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渣土管理处制度-32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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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
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确保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和我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管理
1、党委会议。
主要研究本单位和本系统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每月召开一次。
2、处务会议。
主要研究贯彻上级有关部门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研究本处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年度、半年度工作思路,每月的工作任务及工作重点。
处务会议由处主管领导主持,其他各位处领导和中层干部参加并视情况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处业务工作会议。
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重要文件精神,安排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研究和布置有关工作。
处业务工作会议由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视情况确定其他列席人员或扩大到全处工作人员参加。
一般半个月召开一次。
4、专题工作会议。
主要研究解决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协调工作,以及有关的活动安排等。
专题工作会议由各分管领导主持,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其他参加人员视实际需要而定。
二、会议计划与审批
1、全局性会议,由办公室或主办科室提出方案(包括议题、预算、规模、地点、程序等),报主任审批;各种专业性会议,由有关科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2、已列入计划的会议,按职责划分做好各项会务工作。
3、办公室对会议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别轻重缓急酌情安排。
三、会议承办
党委会议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组织承办,处务会议、处业务工作会议或其它全局性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其它专题会议由有关科
室负责组织承办。
会议要指定专人作好记录,重要会议要印发会议记要。
需要督办落实的会议要通知办公室派员参加,以便切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落实工作。
党委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渣土管理处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局党委《局系统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四个服从”的原则。
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集体领导的原则。
处党委要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凡属单位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3、党委会保密的原则。
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情况。
4、强化监督的原则。
所有委员必须自觉地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
二、议事内容
1、研究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指示及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单位自身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年度或重要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3、审议、审核行政提议的本单位的年度经济宏观执行情况:
(1)工作中的重大举措及其方案。
如招标方案、经费预算、年度经费结算情况等。
(2)大型设备、设施采购的种类、付款方式。
(3)大的基建项目,如征地、房屋兴建、装修及重大后勤设施的完善等。
(4)单次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5)行政经费以外的经费运行情况和福利分配情况。
4、研究与分析单位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和加强思想教育等工作的重要措施。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决定或提名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后备干部的确定;按内设机构的级别,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置或提出设置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讨论编制事宜,并按程序上报。
6、研究审定行政提议的职工奖金分配、福利待遇的安排方案;研究审定干部职工的调入、调出和子女就业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7、审定党的纪检监察、宣传、组织工作的部署和群团组织的换届及人员配备等重大工作。
8、按照职工奖惩、职代会等制度,决定或审核本单位人员的奖励处罚。
9、讨论和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10、讨论党员发展及其它需要处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1、党委会应按程序进行。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但推后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
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
书记、副书记不在岗时,一般不得召开党委会,必须召开时,由其指定负责人主持。
在遇到十分紧急的情况下,处主要领导可以作出决策,但事后必须向党委会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书记或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会议议题一般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提出,各党委委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汇报,并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确定。
4、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提前告诉委员。
各委员应在会前就有关议题作好充分准备。
5、在一般情况下应按议题顺序由分管委员就有关议题先发表意见,然后让其他委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6、委员充分讨论完一个议题后,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集中委员的正确意见,即行表决。
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7、党委会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会议记录,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和缺席委员姓名、会议议题、委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等。
四、议事纪律
1、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研究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2、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然后进行表决。
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商榷后,留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决议、决定的执行
1、对于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书记和委员必须坚决执行。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在言行上有任何抵触。
2、对于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
3、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组织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
如情况特殊,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可提请党组织复议。
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4、书记要检查督促了解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对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如工作需要,被指定负责贯彻执行的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应在下次委员会上将贯彻执行情况作出简要汇报。
5、以处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事关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性文件,必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审核签发。
六、追究与处分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处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形成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现就处党委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1、处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处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
2、处党委民主生活会原则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的具体时间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各党委成员。
除确因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
3、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所有委员除参加处党委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基层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4、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各位成员要精心准备,深入基层,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根据收集的情况,找准自身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认真考虑整改措施,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有效性。
5、处党委民主生活会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
各位成员要态度端正,认真对待,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坦诚表述意见,
讲真话、讲实话,力戒假、大、空,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和杜绝开会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的现象。
要通过民主生活会,搞好处党委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增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
6、处党委成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交流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勉励。
7、对于民主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处党委成员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该整改的要及时整改。
对于处党委成员中问题较多的同志,由处党委书记进行个别谈话,重点教育帮助,督促其纠正。
处党委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处党委会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8、处党委民主生活会由人事教育科组织协调,每次民主生活会应认真作好记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人负责向上级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过或反馈。
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全面提高渣土管理系统领导干部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全面提升城市渣土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集中学习制度
1、学习内容。
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经验和基本知识。
重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围绕国际、国内重大理论问题及城市渣土管理的中心工作开展理论学习和讨论。
同时,开展时事政治、经济理论、法制知识、城市渣土管理等专题讲座。
2、学习时间:党委每个月举行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
3、学习方式。
采用集中辅导或中心发言与讨论相结合,每次集中学习安排一至两个专题,联系渣土管理实际,深入进行讨论。
4、学习纪律。
一是搞好考勤登记,每次集中学习,中心组员要
自觉签到,不得随意迟到或早退。
二是实行书面请假制度,除确因工作或者其它客观情况不能参加学习外,不得请假。
请假必须报请批准。
三是严格听课纪律,在集中辅导或中心发言时,必须关闭手机、BP 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在学习过程中进进出出,以免影响学习。
四是积极发言,每次集中学习前,每位成员必须根据每次学习的内容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准备发言提纲。
五是作好学习笔录,学习记录本必须专用,以备考查。
二、关于自学制度
1、中心组成员每天至少挤出1个小时、每周抽出一个晚上进行自学,全年自学时间要保证100小时以上。
2、要制定个人自学计划。
每年除了规定所学的书目以外,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从事的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学习几本理论书籍。
3、要搞好集中学习前的自学。
每次集中学习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当前城市渣土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确定学习主题、联系实际开展学习活动、指导和解决单位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并准备好发言提纲。
4、要认真研读原著,做好自学笔记。
每年必须写四篇以上的理论学习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
三、关于督查制度
人事教育科要认真搞好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年初要有计划,每季要有安排。
每年要为中心组成员购买好有关规定必学的书籍。
每次集中学习,要认真做好记录。
年终要将有关学习情况收集、整理、归档,并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党委、各科室特别是一把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中心组学习,将其纳入整体工作部署,作为提高工作水平和干部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并组织协调党政群团各个部门扎扎实实地开展理论学习与研讨活动,党委将把各科室执行学习纪律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查内容。
中层干部轮岗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各科室干部建设,提高科级中层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渣土管理事业不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轮岗交流条件
(一)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二)在同一个科室任正职工作时间连续3年以上的;
(三)在不同业务科室连续任职满6年以上的必须到非业务部门进行轮岗交流;
(四)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在3年之内进行轮岗交流。
(五)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科室划分
本制度所称业务科室即指与渣土处置和运营相关的稽查、勘查、消纳、督促考核、运输管理等工作相对应的科室,非业务科室是指组织、人事、劳资、财务、纪检监察、法制、文秘、信访、后勤保障、工青妇、离退休等相关工作所对应的科室。
三、轮岗交流范围和方式
范围:所有副科实职以上干部。
方式:在业务科室与非业务科室之间、业务科室之间、非业务科室之间实行轮岗交流。
四、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
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五、轮岗交流程序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二)提交党委酝酿;
(三)党委讨论决定;
(四)、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六、轮岗交流纪律
(一)任何部门必须执行处党委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干部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七、实行干部轮岗交流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八、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轮岗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制定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四)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
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1、按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本人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2、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
3、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4、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5、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要求
1、中层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全体职工的会议,由中层干部在大会上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职述廉工作由处党委领导,人教科负责实施。
4、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和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
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5、党委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将述职述廉的结果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6、中层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存入其本人的考察工作档案和廉政档案。
7、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
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中层干部,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结果按照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进行。
科室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文件》以及长沙市的相关问责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问责,是指本处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处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被问责对象能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的,应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四条处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处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规定的工作任务,或不认真落实处党委会、处办公会议以及处领导交办事宜的;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三定”方案和处新设科室确定的职责,致使全处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
3、涉及多个科室办理的事项,牵头科室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请示、报告、审批事项、业务办理等,不及时受理,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包括各种统计数据)的。
(三)不依法行政,损害单位形象,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1、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不按时、不按规定公开,或搞假公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发群众不满的;
2、不认真兑现限时办结制、人为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所管辖科室工作人员肆意索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4、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给处里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科室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指使、授意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处党委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包括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2、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4、工作考核结果;
5、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
6、行政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信访机构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7、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五条处党委认为问责对象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处党委讨论,研究确定问责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处纪委牵头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
依据调查结果,处党委进行研究,做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在研究确定问责方式之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对有关问责对象做出问责决定的,应书面告知本人。
第六条对问责对象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六)免职。
前款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并处。
第七条被问责的对象对问责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处党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本处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经复查,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维持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处党委会决定撤销或改变问责方式。
复查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
渣土管理纪律规定
1、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介入营利性渣土处置工程及相关运输活动。
2、严禁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