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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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9.29
•【字号】杭政办函[2004]270号
•【施行日期】2004.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
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2004年9月6日)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202号令)等
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大收费监管力度,形成和完善收费社会监督机制。
二、收费公示工作内容
(一)公示范围。
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
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内容。
收费部门(单位)公示的收费内容必须经过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
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
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项目应标示减免范围。
(三)公示形式。
收费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收费公示牌(栏)。
收费部门(单位)应在本部门(单位)收费场所及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
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收费公示,还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
公示牌(栏)由收费部门(单位)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制作,并落实专人管理。
收费内容公示后,根据有关规定需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收费部门(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示牌(栏)发生受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时,收
费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收费公示工作步骤
(一)确定公示内容阶段(2004年10月30日前)。
各收费部门(单位)要对本部门(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于2004年10月10日前将清理后拟公示的收费内容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照国家、省权限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国家、省公布的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项目、标准,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收费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各收费部门(单位),同时上网公布。
(二)公示实施阶段(2004年10月31日至11月15日)。
各收费部门(单位)将经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收费内容按规定实施公示。
各地物价部门应于11月10日前将公示工作实施情况书面上报市物价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
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当地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市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将对各区、县(市)收费公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2004年年底前,全市全面完成收费公示牌(栏)的设立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物价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地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收费公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核,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在前几年收费清理的基础上,严格做好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工作,确保各部门(单位)的收费公示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及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
示“合法化”。
(三)广泛宣传,务求实效。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施收费公
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督促与指导,积极推广收费公示工作开展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确保收费公示制度的全面落实。
(四)加大检查力度,建立监督机制。
各级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大收费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消极对待、落实不力、不按规定完成收费公示的部门(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乱收费的部门(单位),物价部门要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因地制宜,力求规范。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动态管理、长久保持、清楚便民、力求规范的要求,总结、创新收费公示的形式和办法,不断改进收费公示工作,促进收费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