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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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
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7
•【字号】铜政办发[2010]107号
•【施行日期】2010.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
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发〔2010〕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今年我市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切实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确保管理好通胀预期点的宏观调控目标顺利实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密电〔20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
近年来,我市狠抓粮食生产不放松,粮食生产已连续6年获得丰收,为做好秋粮收购和市场调控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目前,我市粮食库存比较充裕,粮食供需总量继续保持基本平衡,为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但是,粮食供需的品种结构和区域不平衡、玉米深加工与饲料争粮等矛盾仍比较突出。
特
别是今年以来,受各种自然灾害频发、重发和国际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因素影响,粮食市场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涨价预期不断增强,粮食经营企业抢购、囤积心理较重;一些地方对粮食市场管理有所弱化,市场经营秩序面临较大冲击。
当前,正值秋粮收获上市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秋粮收购和粮食调控工作抓紧抓好,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售粮农民收入,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
今年秋粮收购期间,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流通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2号)所公布的资格条件,对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并重新换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对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需在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进一步规范企业间的代收代储行为,开展代收代储业务的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
凡在我市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三、认真落实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限定的规定
各区县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21号)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含在当地注册的跨区域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独立法人),
特别是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逐户核定企业最高库存量并进行监管(各级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除外),督促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数量标准。
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5%的必要库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15%的必要库存量。
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原则上不低于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高库存量标准可适当高于必要库存量,但提高幅度不超过必要库存量的30%。
四、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
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信贷政策,严格审查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根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最高库存量限定标准设定企业授信限额。
要及时掌握秋粮收购贷款发放进展情况,按收购进度和核定入库粮食数量发放后续贷款,严禁超量放款和一次性提前支取全部粮食收购贷款,把握好节奏,做到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和实际进度协调一致,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管控,严肃查处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粮食收购或向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发放收购贷款等违规行为。
五、确保粮食产销衔接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采购的组织协调,特别是主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要对本地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粮食库存和供需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引导当地粮食企业到产区采购,提前落实购销合同,已经采购还存放在产区的粮食,要及时组织运回,以充实本地库存。
要指导企业不得盲目抬高采购价格、推动产区粮价上涨。
到产区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和运输计划等有关情况,要及时主动与产区的粮食部门做好沟通衔接。
到产区采购粮源补充地方储备的,要制定详细的补库计划和采购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市粮食局备案。
六、控制玉米深加工产能过快增长
为保证养殖业和饲料加工业对玉米的需求,各区县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玉米深加工过快增长,一律不得新建或扩建玉米深加工项目。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保证深加工玉米用量不超过2009年实际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已建、在建、拟建玉米深加工项目再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违规项目要一律停产、停建。
七、把握好政策性粮食的调控节奏
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引导涨价预期和保持秋粮正常收购秩序,国家将继续在批发市场上组织政策性粮食拍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粮食加工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中央储备粮的定向竞拍活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确保及时顺利出库。
各区县要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区县级粮食储备规模计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97号)要求,落实好区县级粮食储备入库工作。
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要根据政府调控要求,按照“把握好时机、掌握好节奏、选择好方式”的原则适时启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避免引起市场波动。
市粮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市级储备粮
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进一步落实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管,落实成品储备粮油应急加工运输能力。
积极探索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方式,当前要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指导储存企业严格按照“先购后销”方式有序组织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必要时可采取定向邀标方式支持市内加工企业优先购买轮出的粮食,以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的调控作用。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以确保市级储备粮调的动、用得上。
八、引导骨干企业发挥积极作用
对纳入我市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的粮油骨干企业,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粮油骨干企业的经营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报告制度,要求骨干企业定期(按旬或按月)报送相关产品购销、加工、库存数量和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
骨干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带头执行国家和我省粮食收购政策,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各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得从事与储备吞吐轮换直接相关业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粮食经营台账,定期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资料,在政府宏观调控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调整企业生产计划和销售流向。
九、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落实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
级物价主管部门要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粮价等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粮食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秋粮收购、库存等情况的监测统计,及时研究收购形势。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秋粮收购价格及市场价格的监测,全面分析粮价走势。
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引导,正确宣传粮食形势,积极报道政府采取的各项保供稳价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对互联网等信息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依法打击恶意炒作、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十一、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区县长责任制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做好秋粮收购和市场调控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到产区不抬价、销区不抢购、企业不囤积、秩序不混乱,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及早进行部署,并于11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粮食局。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区县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派出工作组定期巡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