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学行政干部考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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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行政干部考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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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中学行政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中学行政工作向高质量发展,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核内容包括行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政和纪律建设等方面,旨在全面评估行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

第三条考核以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时间和流程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和安排。

第四条考核结果是对中学行政干部的综合评价和工作建议,可作为晋升、调整岗位、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五条考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对于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主要评估行政干部是否坚定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党的纪律规定等。

1. 是否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教育党章党规、党纪。

2. 是否遵守中学行政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党性修养。

3. 是否关心学生思想状况,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4. 是否积极配合上级党组织和学校领导工作。

5. 是否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业务能力考核主要评估行政干部是否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1. 是否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能够正确运用于学校管理中。

2. 是否了解和掌握教育政策,能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3. 是否具备扎实的教学管理能力,能够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4. 是否具有较强的危机处理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纠纷。

5. 是否关注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八条工作作风考核主要评估行政干部是否严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以及工作方法是否合理、行为是否规范。

1. 是否按照学校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2. 是否善于与他人合作,能够有效协调学校各项工作。

3. 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来自上级、同事和家长的各种问题和投诉。

4. 是否求实务实,工作作风务实、高效。

5. 是否严守学校纪律,不搞个人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

第九条廉政和纪律建设考核主要评估行政干部是否廉洁奉公,不贪污、不受贿,廉洁自律,遵守学校纪律。

1. 是否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2. 是否按规矩办事,不搞权钱交易、不以权谋私。

3. 是否自觉接受行贿、受贿、贪污等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4. 是否能够正确处理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经济利益和人际关系。

5. 是否能够在各项决策中坚守廉洁原则。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行政干部每年定期考核一次,考核时长一般为一个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政和纪律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不定期考核不受时间限制,根据需要进行,可以针对行政干部特殊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由行政部门组织,并根据规定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由行政部门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包括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会同本人签署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十天,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调整岗位、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对于考核结果不称职的行政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核实施
第十七条在考核过程中,行政干部需有心理准备,积极配合和接受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考核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

第十九条考核期间,对于有关材料和数据,行政干部要如实提供,并积极参与考核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行政干部,并进行解读和指导,帮助干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于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行政干部,可以申请复核。

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行政干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包庇、纵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行政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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