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推荐五篇)[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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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0〕1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包括松材线虫病),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干旱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四条森林综合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人保财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
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
5日内(桉树5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15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第六条人保财险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验。
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人保财险公司应承担差旅费、外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方法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的森林火灾,县人保财险支公司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害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县人保财险支公司牵头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害面积进行理赔。
第九条森林火灾以外的其他林木灾害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
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
具体方法是:
1.确定保险森林灾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包括受灾对象、受灾地块小班、受灾面积。
2.在确定的受灾区域或地块小班内,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林分、树龄以及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对应赔付比例,确定损失率,计算灾害损失赔付额。
第十条现场勘验后,人保财险公司应组织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查勘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确认。
如有争议,由人保财险公司组织具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法定资格的3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如仍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现场查勘无效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查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查勘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公正的。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程》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
第十三条受害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100%时,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害面积。
当灾害损失率达到100%时,人保财险公司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赔偿处理。
(一)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90%
(二)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亩。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10亩)
(三)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提交如下索赔资料:被保险人索赔申请、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林木权属证明、银行帐户。
对于被保险人无法前往申请理赔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进行
理赔服务,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但赔偿协议书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
第十五条森林保险实行限时赔付制度。
各地人保财险县级分支机构在完成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
达成协议后公示七日,公示后无疑义的,保险人在十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如未能在灾害发生后60日内达成赔偿协议的,按双方可确定的面积先行赔付。
如发现被保险人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颁布起试行。
《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林综〔2009〕59号)和《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的补充意见》(闽林综〔2009〕141号)有关理赔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森林综合保险理赔规程
森林综合保险项目理赔操作规程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根据相关保险方案、保费补贴、操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森林综合保险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森林综合保险项目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保险条件
第三条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应履行相关保险责任和服务义务。
1、保险标的: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
2、保险金额:以亩为单位,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
总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林地面积乘以每亩保险金额。
3、保险费率。
4、保险期限:一年。
5、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条款中载明的保险责任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推定死亡的。
在保险期间内,为了防止和减少保险责任直接对保险标的的危害,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而导致
的保险标的死亡或推定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章理赔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四条理赔工作原则:理赔工作坚持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工作原则,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履行赔偿责任,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操作便捷,及时主动的提供优质、高效、快速的理赔服务。
第五条出险报案
保险人应公布统一的报案电话,全年365天24小时接受报案;在接到客户出险报案后,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分户)名称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记录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报损数量(亩)、报损金额、报案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和报案服务单,同时告知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或调度查勘管理岗安排现场查勘。
第六条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应第一时间对保险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保单信息、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间、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已交费等等,确认后应携带必备的查勘工具赴出险位臵进行现场查勘。
由于保险人保险责任损失认定的专业技术和力量不足,保险人可以委托国家相关技术部门为森林保险事故发生后查勘受灾面积和确定损失程度的技术参考部门,保险人协助被保险人做好收集事故现场的影像资料及有关实物证据等工作。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责任、查勘技术、损失面积、损失程度和估损金额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予以认定,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灾害事故,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设立观察期,观察期的时间由承保公司与林业等技术部门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8个月。
观察期结束后进行二次查勘,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第七条收集单证
被保险人索赔需提交完整的索赔单证,保险人应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所需单证项目,并要求被保险人在告知单签字确认,所需单证包括:
(一)保险单正本、投保清单、保险凭证;
(二)出险通知书和损失清单;
(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还应提供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索赔单证中,森林火灾索赔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开具的火灾证明,森林有害生物造成的灾害索赔应提供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开具的灾害证明,其他自然灾害索赔应提供当
地气象部门开具的灾害证明。
第八条单证审核
赔案资料由保险人收集、审核。
在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索赔清单提交索赔资料5个工作日内,保险人还需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充资料清单。
超过期限视为索赔资料齐全,保险人不得以索赔单证不全为由拒赔或延长理赔期限。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九条预付赔款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后(定损金额超过100万元),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的,但暂无法确定树木死亡比例的,由被保险人书面申请,经政府林业部门确认后,保险人根据估计保险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
第十条赔款支付
案件核赔通过后,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赔款支付相关工作。
在取得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涉及多个农户损失的,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算清单后,在10 日内支付赔款,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
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被保险人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
杜绝通过虚假赔案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杜绝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农业保险赔款的行为。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确保理赔结果公开,赔款及时、足额支付。
对于理赔支付结果,应该在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所属林业局、保险标的、投保数量、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赔款金额以及保险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日。
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保险公司应积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公示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二条理赔回访。
省级公司客服部门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3%)集中进行回访。
(一)回访内容。
受访人姓名、受访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联系电话号码、被保险人今年是否得到森林保险的理赔款了、被保险人今年的赔款总额是多少、理赔是否公示、理赔款确认表是否签字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提供卡折信息等内容。
(二)对一些特殊情况以及大户应该现场回访,对一些林户代表以及基层林业组织反应的情况及时处理。
对于回访中,客户反应的问题应分类处理,给予详细解答;对于客户反应的问题属实的,应给予解决处理;对于存在虚假理赔、骗取理赔款、截留挪用的,要追回理赔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省级公司根据回访电话接通率、农户知情率、赔款准确度、农户满意率等指标作为评价、考核各地市级公司的依据。
第十三条归档
案件结束后,保险人要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包括投保资料、承保资料、理赔资料等相关材料以备审核和查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省级公司按照以上规程开展森林综合保险业务。
如有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规定与本指引有冲突的,按照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篇: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分散林业经营风险,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灾后自救能力,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林业相关技术规程和森林保险政策规定,特制定《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甘肃省境内政策性森林保险产品因灾害而发生的勘查定损理赔工作。
第三条森林保险理赔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程》保险责任包括:火灾、暴雨、沙尘暴强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干旱和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害、虫害)等。
在保险期限内,政策性参保林地因上述灾害所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界定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政策性森林保险规定保额)负责赔偿。
第五条投保人应在灾害发生后3个工作日(72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并做好受灾面积估算定损及相关材料准备。
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根据投保人估算受灾面积确定勘查定损等级,组织开展勘查定损工作。
林木损失清晰的,承保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5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30-90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
第六条承保公司根据所确定的查勘定损等级,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派出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
林业部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拟定外派人员及专家名单,并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勘验工作,并自觉接受承保公司监督人员监督;技术人员及专家相关费用由承保公司承担。
第七条参保单位发生灾害报案后,根据受灾面积来确定勘查定损等级,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由所属单位上级部门对受灾面积进行协调勘查定损(省直单位由省森林保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勘查定损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Ⅰ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下(含100亩)的,承保公司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
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二)Ⅱ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含300亩)的,承保公司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三)Ⅲ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300亩以上的,承保公司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第八条森林灾害查勘定损分为不可抗力森林灾害及其他林木灾害。
保险森林受损范围应以受保森林小
班为依据,即在受保森林小班所确定的四至界线范围内进行受损森林的面积调查。
确定受损面积时,均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或者采用实测方法确定受损面积。
承保公司如对勾绘面积的准确性有疑义,也可采用遥感技术、GPS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重新确定。
(一)受保森林小班全面发生森林灾害时,受损森林面积与受保森林小班面积一致,以保单上的投保面积为准,不再对受损森林面积进行调查。
(二)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损面积进行理赔。
(三)受保森林小班局部发生森林灾害时,在受保森林小班范围内,需进行现场查勘确定受损森林面积。
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
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
具体方法是:1.确定区域范围,受损对象、受损小班、受损面积。
2.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勘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保公司提供现场勘察报告,并附现场地形图。
第九条各森林灾害类型损失林木认定标准
(一)森林火灾损失林木认定标准
过火地块和救火损毁林木地块为森林火灾受灾范围,受损范围的面积为森林火灾面积。
在受损范围内分别按烧毁、烧死、烧伤、未烧伤、救火损毁的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后计算受损比率。
烧毁木:林木树冠全部烧焦,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的,为烧毁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烧死木:林木树冠2/3以上被烧焦,或树干形成层2/3以上被烧坏(呈棕褐色),树根烧伤严重,林木已无恢复生长可能,采伐后尚能做用材的,为烧死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烧伤木:林木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上保留一半以上未烧伤,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为烧伤木,以统计损失株数作为火灾损失程度认定依据。
未烧伤木:林木树冠未被烧,树干形成层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被伤害,为未烧伤木,不作为损失林木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救火损毁木:因开辟通道、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导致林木损毁的,按100%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二)林业有害生物损失林木认定标准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于森林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昆虫、鼠、兔类种群及有害植物的流行或猖獗危害,造成林木受损或死亡的现象。
初步进行损失评估后设置30-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7天内完成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1.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分为原发性灾害及突发性(爆发性)灾害两种。
林业有害生物原发性灾害:原林区已有发生,并列入该林区重点防治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爆发性)灾害:(1)原林区未大面积发生,尚未列入该林区重点防治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传染、运输等方式)进入林区,并造成灾害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林业有害生物原发性灾害导致保险林木损毁死亡,林分受害程度按照防治前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的分级,分级标准为轻微、中度、重度。
受害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损失程度按5%计算。
受害程度未达到中度标准的,不予定损;林木受害后按要求必须全部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
3.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灾害导致保险林木损毁死亡,林分受害程度按照防治前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的分级,分级标准为轻微、中度、重度。
受害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损失程度分别按5%、10%计算。
受害程度未达到中度标准的,不予定损;林木受害后按要求必须全部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
损失程度中度:针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21%-50%;阔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31%-60%;树干、树梢虫害被害率21%-40%;蛀干害虫被害株率6%-15%;树木病害鼠害受害株(梢)率21-30%,林木死亡株率10-20%。
损失程度重度:针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51%以上;阔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61%以上;树干、树梢虫害被害率41%以上;蛀干害虫被害株率16%以上;树木病害鼠害受害株(梢)率31%以上,林木死亡株率21%以上。
4.发生松材线虫病等检疫性灾害,必须全林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
5.上年已经赔付过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同一林区次年保险期间不得重复赔偿。
(三)暴雨、暴雪、大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雨雪冰冻损失认定标准
在受损林地内,应分别按腰折、倒伏、翻蔸、断稍、冻死、劈裂、爆裂、流失、掩埋的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因暴雨、暴雪、大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雨雪冰冻等灾害造成林木损失后,抽取临近同条件的林班,采用样方或样带等调查方法调查抽样小班亩株数后确定受损林木合计面积。
腰折木:林木树冠以下部分被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倒伏木:林木被压弯倒伏在坡面上,影响正常生长的,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翻蔸木:林木被连根拔起,根系完全离地或根系严重扯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断稍木:林木主梢被风力、重力等外力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冻死木:林木主梢被冻死影响林木成活,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劈裂木:林木主干如被劈似的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爆裂木:林木因灾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流失木:林木被水力、风力、泥石流等外力带走,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掩埋木:林木被泥沙等物质所掩埋,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四)干旱损失认定标准因干旱致使林木死亡的地块为受灾范围,受灾范围的面积为受损面积。
其中:树梢干枯,不能萌发新叶的林木为受灾林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阔叶树树叶脱落、针叶树树梢1/3以上树叶变干或树叶失水变黄的林木,雨季来临时,仍不能萌发新叶的林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损失株数确定后,抽取临近同条件的林班,采用样方或样带等调查方法调查抽样小班亩株数后确定受损林木合计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