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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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生产第一原则,防患于未然,实现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二)依法追究责任,不论事故的性质和后果,都应当查明责任,依法追究;
(三)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分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倡导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协商解决纠纷是首选,诉讼解决纠纷是补充;
(五)加强事故责任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结果。
第四条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二章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事故发生单位:指安全事故发生的场所或者具有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的单位。
(二)事故直接责任人:指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等。
(三)事故间接责任人:指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者其他责任主体在安全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四)事故相对责任人:指事故发生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与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之间具有事故相对责任关系的单位、个人。
第六条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
(一)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
(二)追究事故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追究事故相对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事故调查:及时组织专业调查人员进行安全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二)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追究: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等。
(四)纠纷解决: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相关纠纷。
(五)责任公示:对事故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进行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结果。
第八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及时开展,不得迟延。
(二)证据确凿原则:责任追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追究的事实和责任。
(三)依法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范围。
(四)公开公正原则: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四章行政责任追究
第九条事故直接责任人在安全事故发生中履职不力,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十条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当受到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或者撤职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直接责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间接责任人在安全事故发生中负有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责任,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不合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事故间接责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事故责任主体有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认真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办案,提请审查起诉。
第六章民事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事故相对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利益受损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帮助,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章纠纷解决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八章责任公示
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进行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故责任主体的名称、单位性质、主要负责人;
(二)责任追究的过程和结果;
(三)责任追究的具体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结果公示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 [生效日期] 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模版,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