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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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的,如纳礼⼊律,法律的儒家化⾊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律⾮常重要,主要是刑事⽅⾯的规定;其次,从⽴法和⽴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法上重在对⽐。
【本章知识要点】:
1.两晋时期纳礼⼊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的表现。
3.《新律》
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较,在哪些⽅⾯有了重⼤改变?
5.《晋律》
6.《晋律》与汉、魏律的⽐较。
7.《北魏律》
8.《北齐律》
9.这时期在⽴法上的主要成就。
10.⼋议
11.官当⼊律
12.准五服制罪
13.重罪⼗条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
16.清议禁锢
17.三省制度的发展
18.登闻⿎
19.死刑复奏制
第⼀节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个⼤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明与汉⽂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三国时期的⽴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
什么是“纳礼⼊律”?
“纳礼⼊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
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确实施,⽽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
礼是律产⽣和执⾏的依据。
第三,两晋⽴法以“⼋议”⼊律,官当⼊律等⽅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
这些⽴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疑难解析】:
律学在魏晋时期对中国法律科学的发展起了什么作⽤?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的⼀般论述,⽽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
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法
所接受,从⽽促进了法制的发展。
第⼆节⽴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三国时期,魏、蜀、吴都有⽴法活动,但以魏的《新律》对后世影响最⼤。
它以⼠⼋编的体例使律典更能完整的发挥治理国家、社会的功能。
同时,《刑名》具⾸,反映出法典编纂的进⼀步科学。
在刑罚上,⾁刑的进⼀步废除及刑罚残酷程度的减轻,标志着新五刑制度的成型。
“⼋议”⼊律则体现了儒家等级思想在法律制定中的表现。
⼆、两晋时期的⽴法有《晋令》、《晋故事》和《晋律》,以后者最为重要。
《晋律》的制定反映出这时期在⽴法上,法律概念进⼀步规范、准确;体例编制进⼀步科学;以五服制罪为标志,礼律的结合进⼀步完善。
三、南北朝时期的⽴法以北朝最为重要。
它的主要⽴法为《北魏律》、《北齐律》。
《北齐律》的内容反映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四、这时期的⽴法成就表现在:法律形式⽇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趋科学;刑罚制度⽇趋规范;法律概念⽇趋准确;礼律⽇趋融合。
【概念辨析】:
1.《新律》:
是魏明帝时命陈群、刘劭等⼈参酌汉律修订⽽成,共⼗⼋篇。
魏《新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对汉律都有所发展,它改汉律的《具律》为《刑名》,列于律⾸;使《刑名》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总则的功能。
魏《新律》是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
2.《晋律》
⼜称《泰始律》。
是贾充、杜预等⼈参酌汉、魏律编修的,于晋泰始完成、颁布的⼀部法律。
它⼀共有⼆⼗篇,在体例、条款的设置上较《新律》更为适当,⽤词更为恰当。
在“纳礼⼊律”思想的指导下,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条款,礼与律⽔乳交融,使其成为中国第⼀部儒家化的法典。
3.《北魏律》
⾃北魏初期即开始制订法典,⾄孝⽂帝太和年间才最终完成《北魏律》⼆⼗
篇。
由于北魏君⾂重视法律,⼜经过崔浩、⾼允等律学家⼀个世纪的改订,使得《北魏律》能够综合⽐较、取宏⽤精,冶汉魏律于⼀炉,开北朝诸律之先河。
4.《北齐律》
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篇,条⽂简约、体例合理。
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创“重罪⼗条”列于律中。
北齐律完成了⾃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简的变⾰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来。
【疑难辨析】:
1.《新律》与汉律⽐较发⽣了那些变化?
第三节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刑事法律⽅⾯:(1)儒家等级思想观念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如“⼋议”⼊律、官当⼊律、“准五服以制罪”;(2)维护儒家
提倡的封建礼教,如重罪⼗条的设⽴。
(3)刑罚制度的体系化,如限制族刑、减少⾁刑、酷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等等。
⼆、⾏政管理与制度⽅⾯:(1)维护⼠族统治,如选官实⾏九品中正制、设⽴清议禁锢之科;(2)机构设置上,随着皇帝对⾏政辅助机构重⼼的转移,三省制逐渐成型。
在地⽅机构设置上,形成州、郡、县三机体制,地⽅长官具有军事⾸长的性质。
三、民事经济⽅⾯:(1)婚姻制度上⼠族、庶族有别,良贱不婚;(2)经济⽅⾯主要集中在⼟地制度上:魏的屯⽥制、两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等。
【概念辨析】:
1.服制:
是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斩衰,(2)齐衰,(3)⼤功,(4)⼩功,(5)缌⿇。
我国古代通过五等服制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2.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魏⽂帝采纳陈群的建议,实⾏九品中正制(⼜称“九品官⼈法”)。
由州郡的⼤中正、⼩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的⼠⼈,根据其家庭出⾝、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下任官。
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收归中央,并结合门第、德才、舆论多⽅⾯考察应选者,选任标准较为全⾯。
但是在选才⽤⼈标准上往往偏重家世门第,流弊甚⼤。
⾄隋朝,该制度被较为公正的科举制所取代。
3.重罪⼗条:
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为,概括总结为反逆、⼤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条”。
“重罪⼗条”进⼀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权、夫权的维护。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疑难分析】:
什么叫“准五服以治罪”?
“准五服以治罪”为晋律⾸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其⽬的在于峻礼教之防。
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尊长杀伤卑幼,亲等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有些犯罪,如亲属相盗,则是亲等越近定罪越轻。
第四节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中央司法机构名称上的变化:由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廷尉发展到北周的秋官⼤司寇,最后到北齐的⼤理寺。
从魏开始,中央设律博⼠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
⼆、地⽅司法机构有州、郡、县三机构成。
⾏政长官兼理司法。
三、诉讼制度上“登闻⿎”直诉制度出现。
四、审判制度⽇趋完备,死刑复奏制度出现。
【概念辨析】:
1.⼤理寺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理,⾄秦朝以后⼀般称廷尉。
北齐改廷尉为⼤理,并扩建其机构为⼤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为主官。
2.登闻⿎
晋武帝时,在朝堂外或都城内设登闻⿎,百姓可以击⿎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以平反冤抑。
此后历代相承,成为我国古代⼀种直诉制度。
3.测罚
南朝《梁律》⾸定测罚之制。
凡在押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
具体作法是,断绝犯⼈的囚粮,迫使其招供,三⽇以后才允许进⾷。
【课堂练习】:
⼀、名词解释:
1.“纳礼⼊律”
2.《新律》
3.《晋律》
4.《北魏律》
5.《北齐律》
6.《张杜律》
7.《服制》
8.“准五服以制罪”
1.重罪⼗条
10.九品中正制
11.⼤理寺
12.登闻⿎
13.测罚
⼆、简答题:
1.魏《新律》⽐汉《九章律》有哪些发展?
2.与汉、魏律相⽐,《晋律》有哪些特点?
3.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5.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1.简述魏晋时期律学兴盛对法制的影响。
2.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开始享有哪些减免刑罚的特权?
3.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变⾰的积极成果。
三、论述题: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的主要内容。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课堂练习答案】:
⼀、简答题:
6.《张杜律》:
《晋律》制定完成后,该律由张斐、杜预两⼤律学家为之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天下,注释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故《晋律》⼜称“张杜律”。
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使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更加规范、明确,并且他们的法律解释⽅法开创了律疏并⾏的先河。
其余见【概念辨析】。
⼆、简答题答案:
1.魏《新律》⽐汉《九章律》有哪些发展?
魏《新律》是由陈群等参酌汉律修订⽽成的,但是较汉律⼜有许多改进和发展。
⾸先《新律》增加了许多篇⽬。
全律⼗⼋篇,将刑事条款尽⼊律中,基本解决了汉律“篇少则⽂荒,⽂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
其次,体例更加科学化,《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由律⽂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真正起到“总则”的作⽤。
再次,改⾰刑制,使之更加规范化。
《新律》把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杂抵罪七种,将汉代繁杂的
刑罚种类予以简单化;并减轻某些刑罚,废除投书弃市,限制缘坐范围等。
2.与汉、魏律相⽐,《晋律》有哪些特点?
《晋律》是由贾充、杜预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成的。
颁⾏之后⼜经张斐、杜预注释,律⽂与注释合为⼀体,具有同样的法律效⼒。
与汉《九章律》、魏律(即《新律》)相⽐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的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例如对故意、过失、谋、群、赃等这些关键性的法律术语都有准确的说明和界定。
并且《晋律》还⾸次严格区分了律与令的界限,这也是对魏律的⼀⼤改进。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晋律》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律之⾸,进⼀步加强它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
(3)礼法合流进⼀步完善。
《晋律》⾸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赎、杂抵罪和罚⾦五种,每⼀种⼜细分为数等。
3.简述《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北齐律》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主持编纂完成,其主要特点有⼆:其⼀,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北齐律》分为⼗⼆篇,全律共九百四⼗九条,较六⼗篇的汉律,⼗⼋篇的魏《新律》,⼆⼗篇的《晋律》、《北魏律》都⼤为简省。
其⼆,进⼀步改⾰法典体例,省并篇⽬。
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篇,称为名例,冠于律⾸增强了整部法典的科学性。
改《北魏律》的宫卫律为禁卫律,增加违制律。
其三,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礼法结合。
《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条”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
《北齐律》条⽂简明、篇章合理,完成了⾃汉代以来封建法典由繁⾄简的改⾰过程。
隋朝统⼀全国以后,没有采⽤北周的《⼤律》,⽽采⽤《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开皇律》,就是因为北齐律的规制更科学、更成熟。
隋《开皇律》和后
来的唐律,皆采⼗⼆篇的体例,并以名例律开篇;《北齐律》的五刑制度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定型奠定了基础;其“重罪⼗条”被稍加变⾰,改为“⼗恶”为隋唐以后历朝所沿袭。
4.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主要发⽣了两⽅⾯的变化:
其⼀是《名例律》的形成。
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律》。
《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将其从其他篇⽬中提取出来置于篇⾸,使法典的总体结构趋于合理。
其⼆是律典的篇⽬趋于简约。
汉律以《九章律》为核⼼,加上《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有六⼗篇之多。
⾄魏《新律》删繁就简,全律⼗⼋篇;《晋律》、《北魏律》均为⼆⼗篇;《北齐律》最后确⽴了⼗⼆篇的体例,完成了⾃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简的改⾰历程。
此后的隋唐律,都沿⽤了⼗⼆篇的体例。
5.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朝代更迭频繁、战祸连绵;但是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度重视,使得这时期在⽴法⽅⾯取得了可观的历史成就。
其主要⽴法成就⼤略体现在以下五个⽅⾯:
(1)礼律⽇趋融合。
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法。
⼋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条,这些都是儒家礼制的法律化。
(2)封建法律形式⽇益完备。
严格区分了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3)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以《名例律》开篇的精当的⼗⼆篇律典体例。
(4)刑罚制度更加规范化,刑罚较秦汉时期⼤为宽缓,已经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度。
(5)经过⽆数律学家的解释,法律概念⽇趋准确。
6.简述魏晋时期律学兴盛对法制的影响。
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的⼀般论述,⽽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
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法所接受,从⽽促进了法制的发展。
⾸先,促进法典篇章体例的合理化。
如魏《新律》改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晋律》⼜把《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进⼀步区分罪与罚。
以上对篇章体例的改进,使法典形成了总--分结构。
其次,促进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许多关键性法律概念形成于魏晋时期,如反映犯罪⼈主观⽅⾯的法律概
念“故意”、“过失”、“谋”、“诈”“、造意”等。
这些法律概念不仅为当时的⽴法所接受,⽽且多为后世法律所遵奉。
再次,促进刑罚体系的科学化。
魏《新律》⼀改汉律刑罚繁多、体系凌乱的弊端,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刑;《晋律》规定五种法定刑,每⼀种法定刑由重渐清⼜分为数个刑等去,如髡刑有四,依次是髡钳五岁刑、四岁刑、三岁刑、⼆岁刑。
7.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开始享有哪些减免刑罚的特权?
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把《周礼》的“⼋辟”纳⼊律中,称为“⼋议”。
“⼋议”使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种权贵享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这些⼈犯死罪的时候,⼀般司法机关不能依照法律加以处罚,需要上奏皇帝议处;应处以流刑以下刑罚时,⼀般减等处罚。
《晋律》在沿⽤“⼋议”的同时,规定“除名⽐三岁刑”,“免⽐三岁刑”。
官僚和有爵位者可以有官爵来抵罪、免刑。
继晋之后的梁,规定为官者犯罪,只处以罚⾦。
《北魏律》明定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以抵徒三年;五品以上官位,亦可以当徒⼆年。
⾄《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品官犯罪应处以五年、四年徒刑的,准许⽤官职抵⼆年刑,余刑居作,属公罪过误的,可以收赎;应处以⼆年徒刑的,可⽤赎刑。
8.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变⾰的积极成果。
魏晋南北朝时期,许多统治者⼗分注重法律的具体适⽤,对诉讼制度多有改⾰。
其积极的改⾰成果主要有:
(1)形成了直诉制度。
晋武帝在朝堂外设登闻⿎,百姓可不按照常规的诉讼等级,击⿎鸣冤直诉于中央最⾼审级。
此后历代相承,直诉制度⾃此确⽴。
(2)上诉制度趋于简化。
为防⽌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漫⽆限制地上诉;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实⾏刑讯,以防⽌上诉不实。
(3)加强⾃上⽽下的司法监督,确⽴死刑复核制度。
①为加强司法监督,⾄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后须报郡,由郡⾸派督邮验案。
②魏明帝⼜曾下诏,凡⾮谋反及亲⼿杀⼈的死罪⼈犯,可以向皇帝乞恩宽免。
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凡死刑须先奏请皇帝核准,⽅能执⾏。
(4)在⽤刑施罚上对妇⼥给予特殊照顾。
对妇⼥实⾏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并可以以赎⾦代之。
对孕妇不得实⾏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才可执⾏。
三、论述题答案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
⾸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滋繁难,免歧异丛⽣。
⾃曹魏定《新律》开始变⾰律的体例和内容,⾄《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
律作为⼀种稳定⽽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者在性质上没有太⼤的区别。
⾄晋朝,《晋律》序⾔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汉代以来,科成为改⾰发展汉律的⼀种法律形式。
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律,格作为⼀种独⽴的法律形式⾛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种辅律⽽⾏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
到《北齐律》的颁⾏,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格虽与律并⾏,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种独⽴的法律形式。
式作为⼀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西魏编定《⼤统式》,式确⽴为独⽴的法律形式。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程式,多属⾏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
刘宋五⼗多年未⽴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未实⾏;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
可以说南朝法制并⽆多少创制。
北魏⾸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
⾃太祖拓拔圭着⼿修律,⾄孝⽂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个多世纪的时间。
《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允等⼈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较前朝都有发展。
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统式》,从⽽把“格”和“式”发展成为⽐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简的改⾰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条的⼊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的内容主要有两个⽅⾯:
第⼀⽅⾯是法定刑的规范化。
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
赎、罚⾦、杂抵罪七种。
《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五种法定刑,每⼀种法定刑⼜分为数等。
《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这⼀时期的刑法制度改⾰,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个⽅⾯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点:
⾸先,免除宫刑,进⼀步废除⾁刑。
⾃汉⽂帝改⾰刑制以来,宫刑时⽤时废。
《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种法定刑,⾄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
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特别是出嫁妇⼥既随夫家受诛,⼜随⽗家受戮。
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的先例。
南朝《梁律》进⼀步缩⼩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免处死刑的先例。
《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但孝⽂帝以诏令特加缩⼩:⾮犯⼲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其⾝。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汉⽂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
北周⼜将流刑按⾥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个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形成,⼀个是九卿制的变化。
(⼀)三省制的形成
⾃东汉末年以来,司徒、司空、太尉(有时称司马)三公虽然仍旧设置,单其职权已归于尚书。
鉴于三公已成为虚设之位,尚书的权位⽇显重要;因此,曹魏初期尚书脱离少府⽽独⽴,其机构⽇渐扩⼤,称为“尚书台”,名正⾔顺地掌理政务。
为了防⽌尚书权⼒过重⽽专权,皇帝⼜设秘书作为侍从要职。
魏⽂帝时,改秘书为中书,尚书参与机要的职权也逐渐转移到中书。
随着中书职权的扩⼤,形成了中书省。
中书省与尚书台同为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为了避免它们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特对它们的职权加以限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中央决策、⽴法机构;尚书台负责遵令施⾏,为中央执⾏机构。
晋代侍中的地位⽇显重要,于
是成⽴了以侍中为长官的门下省。
门下省职掌驳正,对中书省起到⼀定的牵制作⽤。
(⼆)九卿制度的变化
随着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原来分掌某⼀⽅⾯具体事务的九卿,其职权遭到削弱,逐渐流为冗曹。
以上是职权上的变化,九卿的名称也发⽣了⼀定的变化。
北齐改九卿之⼀的廷卫为⼤理,改少府为太府,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于是九卿变为九寺,从此我国古代国家机关的名称不再以长官的官衔相称。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时有武⼈任刑肆杀,但是这⼀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
这⼀时期法律的进⼀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
(1)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
规范化的、⽐较轻缓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步废除⾁刑,缘坐范围也有所缩⼩。
妇⼥犯罪,在适⽤刑罚时给予特别照顾,妇⼥应受体罚者,⼀般减半数执⾏,并可以使其免于裸露⾝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死刑要在⽣产百⽇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