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危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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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安全委员会2003 年6 月 18月1087号通知
集装箱船部分风雨密闭舱盖指南
1 海事安全委员会于第77 次会议(2003年 6 月 18 月),认识到了将在集装箱船上安装部 分风雨密闭舱盖的条件标准化并且建议在集装箱船上配装此类舱盖的需要,并且考虑到稳 性、载重线及渔船安全分委会(SLF)的第 45次会议,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及集装箱分委会 (DSC)的第 7 次会议和防火分委会(FP)第47 次会议的提议,通过了集装箱船部分风雨密 闭舱盖指南,并将其列于附录中。
2 请各成员国政府将所附的指南发放至有关各方以利于其使用,若合适的话,要特别敦促 有关各方对于 2004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适用列于指南第 1 和第 2 部分的建造和配 备的措施并尽快对所有的船舶实行列于指南第
3 部分的有效措施。
附录
集装箱船部分风雨密闭舱盖指南
1 舱口的位置、舱口围板的高度和舱盖的风雨密闭性
1.1 概述
依照国际载重线公约第 14 条 2 款的规定,位于上层建筑甲板之上的舱口围板的高度及 舱盖的风雨密闭性的相关要求由主管机关决定。
这部分指南意在当根据 1966 年国际载重线 公约第 14 条 2 款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部分风雨密闭舱盖时作为一个向导。
1.2 设计的考虑和标准
1.2.1 为适用国际载重线公约第 14 条 2 款的规定,位于前 1/4船长,第2 层上层建筑或其 相当高度, 或者第 3 层或其相当高度之上的无遮蔽的舱口的舱口围板和舱盖可以认为位于上 层建筑甲板之上。
位于此类位置的舱口配装的部分风雨密闭舱盖只有符合了下列条件后,方 可接受。
1.2.2 位于实际干舷甲板或假定的干舷甲板之上至少 2 倍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 的舱口可配装舱口围板和舱盖, 而该干舷的计算应根据吃水得出且该吃水应不小于相应于实 际指定给船舶的干舷的吃水。
如果舱口的任何部分超出了从首垂线开始 1/4船长处的一点之 外,那么舱口应位于在实际或假定干舷之上至少 3 倍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之上。
应 注意,利用一个假想的干舷完全是为了量取舱口所在的甲板的高度;它可能包含一个假想的 或虚拟的甲板,此甲板在这种情况下,并不用于干舷的实际指定。
船舶的干舷应在实际甲板 的基础上指定, 称为
“自由干舷甲板” , 此自由干舷甲板应根据LL.3/Circ.77中所包含的1966 年载重线公约和国际船级社联合会 LL39 的统一解释的条款进行确定。
1.2.3 舱口围板的高度应不少于 600mm。
1.2.4 考虑到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计算的相关要求,舱盖之间非风雨密闭的缝隙将被认为 是无保护的开口。
这些缝隙应尽可能小并且与船底排水系统的能力和估算的水的渗透率以及 灭火系统的能力和工作效率成比例;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 50mm。
1.2.5 曲径环、排水边沟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应以与开口成直角的角度装设在靠近各个舱盖 边缘的位置,以便将可能从各个舱盖的上表面渗进货舱的水量减至最少。
图 1.2.5-1 和
1.2.5-2 时曲径环和排水边沟的布置的示例。
1.2.6 舱盖的船材尺寸和用来将舱盖系固于支撑它们的结构上的夹持机构的组件以及舱口
围板应至少与相应地用于风雨密闭舱盖的相当并与一已认可的组织的相关规定或主管机关
建立的适当的国家标准相符合并且提供相当的安全水平。
2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增加
2.1 概述
此部分指南意在意在当根据SOLAS 公约 II-2/10.7.1.1和 II-2/20.6.1.1的规定
以及火灾安全系统规则的相关规定,并计入二氧化碳灭火剂在舱盖之间的空隙处的泄漏,决
定是否接受部分风雨密闭舱盖时作为一个向导。
2.2 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增加
如果配装有部分风雨密闭舱盖的集装箱货舱由一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若适
当的话,载货处所的二氧化碳量应依据下面公式之一给予增加:
(2.2-1) 2
60 % 30 2 B
A CO T INC × × = (2.2-2)
2 4 % 45 2
B
A CO T INC × × = 此处: :
非用于油箱内储有燃油以自行推进的机动车辆运输的载货处所的二氧化碳 % 30 2 INC CO 增加量
:
用于油箱内储有燃料以自行推进的机动车辆运输的载货处所得二氧化碳增 45% 2 INC CO 加量
:
空隙的最大总面积(m 2 ) ;以及 T A : 受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的载货处所得宽度(m)。
B 3 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的积载与隔离
3.1 概述
此部分指南意在当就配装有部分风雨密闭舱盖的集装箱船舶上的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
运输单元的积载与隔离做决定时作为一个向导。
为在配装有部分风雨密闭舱盖的集装箱船舶
上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进行积载与隔离,这些空隙的影响,正如下面所定义的,
应考虑进来。
其他结构,比如曲径环,的影响不考虑进去,因为并不存在任何通路可以毫无
阻碍地通向货舱。
3.2 定义
为这部分指南的应用起见:
.1 空隙是指可作为危险货物进入货舱的通路的舱盖之间的毫无阻碍的通道;
.2 有效的排水边沟围栏是指高度不小于 50mm 的排水边沟围栏并且也包括曲径环围
栏;并且
.3 敏感垂直线是指在一集装箱处所中在船宽方向自空隙向下的一条或两条垂直线,
正如下图 3.2.3-1和图 3.2.3-2 中所标明的“C” 。
注意:未处于舱盖之间的空隙正上方的甲板上的垂直排位标以“A” 。
舱盖提供少于 50%支撑
面积的垂直排位标以“B” 。
当集装箱被置于最外面的垂直排位时,舱盖提供多于 50%
支撑面积的垂直排位标以“A”被认为是合格的。
3.3 装设有效排水边沟围栏的部分风雨密闭舱盖
装设有效排水边沟围栏的部分风雨密闭舱盖, 从在配装有此类舱盖的集装箱船舶上装有 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的积载与隔离起见,可以认为是“防火和防液的” 。
因此,没有特 殊的条款而只有 3.4 部分列出的那些说明适用于在装设了有效的排水边沟围栏的舱盖之上 或之下的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的积载与隔离。
排水边沟围栏,若显现出将降低其有 效性的任何结构损坏,不满足 3.2.2 部分的定义。
3.4 对甲板上积载的特别要求
3.4.1 在空隙正上方积载的禁止
在存在空隙的配装有部分风雨密闭舱盖的货舱之上不允许在图 3.4.1 中标以“X”的垂 直线位置上积载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除非货舱符合 SOLAS 公约 II-2/19 的规定 关于危险货物的等级和闪点的相关要求。
如果 IMDG 规则要求“除非由一层甲板进行隔离否 则不得在相同的垂直线方向进行积载”并且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积载于如下图 3.4.1 所示的“X”位置,那么装有不相容的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不应垂直积载于甲板 之下像图 3.2.3-1或图 3.2.3-2 所示的“C”的位置。
3.4.2 在未装设有效的排水边沟围栏的舱盖之上进行甲板上积载的特殊要求
若舱盖为装设有效的排水边沟围栏, 则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不应在配装有部分风雨 密闭舱盖得货舱之上像图 3.2.3-1 和图 3.2.3-2 所示的那样在标以“A”的位置垂直积载, 除非货舱符合 SOLAS 公约 II-2/19 的规定关于危险货物的等级和闪点的相关要求。
3.4.3 装设有有效的排水边沟围栏的货舱之上的货物运输单元的甲板上积载
除非 3.4.1 部分另有说明,如果舱盖装设有有效的排水边沟围栏,则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 输单元可在配装有部分风雨密闭舱盖的货舱上垂直积载于图 3.2.3-1 和图 3.2.3-2 中标以 “A”和“B”的任何位置,不管舱盖下的货舱是否符合 SOLAS 公约 II-2/19 的规定的相关 要求。
3.5 隔离的特殊要求
3.5.1 在未装设排水边沟围栏的部分风雨密闭舱盖上货物运输单元的隔离与积载的特殊要
求
,则适用 若 IMDG规则要求“除非由一层甲板进行隔离否则不得在相同的垂直线方向上积载”
下列说明:
.1 如果相关的货物运输单元在甲板上积载于图 3.2.3-1和图 3.2.3-2 中标以“A”的 位置, 则装有不相容的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不应积载于甲板下相关的敏感垂直
线之间的位置。
在图 3.5.1-1 和图 3.5.1-2中给出了示例。
并且 .2 如果相关的货物运输单元在甲板下积载于图 3.2.3-1和图 3.2.3-2 中标以“C”的 位置,则装有不相容的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不应积载于货舱之上的舱盖之上。
在图 3.5.1-3中给出了示例。
3.5.2 与装设有有效的排水边沟围栏的舱盖相关的货物运输单元的隔离
如果舱盖装设有有效的排水边沟围栏, 则集装箱船舶上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的隔离 应符合 IMDG 规则 7.2.3.2 部分对集装箱船舶的隔离要求。
“认可的组织”是指根据 SOLAS 公约 XI/1的规定被认可的组织。
2002 年 2月 14 日 FAL.2/Circ.51/Rev.1
1965 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船务文件
IMO FAL 表格 7——危险货物舱单
1 便利委员会,于其第 26 次会议,通过了列于经修订的 FAL.2/Circ.49 的附录中的 FAL
表格 8的草案,以在 DSC分委会的编辑和技术小组(E&T Group)所做的编辑修改进行批准
后将其包含于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及其circulation的附录中,而且鼓励使用FAL的表格8
(危险货物舱单)并欢迎对 FAL27 进行评价,如果有的话。
DSC分委会,于其第 4 次会议上,
批准了经 E&T 小组编辑修订的 FAL的表格 8并列为 FAL.2/Circ.51的附录。
2 委员会,在其第 28 次会议(2000年 10月 30 日至 11 月 3日)上,一致同意,删除 FAL
公约附录 1 中的表格 7 即多式联运危险货物申报证明书(因为该文件只与商业授权相关)并
且危险货物舱单应在公约的附录中作为表格 7。
FAL 表格编号改变的信息已经由
FAL.2/Circ.65进行传达。
3 委员会,在其第 29次会议(2002年 1 月 7日至 11 日)上,修改了现有的危险货物舱单
(FAL.2/Circ.51,附录)并将其列于通知的附录之中,并且敦促未响应索取 FAL表格(包
括新的 FAL 表格 7(危险货物舱单))执行情况的信息的要求(FAL29/8-秘书处)的各成员
国政府尽早响应要求。
4 请各成员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将附带的经修改的危险货物舱单(FAL 表格 7)的格式提请所
有与海上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各方注意。
Annex
DANGEROUS GOODS MANIFEST
(As required by SOLAS 74,chapter VII,regulation5.5,MARPOL 73/78,annex III,regulation 4(3) and chapter 5.4,paragraph 5.4.3.1 of the IMDG Code ) NAME OF SHIP IMO NUMBER NATIONALITY OF SHIP MASTER’S NAME
VOYAGE REFERENCE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SHIPPING AGENT
BOOKING/ REFERENCE NUMBER
MARKS&NUMBERS
CONTAINER ID.NO(s)
VEHICLE REG.NO(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PROPER
SHIPPING
NAME
CLASS UN NUMBER
PACKING
GROUP
SUBSIDIARY
RISK(S)
FLASHPOINT
(IN ºC,c.c.)
MARINE
POLLUTANT
MASS(kg)
GROSS/NET
EmS
STOWAGE
POSITION
ON BOARD
AGENT’S SIGNATURE: MASTER’S SIGNATURE:
PLACE AND DATE: PLACE AND DATE:
IMO FAL FORM 7
DSC 2001 年 7 月 24日第 8 号通知
涉及危险货物的事故报告
1 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在其第 6 次会议(2001年 7 月 16 日至 20
日)上,考虑了一些由各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交的涉及危险货物的事故的报告。
2 分委会特别地将其注意力投向了:
.1 一艘船上发生的一次爆炸事故, 该爆炸涉及在提单上注明的货物——细粉末状氧化 铁,该货物占载货量的 40%,剩余的 60%是细粉末状直接还原铁(DRI)。
BC规则中
对于涉及这两种货物的运输的要求应予完全遵守及符合。
.2 在一次对一些港口对卸下的货物运输单元的检查表明有些货物运输单元仍在熏蒸 而实际上并没有这样申报,并且有时候这些充有气体的货物运输单元到港时带有
“Degas Certificates”为其证明熏蒸物已处理掉而当打开时里面却仍有很高量的
熏蒸物。
IMDG 规则有关进行熏蒸的货物运输单元的要求应予完全遵守并符合,因
为不适当的熏蒸措施和进行熏蒸的货物运输单元的误申报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特
别是在目的港首先打开集装箱时。
.3 某滚装客船上的一次木炭火灾事故。
卡车及其拖车并未报告运输任何危险货物。
船 员发现了纸袋包装的木炭及火柴。
火柴,安全(联合国 1944 年)属于 4.1 级。
木
炭则有时危险,有时不危险。
正如在联合国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测试手册和标准
的建议中所示的,IMDG 规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已通过自热检验并持有受职权部门
的实验室的适当证书的木炭的运输。
并未找到此类证书而且运输的木炭也未报告称
危险货物。
相信是木炭的自燃引起了此次火灾。
3 请各成员国政府将上述信息提请船东、船舶经营人、公司、船长、承运人和所有其他有
关各方的注意并请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符合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的指示的规定。
DSC 2003 年 3 月 10日第 10 号通知
涉及危险货物的事故报告
锌粉
(参见 Zinc Ashes UN 1435)
1 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在其第 7 次会议(2002年 9 月 23日至 27 日)上,考虑了一些由各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交的涉及危险货物的事故的报告。
2 分委会特别地把注意力投向了一个有关“Thor Emilie”货船沉没事故的报告,该船当 时装载的是锌粉却错误地记述为氧化锌矿。
沉没之后,很明显船上装载的货物不是氧化锌矿 而是固体散货运输安全操作规则适用的锌粉, 锌粉在固体散货运输安全操作规则中是一种遇 湿水气可以散发出氢气和有毒气体的产品;从事其运输,要求船上由特殊许可并配备特殊的 设备。
3 尽管 SOLAS VI-2 规定了“承运人应足够提前地在装货前提供给船长或其代表有关货物 的适当资料以使可能对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很必要的预防措施实行起来” ,可是在调查中发 现,很显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并未考虑这条规定。
4 分委会注意到了调查组得出的下列结论:
.1 沉没发生地极快是由于船上货舱的一次巨大的爆炸;
.2 船长,就其所了解的货物性质的知识,不能预见到在航行中货舱会产生爆炸;
.3 船长在爆炸之后没有可能发起任何有效的搜救其他船员的行动;
.4 在与船东的租船主管进行租船谈判之前和谈判中, 经纪公司从未从承运人处收到有 关货物的正确描述和编号的信息;
.5 船长, 在以前的声明及他于离港之前应在其上签字的最终货物文件中没有注意到货 物为锌粉的描述,使他没能停止装货 and have the ship discharged;
.6 如果货物是无害的话, 该船在它的设备、 船员和货物积载方面是完全适航的; 然而, 对于这样一种危险货物,该船无论是结构方面还是设备方面均未满足运输的要求;
.7 如果船东的租船主管坚持要收到适当的文件以确认该货物无危险为止, 那么经纪人 和船东的租船主管之间的谈判就可能已经停止了;
.8 船东的租船主管, 由于没有注意到他在船舶离港 2 小时后所收到的最终货物文件中 货物为锌粉的描述,故而没能建议船长终止实际航行;以及
.9 对于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来讲, 提供这些货物的文件并用适当的海运名称和相关的 联合国编号对这些货物进行描述是一个前提条件。
在满足这些要求方面给予了过多
的信任。
5 调查建议船东在 ISM系统中建立一个程序,确保在缔结租船合同时,船东的租船人收到 租船者已许诺的适当的有关货物的文件,包括一个准确的通知该货物是否有联合国编号(如 果有的话,是哪个联合国编号)。
调查进一步向船东建议租船人应参加合格的危险货物课程。
6 请各成员国政府将以上信息提请船东、船舶经营人、公司、船长、承运人和所有其他有 关各方的注意并请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符合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的指示的规定。
DSC 2003 年 4 月 30日第 11 号通知
载运熏蒸散装货物的船舶
1 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在其第 7 次会议(2002年 9 月 23日至 27 日)上,考虑了一些由各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交的涉及危险货物的事故的报告。
2 分委会的注意力特别地投向了有关载运已用有毒气体处理过的(熏蒸过的)并可能对人 员安全和健康产生不好影响的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的风险(DSC 7/6/2)。
这些包括: .1 假设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时有毒熏蒸物的浓度足够低, 以避免给船上和岸上人员或执 行长官带来安全和健康上的风险。
不幸地是,事情并不总是如假设的那样并且有几
个报告的事故就是由于雇工曾受到熏蒸物,经常是磷化氢,的影响,引发了健康问
题。
.2 装有处于熏蒸之中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像货物运输单元那样要求贴标签做出标示。
所以从视觉上没法看出他们有潜在的安全和健康风险。
并且
.3 尽管一些港口要求由装有熏蒸散装货物的船舶的船长对港务局长,和/或向适当的 主管机关进行通知, 通知中表明想要进港, 已采取措施使船舶的货舱不含有害气体, 然而,并不总是会进行这样的通知,结果在卸货的时候对船上的船员、码头人员和
其他人造成了潜在的健康风险。
成员国政府的注意力投向了下列报告:
.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VI/4 部分强制规定,在船上使用杀虫剂必须采取适当的防 范措施,特别是对于熏蒸。
推荐给各政府以使其履行 SOLAS 公约第 6 章所规定的各
项义务的有关在船上安全使用杀虫剂的建议案,意在给主管机关、水手、熏蒸操作
人员、熏蒸剂和杀虫剂生产商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一个向导;以及 .5 对于散货船,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一个包含有熏蒸货的安全操作程序的安全 管理系统。
对于除散货船以外的运输熏蒸散装货物的其他船舶,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强制执行安全管理系统。
3 因此建议成员国政府发布规则以强制运输熏蒸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于抵港之前通知相 应的港务局长以及任何其他适当的主管机关, 并确保船舶停泊之时船上的货舱和其中的货物 不含有害气体。
4 请各成员国政府将以上信息提请船东、船舶经营人、公司、船长、承运人和所有其他有 关各方的注意并请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符合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的指示的规定。
DSC 经改正 1 和改正 2 修改后的 2003年 11 月 11 日第 12号通知,
关于继续使用现有的 IMO 类型的可移动罐柜和陆上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指南
1 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于其第 8 次会议(2003年 9 月 2
2 日至 26
日)上忆及,海事安全委员会于其第 72 次会议(2000年 5 月 17日至 26日)上通过了对国
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 30-00 号修订案,在经修订的、重订了格式的、更协调的版本的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包括有该修订案;并一致同意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并经过直到
2001 年 12 月 31日期间的 12 个月的过渡期。
重订格式之后的规则包括多式联运可移动罐柜
的建造和使用的新规定
2 在重订格式的过程中分委会一致同意, 现有的 IMO 类型的可移动罐柜和陆上罐式车辆可
在其使用期限内继续使用,只要它们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 3.2.1 部分(第 12 行)
和 4.2.0 部分给出的规定。
而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 29-98 号修正案的第 13章中所包
含的有关此类罐柜的详细规定未包括进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 30-00 号修正案及其后继
版本中。
3 分委会注意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31-02号修正案将于2004年1月1日强制实施,
遂制定了所附的解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 3.2.1 部分(第 12 行)和 4.2.0 部分的指南
并重新制定了适用于此类罐柜的建造条款。
4 请各成员国政府将所附的指南提请船东、船舶经营人、公司、海员、特别是罐柜所有人
和经营人、检验和发证机关、发货人和承运人和所有其他与海上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各
方的注意。
附录
关于继续使用现有的 IMO 类型的可移动罐柜和陆上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指南
注意:
T50 可移动罐柜指导 T50 该可移动罐柜指南适用于非冷冻液化气体。
规则的 4.2.2 部分的总则和第 3 部分应予满足。
联合国 编号 非冷冻液化气体
最大允许
工作压力(巴)
小; 无遮蔽; 避光;
绝缘
液面以下
的通路
减压装置
(参见 3.42)
最大装罐
密度
(千克/升)
1005 氨,无水的 29.0
25.7
22.0
19.7
允许 参见 3.42.3 0.53
34.0
30.0
27.5
1010 丁二烯类,稳定的 7.5
允许 正常 0.55
7.0
7.0
7.0
允许 正常 0.51 1011 丁烷 7.0
7.0
7.0
7.0
允许 正常 0.53 1012 丁烯 8.0
7.0
7.0
7.0
1017 氯气 19.0
不允许 参见 3.42.3 1.25
17.0
15.0
13.5
1018 氯二氟甲烷(制冷气体,R 22) 26.0
允许 正常 1.03
24.0
21.0
19.0
允许 正常 1.06 1020 氯五氟乙烷(制冷气体,R 115) 23.0
20.0
18.0
16.0
允许 正常 1.20 1021 1-氯-1,2,2,2-三氟乙烷(制冷气体,R 124) 10.3
9.8
7.9
7.0
允许 正常 0.53 1027 环丙烷 18.0
16.0
14.5
13.0
允许 正常 1.15 1028 二氯二氟甲烷(制冷气体,R 12) 16.0
15.0
13.0
11.5
允许 正常 1.23 1029 二氯一氟甲烷(制冷气体,R 21) 7.0
7.0
7.0
7.0
14.0
12.4
11.0
1032 二甲胺,无水的 7.0
7.0
7.0
7.0
允许 正常 0.59
1033 二甲醚 15.5
13.8
12.0
10.6
允许 正常 0.58
1036 乙胺 7.0
7.0
7.0
7.0
允许 正常 0.61
1037 乙基氯 7.0
7.0
7.0
7.0
允许 正常 0.80
1040 环氧乙烷(氧化乙烯),或含有氮的环氧乙烷(氧 化乙烯 ) 在 50 º C 时最高总压力不超过
1MPa(10bar)
-
-
-
10.0
不允许 参见 3.42.3 0.78
1041 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和二氧化碳的混合物,含 有环氧乙烷(氧化乙烯)9%以上,但不超过 87% 参见 3.38.6
MAWP的定义
允许 正常 参见 4.2.2.7
1055 异丁烯 8.1
7.0
7.0
7.0
允许 正常 0.52
1060 甲基乙炔和丙二烯混合物,稳定的 28.0
24.5
22.0
20.0
允许 正常 0.43
1061 甲胺,无水的 10.8
9.6
7.8
7.0
允许 正常 0.56
1062 甲基溴,含氯化苦不大于 2.0% 7.0
7.0
7.0
7.0
不允许 参见 3.42.3 1.51
1063 甲基氯(制冷气体,R 40) 14.5
12.7
正常 0.81
10.0
1064 甲硫醇 7.0
7.0
7.0
7.0
不允许 参见 3.42.3 0.78
1067 四氧化二氮(二氧化氮) 7.0
7.0
7.0
7.0
不允许 参见 3.42.3 1.30
1075 石油气,液化的 参见 3.38.6
MAWP的定义
允许 正常 参见 4.2.2.7
1077 丙烯 28.0
24.5
22.0
20.0
允许 正常 0.43
1078 制冷气体,未另列明的 参见 3.38.6
MAWP的定义
允许 正常 参见 4.2.2.7
1079 二氧化硫 11.6
10.3
8.5
7.6
不允许 参见 3.42.3 1.23
1082 三氟氯乙烯,稳定的(制冷气体,R 1113) 17.0
15.0
13.1
11.6
不允许 参见 3.42.3 1.13
1083 三甲胺,无水的 7.0
7.0
7.0
7.0
允许 正常 0.56
1085 乙烯基溴(溴代乙烯),稳定的 7.0
7.0
7.0
7.0
允许 正常 1.37
1086 乙烯基氯(氯乙烯),稳定的 10.6
9.3
8.0
7.0
允许 正常 0.81
1087 乙烯基甲基醚,稳定的 7.0
7.0
7.0
7.0
允许 正常 0.67
1581 三氯硝基甲烷和甲基溴混合物,含三氯硝基甲烷 不超过 2% 7.0
7.0
不允许 参见 3.42.3 1.51
7.0
1582 三氯硝基甲烷和甲基氯混合物 19.2
16.9
15.1
13.1
不允许 参见 3.42.3 0.81
1858 六氟丙烯(制冷气体,R 1216) 19.2
16.9
15.1
13.1
允许 正常 1.11
1912 甲基氯和二氯甲烷混合物 15.2
13.0
11.6
10.1
允许 正常 0.81
1958 1, 2-二氯-1, 1, 2, 2-四氟乙烷 (制冷气体, R 114) 7.0
7.0
7.0
7.0
允许 正常 1.30
1965 烃类气体混合物,液化的,未另列明的 参见 3.38.6
MAWP的定义
允许 正常 参见 4.2.2.7
1969 异丁烷 8.5
7.5
7.0
7.0
允许 正常 0.49
1973 氯二氟甲烷和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具有固定沸 点,含有约 49%氯二氟甲烷(制冷气体,R 502) 28.3
25.3
22.8
20.3
允许 正常 1.05
1974 氯二氟甲烷(制冷气体,R 12B1) 7.4
7.0
7.0
7.0
允许 正常 1.61
1976 八氟环丁烷(制冷气体,RC 318) 8.8
7.8
7.0
7.0
允许 正常 1.34
1978 丙烷 22.5
20.4
18.0
16.5
允许 正常 0.42
1983 1-氯-1,2,2,2-三氟乙烷(制冷气体,R 133a) 7.0
7.0
7.0
7.0
允许 正常 1.18
27.5
24.2
21.8
2424 八氟丙烷(制冷气体,R 218) 23.1
20.8
18.6
16.6
允许 正常 1.07
2517 1-氯-1,1-二氟乙烷(制冷气体,R 142b) 8.9
7.8
7.0
7.0
允许 正常 0.99
2602 二氯二氟甲烷和二氟乙烷共沸混合物,含二氟二 氯甲烷约 74%(制冷气体,R 500) 20.0
18.0
16.0
14.5
允许 正常 1.01
3057 三氟乙酰氯 14.6
12.9
11.3
9.9
不允许 参见 3.42.3 1.17
3070 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和二氯二氟甲烷混合物, 含环氧乙烷(氧化乙烯)不超过 12.5% 14.0
12.0
11.0
9.0
允许 参见 3.42.3 1.09
3153 全氟(甲基乙烯基醚) 14.3
13.4
11.2
10.2
允许 正常 1.14
3159 1,1,1,2-四氟乙烷(制冷气体,R 134a) 17.7
15.7
13.8
12.1
允许 1.04
3161 液化气体,易燃的,未另列明的 参见 3.38.6
MAWP的定义
允许 正常 参见 4.2.2.7
3163 液化气体,未另列明的 参见 3.38.6
MAWP的定义
允许 正常 参见 4.2.2.7
3220 五氟乙烷(制冷气体,R 125) 34.4
30.8
27.5
24.5
允许 正常 0.95
3252 二氟甲烷(制冷气体,R 32) 43.0
39.0
34.4
30.5
允许 正常 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