粘连呈团,浆膜表面覆盖脓苔,多处小肠血运较差,散步紫黑色缺血点;胃脾无异常;结肠水肿、扩张较重,前次手术远断端(距回盲
部约1.2m乙状结肠处)见一直径约1.5cm肠瘘瘘口,持续有肠液及恶臭大便淌出,肠嵌夹闭待后续处理;余探查腹腔无异常。

决定行结肠次全切除、小肠造瘘术;自远断端拟行游离结肠系膜至回盲部,依次分段结扎切断左结肠动脉、结肠中动脉,回结肠动脉及其伴行静脉,切断距离回盲部约10cm小肠系膜,直线切割闭合器切断小肠,移除标本。

确切止血、温盐水冲洗腹腔后蘸干,小肠断端提出腹壁造瘘,腹腔留置引流管4枚,切口剔除已感染组织后全层关腹,减张缝线两枚。

术中输液3500ml出血量200ml尿量1200ml血浆400ml。

出院确定诊断:肠瘘;腹腔感染;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乙状XXX术后;双肺炎症;双侧胸腔积液;低蛋白血症;急性心肌梗死;血小板减少症;代谢性脑病。

2018年2月8日出院,出院时情况:一般状态较差,意识差,结膜稍水肿,眼睑略苍白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约
3.0cm,光反射迟钝,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方式:BIPAP,氧浓度:40%,双肺听诊呼吸音粗糙,可闻及湿罗音,心率正常,节律规整,腹部略膨隆,辅料在位,肠造瘘一处,已开瘘,术区敷料有大量渗出,腹腔引流管四枚,持续冲洗引流,手术切口上端黎氏管持续冲洗负压吸引,引流欠通畅,躯体浮肿,病理征阴性。

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住院监护治疗,继续抗感染、化痰、对症支持等治疗、血液净化治疗、加强气道护理,腹部外科随诊,必要时输血调整凝血功能。

赵福印住院9天,发生住院费166851.67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5465.91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449
4.69元,个人支付96891.07元。

2018年2月8日,赵福印转入市医院处继续治疗,以结肠肿瘤术后,腹腔感染收入重症医学科。

住院治疗799天,于2020年4月16日出院。

临床确认诊断:手术后肠瘘;腹腔感染;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低蛋白血症;贫血;胸腔积液;受压区压疮。

出院医嘱:继续对症治疗,病情变化门诊随诊。

住院期间赵福印支付住院费8800元。

住院期间,因赵福印家庭困难,赵福印女儿赵慧代赵福印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5月28日、8月26日向市医院借款合计40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市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赵福印按比例承担市医院垫付的医疗费,一、二审诉讼费由赵福印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市医院提出
的重新鉴定申请,剥夺了市医院的权利,损害了市医院的利益。

市医院主张为赵福印垫付的医疗费,应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比例由双方承担。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市医院另诉不当。

综上所述,市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伊春市第一医院、赵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7民终31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伊春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西繁荣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胡佩君,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福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赵福印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伊春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福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20)黑0717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
审理。

上诉人市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崔玉梅、被上诉人赵福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巩丽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市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赵福印按比例承担市医院垫付的医疗费,一、二审诉讼费由赵福印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市医院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剥夺了市医院的权利,损害了市医院的利益。

市医院主张为赵福印垫付的医疗费,应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比例由双方承担。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市医院另诉不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赵福印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赵福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赔偿医疗费188017元、伙食补助费34940元、营养费81500元、误工费80040元、护理费945120元、交通费7923元、复印费1208元、住宿费135元、残疾赔偿金208878.75元、养老院费用23800元、鉴定费8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680111元,市医院应赔偿1287220元;2.诉讼费由市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3日,赵福印因排便困难到市医院治疗,门诊检查以“肠梗阻”收入普外一科。

住院期间,2018年1月23日的消化系统+下腹部CT报告单影像表现:腹部肠管明显扩张积气,内可见气液平面,肝脏大小正常,肝实质内未见异常密度改变。

脾不大,外形光整,实质内密度均匀。

胆囊增大,周围毛糙,其内未见阳性结石。

胆总管扩张,约1.2CM。

胰腺形态大小密度正常。

双肾大小形态正常,密度均匀。

腹腔内未见积液。

腹膜后未见肿大淋巴结。

诊断:1.胆囊炎;2.胆总管扩张;3.腹部肠管明显扩张伴气液平面,考虑肠梗阻(梗阻部位在降结肠及乙状结肠交接区)。

同日,四肢+体部CT盆腔CT影像表现:扫描摄及腹腔内肠管明显扩张,肠壁未见增厚,肠腔内积液较多,肠间隙清晰,下腹未见积液,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影。

诊断:肠梗阻(梗阻部位在降结肠及乙状结肠交界区)。

1月25日,电子肠镜图文报告显
示镜下所见:降结肠,可见环周肿物,肠腔狭窄,镜身不能通过;乙状结肠,粘膜光
滑,血管纹理清晰,未见溃疡及赘生物;直肠,粘膜光滑,血管纹理清晰,未见溃疡及
赘生物。

诊断:降结肠肿物,取病理3块。

2018年1月26日11:50至14:00行“降结肠肿物切除+横结肠双腔造瘘术”。

手术经过:麻醉成功后,病人取平卧位,常规消毒铺巾。

取腹部左侧旁正中切口,长约15cm,切开皮肤,皮下组织,逐层进腹。

探查腹腔有约200ml腹水,盆腔脏器、肝脏等均未见异常。

大网膜及肠系膜根部未触及肿大淋巴结。

探查可见降结肠与乙状结肠交界处有一约4cm×4cm×3cm大小,质硬,呈环状浸润肠壁全周,活动度尚可,近端肠管轻度扩张。

术中诊断:降结肠肿瘤(高度疑癌),决定行降结肠肿物切除术。

沿降结肠旁沟剪开侧腹膜,游离降结肠及乙状结肠,找到并保护左输尿
管,向上切开结肠系膜直至系膜根部。

自根部结扎切断肠系膜。

向下游离乙状结肠系膜
和降结肠上段,分别距离肿瘤下方5厘米,上方5厘米处切断肠管,应用闭合器分别闭
合降结肠及乙状结肠,移除切除肠管,断端分别加固缝合。

取上腹右侧横切口约8cm行
横结肠双腔造瘘,造瘘口血运良好,通畅无张力,可通过两横指,并妥善固定。

观察腹
腔确切止血,固定降结肠及乙状结肠断端并置引流一枚于左下腹引出固定,术泰舒200ml,冲洗术区。

逐层关腹,术毕。

1月29日,消化系统+四肢CT检查报告单影像表现:扫描
摄及腹腔内小肠肠管扩张,肠腔内积液积气,结肠内可见粪块较多,肠间隙模糊,右下
腹造瘘术后改变,左下腹引流术后改变,部分肠管术后改变。

诊断:小肠肠管扩张积液
积气;部分结肠内粪块较多;右下腹造瘘术后改变;左下腹术后改变;胆囊体积饱满伴
胆汁浓缩。

1月30日,病理图文报告单病理诊断:(降结肠)腺癌(肿物最大直径4.5cm),浸及深肌层,未浸及浆膜;双切端(-):肠系膜淋巴结未见癌累计0/7(-)。

1月30日,
赵福印出院并转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后意见:去往哈尔滨上级医院继
续治疗。

临床确认诊断:降结肠肿瘤、急性完全性肠梗阻、胆囊炎、胆总管扩张、急性
弥漫性腹膜炎。

赵福印住院7天,期间发生医疗住院费24364.04元。

出院后医疗保险核销14231.69元,个人支付10132.35元。

1月30日转诊转院报告单显示,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疾病:结肿肿物切、横结肠双腔造瘘术后腹膜炎、残端瘘。

转诊原因及目的:转上级医院(哈医大一院)明确诊疗。

2018年1月30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急性腹膜炎将赵福印收入ICU病房。

入院时情况:主诉:肠梗阻术后4天,腹痛伴发热3天。

体温:37℃,脉搏:150次/分,呼吸:25次/分,血压:115/65mmHg,血氧94%一般状态较差,意识朦胧,浅表淋巴结无肿大,球结膜无水肿充血,睑结膜无苍白,口唇无法绀,颈静脉无明显充盈怒张,双肺叩诊浊音,听诊呼吸音粗糙,可闻及湿啰罗音。

心率150次/分,节律规整,未闻及病理性杂音。

腹部辅料在位,污秽,肠造瘘一处粪便引出,引流管一枚,粪便样物质,周围粪便样渗出。

双下肢无水肿。

于1月30日行剖腹探查术,手术记录:全麻满意后患者取平卧位,剖开原切口进腹,腹腔大量粪便涌出,大量温热稀释碘伏水(约10000ml)冲洗腹部,冲洗后见患者术中生命体征逐渐平稳,探查腹腔:脾窝、肝下、小网膜囊再次涌出大量粪便,再次冲洗吸尽粪便后,继续探查:大网膜粘连于前次手术造瘘口下方,分离粘连、还纳造瘘口,小肠粘连呈团,浆膜表面覆盖脓苔,多处小肠血运较差,散步紫黑色缺血点;胃脾无异常;结肠水肿、扩张较重,前次手术远断端(距回盲部约1.2m乙状结肠处)见一直径约1.5cm肠瘘瘘口,持续有肠液及恶臭大便淌出,肠嵌夹闭待后续处理;余探查腹腔无异常。

决定行结肠次全切除、小肠造瘘术;自远断端拟行游离结肠系膜至回盲部,依次分段结扎切断左结肠动脉、结肠中动脉,回结肠动脉及其伴行静脉,切断距离回盲部约10cm小肠系膜,直线切割闭合器切断小肠,移除标本。

确切止血、温盐水冲洗腹腔后蘸干,小肠断端提出腹壁造瘘,腹腔留置引流管4枚,切口剔除已感染组织后全层关腹,减张缝线两枚。

术中输液3500ml,出血量200ml,尿量1200ml,血浆400ml。

出院确定诊断:肠瘘;腹腔感染;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乙状XXX术后;双肺炎症;双侧胸腔积液;低蛋白血症;急性心肌梗死;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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