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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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01
•【字号】吉府办字〔2016〕63号
•【施行日期】201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6〕63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吉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日
吉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5)]1459号)精神和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实施原则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
充分利用已建、在建、拟建的国家、省、市、县(区)级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充分利用“信用江西”和“信用吉安”、各县(市、区)信用网站及其他
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3.“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
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示范围和内容
1.公示范围。
依法公示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2.公示内容。
行政许可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顼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以及做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及处罚结果,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3。
公示数据标准: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严格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6]47号)》相关要求。
四、公示窗口及要求
产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待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信用吉安”网站建立后,须同步将公示内容按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要求,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汇总推送至“信用江西”和“信用吉安”网站集中公示。
五、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指导规范本地、本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信息。
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地区可直接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
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
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技术支撑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
鼓励探索采取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七、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市直各部门要明确具体科室作为工作责任主体,科室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双公示”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安排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本地区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八、考核督查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督查考核工作。
市发改委适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九、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2016年3月底前,有“双公示”工作任务并已列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市直部门,由联席会议成员担任“双公示”工作负责人、联席会议联络员担任“双公示”工作联络员;有“双公示”工作任务但尚未列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单位,应尽快将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市发改委。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详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吉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吉府办字[2015]288号)》)。
各县(市、区)政府应汇总所辖县(市、区)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名单及工作牵头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员名单报送至市发改委。
如人事发生变化,及时函告市发改委。
2.梳理、编制、公示“双公示”目录。
2016年3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按要求梳理、编制“双公示”目录。
2016年4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将“双公示”目录报送市发改委,同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将“双公示”目录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报送至市发改委,同时统筹归集本区域的“双公示”目录开展集中公示。
如“双公示”目录发生变化,及时函告市发改委,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3.抓好建章立制工作。
2016年6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予以公示并报市发改委。
4.公示信用信息。
2016年4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前四个月的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市发改委,同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将本年度前四个月的相关信用信息,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报送至市发改委,同时统筹归集本区域的“双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开展集中公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本年度前四个月的相关信用信息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推送至“信用江西”集中公示。
2016年4月份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将当月相关信用信息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报送至市发改委,同时统筹归集本区域的“双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开展集中公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当月的相关信用信息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推送至“信用江西”集中公示。
待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信用吉安”网站建立后,须同步将公示内容按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要求,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汇总推送至“信用江西”和“信用吉安”网站集中公示。
十、工作联系方式
由市发改委财外科具体负责全市“双公示”信息公示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罗春林兰琎
办公电话:8218590
邮箱:*************. 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