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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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保护矿工生命
安全特别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17
•【字号】筑府办发[2013]53号
•【施行日期】2013.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特
别行动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7日
贵阳市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根据《贵州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安排,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4月16起到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以下简称特别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特别行动,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全市煤矿矿工生命安全,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
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安全思想大整顿和教育培训。
各产煤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及其下属煤矿要立即开展安全思想大整顿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七条规定”和“七项攻坚举措”,牢固树立“零死亡、零事故、零容忍”的理念,扎实筑牢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两道防线”。
近期开展专题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加强煤炭企业及其下属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工的持证上岗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全面贯彻“七条规定”做到“十个严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企业法人代表、矿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到一线矿工的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十个严禁”。
对违反“七条规定”和“十个严禁”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并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1.严禁无证、证照(手续)不全或失效非法组织生产建设;
2.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3.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工艺开采;
4.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5.严禁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到位违规作业;
6.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或在受水害威胁区域作业;
7.严禁井下采用非阻燃、非防爆设备;
8.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9.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入井作业;
10.严禁非法转包、以包代管、层层转包。
(三)深入开展全市煤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围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五类重大隐患开展排查和治理,煤矿企业必须成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切实抓好隐患自查自纠,做到“四个必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一必须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大排查,检查人员由全矿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对地面主扇机房、空压机房、主绞车房、监控室、调度室、配电房、工业广场以及井下各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煤矿企业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每天至少有一人下井及时排查治理全矿井安全隐患;带班矿长每班必须对全矿井进行检查;煤矿集团公司每月对所属矿井监管检查不得少于2次,并下达检查文书。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消除前,一律不允许矿工下井采掘作业,一律不允许煤矿生产建设,一律不允许驻矿安监员离开现场。
(四)严格执行煤矿产量限额红线管理。
各煤矿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向所属区(市、县)工信部门申报年度产量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划定年度井下开采红线,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和生产产量,严禁煤炭企业超能力生产。
(五)严格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请省有关部门给予矿长免职(解聘)处理,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在一年内不得担任矿级及以上管理职务。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省有关部门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省内任何煤矿主要负责人。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请省有关部门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将矿长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省内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限制煤矿投资主体在本省煤炭行业发展。
(六)严格执行事故煤矿停产整顿和退出关闭制度。
对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依法实施停产(建)整顿,并将煤矿事故和兼并重组工作相结合。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6个月。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设计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依法停产(建)整顿,并纳入被兼并重组对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3.停产(建)煤矿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导致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
4.在筑煤炭企业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监管,连续3年内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报请省有关部门限制其在省内煤炭行业发展。
(七)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煤矿工人入井处挂牌公示工人重点举报的内容:一是矿长违反《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具体内容;三是官煤勾结、事故虚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四是举报电话号码,主要是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电话号码,市安监局煤监处办公电话号码:7987379、7987378,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处办公电话号码:7989356;五是奖励金额,举报隐患情况一经查实,按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分别给予100元和5000元的奖励;六是各级监管部门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工人人身安全。
举报案件受理部门要坚持一查到底、重罚重处、绝不姑息。
(八)营造强大舆论宣传氛围。
以专题培训、宣传标语、张贴提示、公益广告等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将特别行动的主要内容覆盖到矿区、班组和矿工,矿长要与矿工及家属签定知晓承诺书,营造全社会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各产煤区(市、县)政府,各产煤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煤矿“打非治违”,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在特别行动期间排查出的煤矿
重大隐患,由市、区(市、县)同时挂牌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整改销号。
各产煤区(市、县),各产煤乡(镇)要及时充实乡(镇)安监站力量,健全完善煤矿包保责任制,督促驻矿安监员跟踪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紧盯重大隐患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综合监管和重点监督。
加强全市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的指导、协调工作;督促检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监管执法计划,督促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七条规定”,组织督促各部门和产煤区(市、县)切实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
严查严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擅自生产或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报请省有关部门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关闭。
督促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尤其是紧急避险系统建设,重点建设煤巷掘进工作面临时避难硐室,确保今年上半年全部建成,7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六大系统”建设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推动特别行动。
认真履行煤矿安全日常监管职责,加强生产矿井产量限额管理和建设矿井施工管理。
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监管执法计划,督促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七条规定”,把煤炭企业组织矿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实行网上公开,督促隐患整改,接受社会监督。
严查严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擅自生产或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关闭。
加快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隐患管理,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涵盖辖区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信息化建设并达到煤矿、县两级联网。
加快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尤其是紧急避险系统建设,重点建设煤巷掘进工作面临时避难硐室,确保今年上半年全部建成。
要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生产能力、矿井生产条件确定年度煤矿产量,实行煤
矿产量的红线控制政策。
要组织每年度的煤矿产量控制计划审核,6月底以前完成已复产煤矿的2013年度产量控制计划审核,45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由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核,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由区(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公安部门要强化对民爆物品的管理。
按照安监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对实施关闭的煤矿要在民爆物品管理系统中予以关闭,立即收缴剩余火工品;对停产(建)煤矿,停止供应火工品,并收缴剩余火工品;对停产(建)的煤矿由于整顿需要使用火工品的,公安机关按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意见,严格核发火工品。
(五)国土资源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开采行为。
切实加大对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力度,监督检查各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范围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做到凡是有人员伤亡的煤矿事故,必查背后可能出现的官商勾结、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行为,确保对煤矿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零容忍”。
对有关责任人重拳出击、重惩重罚,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部门要积极营造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舆论氛围。
协调制作煤矿安全公益广告和教育专题,从4月20日起,市、产煤区(市、县)的电视、广播、报纸等主要媒体要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滚动播出、连续刊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内容,曝光煤矿违法违规生产的典型。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再勇任组长,副市长刘玉海、高卫东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
为成员单位。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安监局局长魏燕飞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联络员:李觅,电话:
189****0301;刘泽礽,电话:139****5115。
(二)各产煤区(市、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
(三)各产煤乡(镇)要相应成立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办公室,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重点抓好所辖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督查和问责
(一)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市、县开展特别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督查,督查组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督查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督查情况。
对开展不认真、走过场或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
(二)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产煤乡(镇)政府在特别行动期间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不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现职责。
将政府和各部门的“不执行、不落实”或者“执行衰减、落实衰减”作为失职、渎职来查处,产煤区(市、县)、乡(镇)不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特别行动期间发生一起较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对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并全市通报;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在特别行动期间,各产煤区(市、县)、各有关部门每周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联系人:李觅,电话〈传真〉:7988467,电子邮
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送行动工作情况;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底要将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