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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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 四川大学法学院 张智慧 / 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当今的中国环境事件频发。
环境事件常侵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切身利益,由于法制意识薄弱以及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相应的司法机制,人们很难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本文将从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主要是环保法庭发展的现状,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的原因,力求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一些建议,以促进其发展。
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及原因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径选择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之一角—
环保法庭设置的现状
2007年11月20日,我国第一个专属管辖环境案件的法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该法庭是我国公认的合法成立的第一个环保法庭。
截止2014年12月29日,全国共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371个。
其中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有18个,占总数的5%,中级法院有62个,占总数的17%,基层法院多达291个,占总数的78%。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来,环保法庭犹如雨后春笋般迸发出来,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环保法庭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尴尬境遇。
如四川省设立的首个环保法庭—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模式,主要审理环境污染类、生态破坏类、涉及林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同时,有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相关审判工作的职能。
根据其设立之初的理念看,该环保法庭的案件类型和受理范围应当是很广的,但据调查,自2013年12月2成立以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没有审理过一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他类的环境案件也只是每年审理几件涉及土地的案件,而且还不全是涉及土地自然资源的环境类案件。
虽然东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环保庭审理的环境类案件相对要多一些,但与法院的民事和刑事审判庭相比较,全国各地的环保法庭均面临着“无米下锅”的局面。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的原因
全国各地的环保法庭门庭冷落,等
米下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中国的环境司法法律制度配置不完善,不合理,立法本身留给司法的空间不足。
虽然中国目前在环境领域有有30余部法律,已基本行成体系,但是有的法律如《循环经济法促进法》属于倡导性立法;还有一些领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如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方面。
中国从1979年制定环保法开始,其立法远远快过其他法律部门。
但是,这些法律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在法律制度上更多注重的是行政机制,定位为“管理法”,基本没有为司法机制发挥作用留下空间。
这导致虽有环保法,但司法机关却难以适用的尴尬局面,环境纠纷即使到了法院,也难以得到顺利的审理和判决,这是立法问题存在的原因。
第二,现行诉讼机制不能适应环境司法的需求。
中国现行的诉讼机制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分立,法院分别设有相应业务庭,各庭的业务相互区隔。
在这种体制下,一般案件的审理没有问题,但对于复杂的环境纠纷,问题就比较大了。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二元性,这就意味着一个环境纠纷可能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或者说既有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纠纷,也有污染者、受害者与环境管理机关之间的纠纷。
按照现行的诉讼体制,这是两个案件,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审判庭审理,但两个审判庭审理的标的又不相同,导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来回奔波,最终却是案难结、事难了。
这种情况多了,老百姓对于环境司法的期望值自然会降低。
第三,环保法庭成立时间短,一些关系没有理顺。
几年来,中国成立了三百多个环保法庭,很多环保法庭的成立是临危受命,还有些处于筹备阶段。
由于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和多发性需要专业的审判机构和人员,所以建立机构、培训人员、确立保障秀需要时间。
其实还有诸多原因造成我国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现状,如民众法治观念薄弱;环境案件没有类型化,也没有相应的理论支持实践;诉讼成本高;现有法律规定的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范围过窄;很多环境案件涉及地域广,管辖法院难确定;环境污染具有流动性、潜在
性,很多案件还没有被发现……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径选择
根据上文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措施,望促进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环境司法有法可依。
第一,制定和完善环境实体法。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所以应当尽快出台现行体系中缺位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制定和实施与环境案件相适应的环境诉讼程序法。
环境污染具有流动性、复杂性等特点,环境案件与之相对应也具有复杂性、涉及地域广等特点,这导致环境案件在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各阶段与传统三大诉讼都不同。
所以,我们可以在比较三大诉讼法,根据环境案件自身的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环境案件诉讼法,让其能够得到专门化的处理。
第三,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各级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权利,从而保证环保法庭设立的合法性。
其次,健全现有诉讼体制。
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分立的诉讼机制不能满足环境司法的需求,由于环境案件可能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各个方面,所以为了快速有效又专业地解决环境案件,我们亟需建立与环境案件相适应的诉讼体制。
最后,与新的环境诉讼体制相适应,我们又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司法机构,促进环境司法的常态化、规范化和专门化。
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将强环境法学方面的专业人才的培训和选拔,提高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品。
二是专业机构中的物资技术配备要跟上,后勤保障要做到位。
三是优化对环境司法的考核机制。
修订和取消传统的对人民法院的考核机制,取消以受理案件数、平均审理时间指数、法官人均结案数等单一考核体系考核环保法庭和法官,增强法院内部对环保法庭及其审判人员的认同和参与环境司法专门化活动的动力。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艰难前行有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在解决了立法和司法机关内部的问题后,当然需要更多环境司法的外部条件予以保障。
所以政府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积极增强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提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社会参与水平,当然,这也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