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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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5)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修正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执法主体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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