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社会法理究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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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类 发 展 至 今 已经 形 成 了 在 特 定 物 质 资 料 的 生 产 活 动 基 础 上 , 人 群 组 成 的 、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交 往 为 纽 由 以 带 的 、 文 化有 组织 的 系统 , 在经 济 、 治 、 化 、 有 即 政 文 社 会 等 诸 多 领 域 的 交 往 系统 在 这 里 . 社 会 ” 即是 与 经 “ 济 、 治 、 化 并列 的 。 不 包含 人 们在 经 济 、 治 、 政 文 且 政 文 化 领 域 的 交 往 系统 果 说 古 代 “ 会 ” 这 一 系统 尚很 如 社 单 一 的 话 ( 要 表 现 为 贫 困 人 群 对 解 困 的 诉 求 ) 那 么 主 , 到 了近 现 代 , 社 会 ” “ 已逐 步 扩 展 为 扶 助 弱 势 群 体 、 进 增 社 会 公 益 、 护 社 会 安 定 的 大 系 统 . l3  ̄ 们 现 在 所 维 [(- 我 p6 说 的 “ 会 建 设 ” 的 “ 会 ” 指 这 一 系 统 社 ② 社 就 社 会 系 统 与 经 济 、 治 、 化 等 系 统 的运 行 与 国 家 政 文 统 治 的运 行 往 往 是 一 体 的 。 家 作 为 统 治 阶 级 的 工 具 . 国
至 一 些 新 的 社 会 力 量 就 会 推 翻 旧 的 国 家 . 建 立 新 的 国
家 这 种 社 会 与 国 家 的 对 立 和 斗 争 状 况 在 垄 断 前 资 本
主 义 那 里 表 现 得 比 较 明 显 , 此 。 克 思 在 《 兰 西 内 对 马 法 战 》 指 出 : 民众 的 贫 困 , 卑 鄙 无 耻 的 骄 奢 淫 逸 的 景 中 “ 在
学、 宪法 学
一
社会领域 政府 责任 的基础和 根据
公 众 离 开 这 个 社 会 甚 至 采 取 激 烈 手 段 推 翻 这 个 社 会 去
本 世 纪 以来 .行 政 问 责 制 已 经 在 中 国 政 界 逐 步 推 开 . 越 来 越 受 到 重 视 q 逐 步 法 制 化 从 社 会 领 域 来 并 ) 且 看 . 政 问责制 的形成是有 着深厚 基础 和现 实根据 的 。 行 这 里 的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 ” 政 府 的 社 会 责 任 . 国 家 责 是 是
象 对照下 . 得格外 刺 目 显 看 来 高 高 凌 驾 于 社 会 之 上 的 国 家 政 权 . 际 上 正 是 这 个 社 会 的 大 耻 辱 . 一 切 龌 龊 实 是 事 务 的 温 床 ‘ 社 制 度 将 把 靠 社 会 供 养 而 又 阻 碍 社 公 会 自 由发 展 的 寄 生 赘 瘤 — — ‘ 国家 ’ 今 所 吞 食 的一 切 迄 力 量 归 还 给 社 会 肌 体 ” 产 阶 级 革 命 “ 反 对 国 家 本 无 是 身 、 个 社 会 的超 自然 的怪 胎 的革 命 ” “ 为 了 粉 碎 这 这 ,是 个 阶 级 统 治 的 凶 恶 机 器 本 身 而 进 行 的 革 命 。 公 … 社 — — 这 是 社 会 把 国 家 政 权 重 新 收 回 .把 它 从 统 治 社 会 、 迫 社 会 的力 量 变 为社 会 本 身 的 生命 力 : …这 是 压 … 人 民 群 众 获 得 社 会 解 放 的 政 治 形 式 . 这 种 政 治 形 式 代
公 共 瞥 提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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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州大 学 ,福 建 福 州 3 0 0 ; 2辽 宁 公 安 司 法管 理 干 部学 院 ,辽 宁 沈 阳 1 0 6 ) 1 福 5 18 10 1
收稿 日期 :2 0 — 7 0 0 9 0 —8
作者 简 介 :汤黎 虹 ( 一 ) 男, 宁抚 顺 人 , 州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国 商业 法 研 究 会 社会 法制 专业 委 员会 主任 委 员 , 』 , 辽 福 中 研 究方向为社会法学、 济法 学、 经 行政 法 学 ; 吉 宁 , , 李 男 吉林 长春 人 , 宁 公 安 司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副教 授 , 究 方 向 为 法 理 辽 研
摘
要 :在 社 会 领 域 .政 府行 政 责 任 是 国家 与 社 会 对 立 统 一 关 系的 体 征 ,是 国家 社 会 职 能 法 律 化 的社 会 义务 。行
政 问 责制 是 社会 体 制 法律 化 的 必 然 结 果 。其 中 .政 府 社 会 责 任 被 法 律 化 为 必 须 履 行 的 社 会 义 务 ,社会 体 制 中 主体 的权 利 ( )义 务 ( 任 ) 的运 行 都 成 为 法律 化 的 结果 ,为 实现 这 一 法 律化 的要 求 ,行 政 问责 制便 成 为 必 然 。 力 责 关 键 词 :社 会 责任 ;社 会 义务 :法 律 化 ;行 政 问责 制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0 7 8 D (0 0 l 0 0 — 5 0 _ 2 7 2 1 )O 一 0 1 0 中 图分 类 号 :D 3 . 6 0,
与 社 会 对 立 统 一 关 系 的 体 征 .是 国 家 社 会 职 能 法 律 化 的社会义 务。 ( 政 府 社 会 责 任 的 形 成 缘 于 国 家 与 社 会 的 对 立 一 统 一 性
建 立一个新 社会 : 果社会 公众之 间受 益关 系不公 正 , 如 也 会 有 一部 分 社会 公 众 反 对 这 个社 会 或 离 开 这 个社 会 , 么 。 个 国家 赖 以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社 会 就 出 现 了 危 那 这 机 . 会 与 国 家 的统 一 性 就 有 可 能 被 斗 争 性 所 代 替 , 社 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