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问题原因找准对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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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问题原因找准对策方法
编者按“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三千多年前商鞅立木,就是为了建信于民;今天我们严守承诺、信守契约,也是为了立信于社会。

但是在我们的招投标领域中,时常发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伪造业绩、履约失信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除给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造成不公外,也加大了监管成本,同时还侵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加快招投标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本期将对实践中招投标各方可能出现或经常出现的一些失信行为加以罗列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同时还将对代理机构征信体系建设的的背景和形势进行分析,以此推动我国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招投标市场主体失信表现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市场份额大、关注度高、程序严谨,且市场主体多,当事人有建设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等机构。

每一次招标投标,只要有一方失信,就可能导致整体上的不公。

上述各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及成因有以下几点。

建设方失信行为
一是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将应进场招标的项目拆分为若干小项目,使其达不到招标条件;或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过分强调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以招标会耽误工期、加大成本为借口规避招标。

二是建“利益链”操纵项目。

项目开始前,建设方委托“意中人”选择代理机构,建立三方利益共同体,从“标书制作、信息发布、接受报名,组织招标”各环节都进行操控,排斥竞争对手。

三是伺机干预专家评标。

个别“业主评委”在评标现场暗示、诱导外聘专家,或发表倾向性言论,试图影响评标方向。

四是泄露评标内幕“搅黄”项目。

一些建设方发现非“意中人”中标,就对外泄露重要评标信息,指使“枪手”质疑、投诉,试图推
翻评标结果等。

原因项目进场,竞争激烈,建设方意图很难实现,采取上述行为就“顺理成章”了。

代理机构失信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理应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然而一些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一是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报名时,通过审核潜在投标人的业绩、荣誉、社保缴纳情况等排除异己,为“意中人”铺平道路。

二是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体裁衣,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投标人大开“绿灯”。

三是按业主意图,违规劝退或逼退竞争对手。

四是充当业主“代言人”,评标时暗示、诱导评委选定意向中标人;这些都与“中介中立”的原则背道而驰。

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和制度不堪一击,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投标人失信行为
投标人是市场竞争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之需。

一些投标人并非靠诚信、实力和公平竞争赢得项目,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

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做好,而是追求眼前利益最大化,将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导致了“豆腐渣”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评委失信行为
评标委员会是依法合规组建的,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一些评委“受人之托、忠人之用”,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违反招标规定评标、通过微信群或私下接触投标人、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以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相“要挟”提高报酬要求等。

原因少数评委道德操守有待提高,另外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权利义务不对等。

监管部门失信行为
监管部门选派的监督人员更迭频繁,缺乏应有的行业培训,业务不熟,监督不力,还存在着行业主管部门不愿意进场监督、不严格履职等问题,从而造成招投标“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

原因部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缺乏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精神,抱持但求无过的工作心态。

招投标市场主体失信危害
招投标领域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社会的公信力,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扰乱招投标秩序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但不是无序经济,而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

如果招投标市场不讲信用,没有规则,那只能是一片混乱。

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便无从谈起,“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无法保证。

失信行为频发会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无法遵循价值规律,公平竞争也无从谈起。

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从个别工程事故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都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关。

建设方任意肢解工程项目导致管理不善,从而引发质量问题;施工能力不足的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投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投标人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获取利润,影响工程质量。

导致工程建设滋生腐败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方把工程项目发包看作是敛财良机,寻找各种理由,规避进场交易,加之惩戒机制不够严格,主管人员就冒着失信的风险胡作非为。

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在国外,建设领域有一句口号“工程就是生命,标书就是圣经”,投标人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如同做一项研究,标书做完,工程的解决方案也随即出来了。

而国内,绝大多数投标人,只是把招投标看作是一
项游戏,中标方一旦确定,游戏就随之结束,施工管理和投标完全脱节。

因此,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者、投机者便屡屡得手,轻而易举地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

长此以往,招投标市场的竞争风气就被扭曲了,投标人靠投机钻营,想方设法谋取中标,无法正确引导投标人从提高效率、加强管理、提升技术方面来赢得市场竞争力。

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欲构建招投标领域有序的工作秩序,就应从信用制度、信用平台、信用管理、激励问责、失信惩戒等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式营造诚信氛围,让招投标各方争做信用的信仰者、维护者和执行者。

健全完善招投标市场的信用行为规范
加快我国招投标市场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研究制定招投标市场运作标准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持续改善招投标市场的信用环境。

加快推进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是,加快招投标领域信用数据库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招投标信用代码制度。

二是,完善“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人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投标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与社会其他征信数据库的无缝对接,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区域乃至全国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的全覆盖。

进一步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覆盖各方交易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引导招标采购各方主体“以诚信立业,靠质量取胜”,自觉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诚信承诺,形成人人参与信用建设、个个珍惜信用记录的工作氛围。

实施“奖优罚劣”的市场行为激励问责制
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系统性工作,涉及的单位多、
环节多,管理部门也多,各方主体应当自觉执行招投标相关法规条例,要对诚实守信者给予奖励、优惠和扶持;对失信者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与司法部门加强联系,发现失信事件就邀请司法部门介入调查、核实,减少重复审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加大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建立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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