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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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调整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审[2014]2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03.04
【实施日期】2014.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环境保护部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14]29号)
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申请〈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复核的函》(甬轨指函〔2013〕2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以《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65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现工程发生变更,主要变更内容有:1处停车场位置北移,高架段部分区间线路调整,最大偏移量110米。
地下段线路最大偏移量56米,相应车站、风亭、冷却塔位置发生变化。
取消1处地面车站。
运营期列车编组及对数增加。
1处主变电站位置调整。
变更后工程起于高桥西站,止于天童庄站,线路全长22.40公里,其中地下线长15.07公里,地面线长1.04公里,高架线长5.98公里,过渡段长0.31公里。
设20座车站,其中地下站15座,高架站5座。
设停车场1处,车辆基地1处。
设主变电站2处。
变更后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宁波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项目变更后的方案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依据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