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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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防护为辅”的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合理选择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科学配备、正确使用。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劳动者负责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制度应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测和报废等内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合理选择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具备国家质量认证,并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验收时应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外观是否完整,功能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完好和安全。

保管时应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劳动者的需求,科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身体特征和使用习惯,确保劳动者的防护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使其了解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确保其达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检测结果应记录并及时处理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制度,对损坏、过期、失效及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及时报废处理。

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四条劳动者应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危害因素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劳动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严禁随意调整或遗漏。

佩戴时应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与身体的贴合度和稳定性,松紧度适中,不得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劳动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照要求正确使用。

使用时应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拆卸或改变劳动防护用品的结构和性能。

第十八条劳动者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问题或失效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劳动者对违章使用或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用人单位有权举报,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用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劳动部门所有。

【参考译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员工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1. 劳动防护用品:指为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必备的防护用品,如头盔、安全鞋、耳塞、面罩、防护手套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
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2. 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3. 员工负责正确佩戴、使用和保护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发放
第五条【采购程序】
1.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需求量制定采购计划;
2.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招标或者询价、比较多家供应商的货品质量、价格及服务等方面的情况,选择供应商;
3. 人力资源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合同;
4. 人力资源部门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时间安排货源到货。

第六条【发放程序】
1.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的需求和工作性质编制发放计划;
2. 员工凭借员工证明书和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3.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前,人力资源部门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告知员工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记录与登记】
1. 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进销存管理,建立详细的台账,记录每次的采购、发放、核对、更新等情况;
2. 部门经理应将员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记录,定期上报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护
第八条【使用说明】
1.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佩戴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
3.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换或停止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保护与储存】
1. 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和保护劳动防护用品,离岗时应妥善储存;
2.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维修和更新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3. 出现损坏、失效或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第十条【检查与整改】
1. 部门经理应定期对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进行检查;
2. 发现佩戴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醒并要求整改;
3. 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
1. 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处罚;
2. 处罚类型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解释权】
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执行。

注: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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