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研究所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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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研究所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所务公开,强化基层民主监督职能,参照《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招待费,是指本所在开展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中需要合理开支的各种接待费用等。
第三条招待费必须纳入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本着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招待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所内的有关制度。
第四条所长每年年初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上年度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传达。
第五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职代会对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所。
第七条对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职代会有权督促其改正,并可依据有关程序,保留其直接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权力。
第八条本所各部门、各单位有关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参照本制度规定,年底向本部门职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