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宗委关于印发《全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二十年和三十年工作人员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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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宗委关于印发《全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二十年和三十年工作人员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宗委
•【公布日期】2012.05.29
•【字号】鄂民宗发[2012]40号
•【施行日期】2012.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民宗委关于印发《全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二十年和三十年工作人员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民宗发[2012]4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各县市区民宗局:
《全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二十年和三十年工作人员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全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二十年和三十年工作人员评选表彰实施方案为表彰长期在民族宗教工作岗位上勤勉敬业、默默奉献的干部,省民宗委决定,对凡在民族宗教工作岗位上工作二十年(含)以上的干部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充分发挥民主,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通过对长期在民族宗教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默默无闻工作满30年和
满20年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达到肯定先行者、鞭策后来者的目的,更好地激励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以受表彰人员为榜样,继续保持优良传统,立足岗位,锐意进取,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创先争优意识,为开创我省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贡献力量。

二、评选范围
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从事民族宗教工作满30年和满20年的干部。

其中,已故人员不追授;受党纪、政纪处分者不列入表彰范围。

三、资格条件
(一)从事民族宗教工作时间,指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直接从事民族宗教工作,或在不单设民族宗教工作机构的统战、民宗工作部门累计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时间,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由干部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予以确认。

从事民族宗教工作时间的计算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含退休时间。

(二)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学习后又回到民族宗教工作岗位的,其从事民族宗教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三)因正常调动而离开民族宗教工作岗位,后又回到民族宗教工作岗位的,其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时间可以分段累加计算。

四、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遵守推荐条件,以组织认定为准。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从事民族宗教工作20年和30年工作人员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对推荐人员严格把关,严格按规定操作。

推荐评选工作,经县级民宗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各市州民宗部门审核同意,汇总后报省民宗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推荐的对象以适当形式(省民宗委门户网站、民族大家庭杂志等)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
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二)认真作好评选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从事民族宗教工作20年和30工作人员的评选推荐工作,应以正式文件报送,并附《湖北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批表》和《湖北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二十年荣誉证书审批表》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A4纸仿宋小四号字打印,审批表下载地址:省民宗委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均一式2份,推荐人选附2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及推荐材料(约1500字左右,A4纸仿宋三号字打印,要求事迹准确,手续齐全,加盖公章),于2012年7月15日底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批表及推荐材料的电子版,可发送邮件至:****************。

联系人:苏金华、周妮娜;联系电话:************;传真************。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省民宗委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省民宗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委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

各级民宗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六、奖励办法
对从事民族宗教工作20年、30年人员发放荣誉证书以资鼓励,并适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省民宗委负责。

《湖北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和《湖北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二十年荣誉证书》由省民宗委统一制发。

附件:1.湖北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批表
2.湖北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二十年荣誉证书审批表
附件1
湖北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批表
附件2
湖北省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二十年荣誉证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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